房土两税登记表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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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土两税登记表常见问题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常见问题

1、为什么无论税源登记怎么修改,总是凑不到应缴税款?

明细申报系统高度智能化,系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变更情况,自动生成差额应补退税款,其对税款所属期的控制是严谨的。

需要注意的是,明细申报系统不是“计算器”,纳税人前期应补的税款不能通过调整本期计税依据生成应补税额,从而达到少缴滞纳金或者逃避处罚的目的。

税源登记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原则,纳税人在办理税源登记时,一定要按照房产土地的真实情况填写。

在对税源登记进行修改时一定要“还其本来面目”。

只要税源登记是正确的,其生成的应缴税款(包括前期应补退税款)就一定是正确的。

2、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按季申报,申报期为季后15日内。

个人按半年申报,申报期为半年后15日内。

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内实际收取的所有租金(不考虑租金涵盖月份和年度),均应当按月归依,并于季后15日内汇总申报从租房产税。

3、如何理解税源登记中的“所属期起”、“所属期止”?

税源登记中的“所属期”是指税款所属期。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本月新增的房产土地从次月(指税款所属期)开始纳税,本月减少的房产土地从次月(指税款所属期)停止纳税。

从租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其税款所属期为收到租金的月份。

4、所有房产都用于出租,是否应当办理从价登记?

无论纳税人房产是否用于出租,都必须办理从价登记,从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月变更。

纳税人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当在从价登记中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未记录“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的,将无法进行下一步从租登记。

5、一房分租16家,从租房产如何填写?

以产权证(无证的按幢)为基本单位,先登记从价,后登记从租。

从价登记信息中应当填写出租面积和出租原值(从价计税依据=计税原值-出租原值-免税原值)。

“合同租金总收入”和“本期应税租赁收入”填写16家租金合计数,不分摊到各家。

“承租方名称”可填写“某某公司等”

6、16家租金不是在一个月份收齐,分别在不同月份收到,如何填写?

从租房产租金收入按月汇总填写,如2014年1月收取了5家,合计金额10万,2014年3月收取了10家,合计金额20万,则2014年4月15日(申报期)前,应当登记两条从租信息:

第一条所属期起填2014年1月,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10万;第二条所属期起填2014年3月,本期应税租金收入填20万。

如果本期未收到租金,则本期不进行从租登记。

7、2014年3月31日之前收取的租金,已经在大厅开票缴税,如何填写?

2014年3月31日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必进行从租登记(仍然必须进行从价登记)。

税款所属期在上线以前的,可不登记。

8、2014年1月收取2014年全年的租金,并已经在大厅开票缴税,如何填写?

在2014年4月15日(申报期)前进行从租登记,将全年租金收入填写在的“本期应税租金收入”中(所属期起为2014年1月),此后2-4季度不再进行从租登记和从租申报。

9、某单位A房产总面积120平方,2014年1-11月出租了100平方,12月出租了120平方,如何填写?

先在从价房产中填写“建筑面积”120平方,“出租面积”100平方,“所属期起”填“2014-10”,“所属期止”自动为“2050-12”,填好后保存;保存好此条记录后再点“变更”按钮,进入后修改所属期起为“2014-12”,“出租面积”修改为120平方,并相应修改“出租房产原值”,修改后点保存即可。

系统自动生成新记录,并保存历史记录。

10、A单位租用B单位4栋楼,统一收取租金,合计100万,如何填写?

B单位按规定进行从价登记和从租登记。

从价登记以产权证为基本单位(如果有4张产权证则登记4条从价登记记录)。

纳税人进行从租登记时,可自行将租金在4栋楼之间合理分摊,分别填入不同的房产从租登记表中。

11、某单位A楼分别租给了甲、乙两企业,甲企业的租期是2013.12—2014.5,乙企业的租期是2014.1---2014.12,租金都是在2013年12月收取,发票已在大厅开具,房产税已经缴纳,从租房产中“所属租赁期起止”如何填写?

所属租赁期起填写:

“2013-12”,所属租赁期止填写:

“2014-12”,按最早开始和最晚结束填写,无需精确。

12、某单位2014年全年都没有申报土地使用税,如何补申报?

先按正常方式登记,所属期起填写:

“2014-06”(首次上线,为了防止纳税人出错,系统做了限制),保存后,点“变更”按钮,将所属期起改为:

“2014-01”,然后保存即可,系统将自动生成“本期补缴以前所属期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系统会自动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应当尽早提交补申报,尽可能少负担滞纳金。

13、已经在门临或者其他渠道缴纳全部税款或者部分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仍然应当按规定使用新系统办理税源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写“已纳税额”。

14、申报表中为什么没有“已缴税款”栏目?

申报表生成后点击“申报”按钮后,再次生成的申报表中会有“已纳税额”栏。

填写“已纳税额”时应当注意已缴税款的所属期。

15、此前不符合明细登记条件(将多个房产土地合并登记),如何进行修改(拆分)?

先将原来登记的一条记录修改为某一房产或土地,再新登记其他房产和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记录的“所属期起”必须一致,理论上都应当是初始上线时间(2014-06)。

16、发生申报错误如何处理?

发生申报错误的原因必然是税源登记错误,纳税人应当先修正税源登记,再重新进行补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应补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通过新系统提交的房土两税申报表不能人工撤销!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者在下期抵缴(在已纳税额栏填写)。

17、在修改税源登记后,上一申报期为什么会生成应缴数的负数?

房产土地的税源登记信息始终保持“连续不中断、不交叉、不重复”的状态。

纳税人在修改税源登记信息时,一定要先准确选定所要修改的“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否则将影响以前所属期应补退税额。

18、税目登记错误如何修改?

直接修改税源登记,重新选择税目后保存(不需要注销原登记再重新登记)。

保存后应当点击申报按钮,进行补申报。

19、纳税人房土信息从无到有或者从有到无应当如何处理?

先鉴定后申报是大集中系统的通行做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帮助纳税人做好房土两税鉴定的增加和减少操作。

对于即将注销的纳税人(例如2014年2月注销),如果等到4月申报期申报房土两税,可能因为系统原因无法申报,或者造成房土两税流失。

对于此问题,我们正在与中软公司协商,能否将房土两税信息全部处于“注销”状态的企业,允许提前申报房土两税。

20、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前,系统中现有鉴定如何修改?

大集中系统中房土两税税目信息和鉴定信息较为混乱,建议各单位在上线前与中软公司联系,对房土两税税目信息进行规范和取舍,并一次性批处理鉴定信息。

21、纳税人已经做了从租房产税纳税鉴定,在纳税申报时为什么系统仍然提示未鉴定?

所有房产税纳税人(无论从价征税和从租征税)都必须进行从价征税鉴定,否则无法生成房产税申报表。

22、纳税人本期没有房土两税应纳税额,但是有税种鉴定,大集中系统提示未申报,如何处理?

点击“申报”按钮后,可再点击右上方“零申报”按钮,办理零申报。

23、补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时,如何查询补缴前期税款的滞纳金?

点击“申报”按钮后,可再点击右上方“滞纳金计算”按钮,可查询截止申报当日的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滞纳金为截止实际扣款入库当日的滞纳金。

24、为什么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中存在“已申报”记录和“未申报”记录?

对于新增登记,以及一次申报后至下一次申报前被修改过一次(或多次)的税源信息,系统标示为“未申报”。

纳税人在完成一次申报后,此前标示为“未申报”的信息,将全部转变为“已申报”状态。

明细申报系统属于傻瓜式的操作平台,“已申报”和“未申报”状态收系统自动控制,其作用只是便于查询和识别,纳税人在实际操作时不必考虑此问题。

25、中、高等风险应对查补的房土两税应当如何处理?

目前稽查与评估都有自己的税款入库系统,对于纳税评估和稽查查补的房土两税,应当由风险应对人员督促纳税人修改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并生成应补税额(暂不申报)。

纳税人仍然先通过评估和稽查系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在使用房土两税明细申报软件申报时,填写已纳税额(应缴=已缴)。

此情形下大集中系统中的税款所属期将失控,建议省局将所有房土两税的申报入库都纳入到明细申报系统中。

26、稽查补缴税款和风险应对补缴税款在滞纳金的计算上,会给纳税人一个期限。

而纳税人在前台补缴税款后,自行在网上进行变更登记并申报,滞纳金的计算是截止到申报当日,由此会造成系统产生的滞纳金和纳税人在前台实际已缴的滞纳金不一致。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纳税人自行填写“已纳税额”后(应缴=已缴),明细申报系统不会再产生滞纳金。

27、纳税人房土信息并无变化,只是因为以往未申报、漏申报而被查补,这种情况纳税人在系统中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前,可不必通过明细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不涉及明细申报系统税源信息的修改)。

如果查补税款的所属期在明细申报系统上线后,则必须通过明细申报系统修改税源信息,并补申报。

28、纳税人以前所属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土两税,此后通过明细申报系统补申报的,是否应当进行处罚?

(有人认为明细申报系统影响了处罚的实施)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对房土两税的所属期进行了严格控制(纳税人不能自行修改税款所属期),保证了滞纳金征收的严肃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让纳税人自行补申报前期少缴税款是方便纳税人的举措,同时也尽可能减少了纳税人的滞纳金负担。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做出,并且涉及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房土两税明细申报系统只能对房土两税的税源进行管理,而不能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干预。

对于纳税人自行补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和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其纳入风险管理,通过中、高等风险应对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处罚的,可按规定实施处罚。

房土两税明细申报软件上线后,不存在“无法对其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的现象。

29、税务登记模块中房土两税税源登记信息是否继续使用?

为了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已经上线的单位停止使用税务登记模块中房土两税税源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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