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220721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docx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参考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

摘要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森林得到很好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开始增多。

就在人们呼吁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野生动物与人的冲突常见诸报端。

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是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推进人类发展的大事。

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如果过分地强调野生动物的保护,就会忽略或轻视了人的生命权。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人的生命权;冲突

目录

摘要1

一、前言3

二、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学分析3

(一)动物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3

(二)动物同样享有权利4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出发点分析5

(一)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5

(二)地球是人类与动物共有的家园6

(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6

四、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冲突如何解决6

(一)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人的保护6

(二)野生动物与人冲突时可取紧急避险7

五、结束语9

参考文献10

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的生命权

一、前言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森林得到很好的保护,动物做为人类的朋友也受到特殊的保护。

随着深山生态环境的改善,野生动物的数量开始增多。

就在人们呼吁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野生动物与人的冲突常见诸报端。

在东北一些深山中,黑熊的数量成倍增长。

但人类和黑熊并不是和平共处地拥有着地球,享受着世纪阳光,当人类收起猎枪上山采药时,许多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

本该活动在深山中的黑熊,多次跑到山下伤人,而当地农民多数还没有了解到黑熊的危险性,也没有保护措施,除了躺在地上“装死”,任黑熊“蹂躏”外,别无其他选择。

真的没有其他选择吗?

当动威胁到人的生命时,人类可否正当防卫呢?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它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这是人类生存发展环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因子。

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是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推进人类发展的大事。

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如果过分地强调野生动物的保护,就会忽略或轻视了人的生命权。

二、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学分析

(一)动物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般来说,动物是作为环境(或自然)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当前流行的说法是:

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稍微激进一点的看法是:

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最激进的看法是:

环境(含动物)也是法律的主体,动物也可作为原告被告。

这一观点突破了传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理论。

目前,动物(至少在大多数国家)尚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其含义首先在于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外在的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一定意志自由。

这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主体能力。

反之,依附于其它主体,没有外在独立性,则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动物是否具有“外在的独立性”,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大有疑问的。

就传统的法学理论和现行立法来看,动物往往被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

如李龙主编的《法理学》中便认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社会构成三大类别,而将动物列在客体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也将包括动物在内的环境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动物同样享有权利

权利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不是所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

合法的要求是法律上有规定的,也称法律权利。

合理的要求是指具有令人信服的伦理学根据或理由的伦理权利或道德权利。

大多数法律权利也就是伦理权利,但伦理权利不一定是法律权利。

1.动物享有权利是勿庸置疑的

动物是人类的近亲。

黑猩猩、海豚和狗都被证明能够思维,许多动物都有感情。

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边沁在看到黑人受到象非人动物一样的对待时说:

“终有一天,其他动物可以获得它们的权利。

问题不是它们能否推理?

也不是它们能否说话?

而是它们能否受苦?

”受苦能力是拥有权利的本质特征。

人类中心论者认为,人的利益是一切东西的尺度,至少是一切东西价值的尺度。

动物没有权利,人对动物没有义务。

但一切生命根植于更大的生命共同体。

人类本身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处于一个大的生态圈中。

在这个生态圈中,不仅有人类、还有动物、植物、土地、资源、大气等,它们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体。

人不是在自然之外,而在自然之内。

在维持整个生态平衡需要的范围内,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人类不得不默认甚至明确承认动物享有一定限度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不一定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动物是比人类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更为脆弱的个体和群体。

它们不能通过申诉、诉讼、游行、示威、参与执政与立法等方式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它们多以人类的“所有物”形式存在,任人宰割,孤独无助。

但它们同人类一样可感知、具有痛感,而且对人类所依赖的生态之维持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所以承认并保护动物某些必要的权利是人类明智理性之选择。

另外,承认并保护动物的权利有助于培养人们的爱心,净化社会空气,减少暴力犯罪,提高人类整体文明程度。

综上所述,目前动物至少享有伦理道德上的一定限度的权利。

动物的权利来自何处呢?

色彩浓厚的“天赋狗权”论难以获得实证,只能停留在信仰的神秘层次。

笔者认为,动物权利主要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或称自然规律,其实现的方式与程度依赖于人类的文明程度和良知。

法律上保护动物的权利实际上是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反映与顺从。

2.人对动物完全没有义务是说不通的

基督教的圣芳济教派是与具有人类中心论的主流神学相对立的派别,他们认为人类被赋予在自然秩序内献爱心的任务,人类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的爱心的守卫者,自然和动物本身是善,人类对它们有直接义务。

权利体现在一定的关系之中,一个人的权利,往往就是别人对他应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

承认动物的权利,相应也得承认人对动物的一定限度的义务。

否则,由于动物多数权利的实现要依赖于人类的协作或不作为,人类若不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动物的权利只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认为人对动物完全没有义务在积极推进可持续性发展和呼吁保护生态环境的今天早已经不合时宜。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德国甚至第一个将动物权利写进其宪法,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

这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

它向世人昭示:

至少在部分国家,动物的权利和人对动物的义务已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动物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不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

其他好些国家的国内法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动物享有权利,但却通过规范人的行为间接地保护动物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不一定称得上是法律权利)。

笔者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类对自然了解的加深,动物的权利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动物法律权利的内涵将日益丰富,动物法律保护机制将日趋完善。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出发点分析

(一)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

地球上的生物不可能单独生存,在一定环境条件下,它们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

生物学家指出,在自然状态下,物种灭绝的种数与新物种出现的种数基本上是平衡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这种平衡已经受到破坏。

从1600年到1996年,世界上消失了164种鸟;从1871年到1970年,兽类灭绝了43种。

地球上自有生命以来,共出现过25亿种动植物,其中有将近1/2是在最近3个世纪内消失的。

物种平衡的破坏,使人类生存环境恶化,人类本身将遭到巨大灾难。

(二)地球是人类与动物共有的家园

动物不仅是大自然的精灵,还是人类的伙伴。

大家都知道,地球上有着复杂的食物网,失去一种动物,就会影响到其他动物的生存,就会影响生态平衡,不仅会影响动物,在地球上生存的所有生物都会被影响。

往往人类是破坏生态平衡的罪魁祸首,我们乱砍乱伐,导致森林大面积消失,当然,很多动物都生活在森林里,这样就让他们无家可归,从而从地球消失,使生态不平衡,温室效应不可否认,也是人类造成的,随着全球变暖,一些动物们无法适应,就消失了,生态不平衡加剧,生态平衡的网就向破了洞,既而洞越漏越大,我们在这网里就很有掉下去的危险。

(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而它们的灭绝会导致许多可被用于制造新药的分子归于消失,还会导致许多有助于农作物战胜恶劣气候的基因归于消失,甚至引起新的瘟疫,由此所造成的损失是我们永远也无法挽回的。

四、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冲突如何解决

从社会与法律生活的实践来看,权利的冲突和平衡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和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

权利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如何解决权利冲突?

都将是社会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人的保护

2007年11月8日中午,广东省始兴县罗坝镇淋头村村民刘某干完农活后回家吃午饭,正当他走到自家村庄口时,一只体型庞大、浑身乌黑发亮的大野猪双目圆睁,“呼呼”喘着粗气从山上飞快地冲到他的面前,几口便将他咬伤。

刘某的妻子为了营救丈夫,勇敢地与疯狂的野猪展开了一场顽强的搏斗,结果被咬至重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更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些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对盗猎国家保护动物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已经濒临灭绝的虎、豹、狼、熊、野猪等野生动物开始现身且大量繁衍,这说明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地方,野生动物已开始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建水县有将近500头野猪,全县14个乡镇中,有10个乡镇农民的庄稼都遭到了野猪的侵害,有的一年下来颗粒无收。

人们对野生动物讲“兽道主义”,可动物们却不讲“人道主义”,它们凶残本性难改,胆子也越来越大。

但一些地方出现野兽伤人、祸害庄稼、咬死家畜家禽等情况后,村民们由于法律意识增强,往往对野兽束手无策,这暴露了我们在防止野兽侵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措施还不到位。

(二)野生动物与人冲突时可取紧急避险

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数据表明,由于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力度加强,我国野生动物数量不断增加,较15年前有大幅度提高。

同时,人口的增加导致人类活动范围加大,已经侵占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于是,人与动物的冲突频频上演。

  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人来说,生存是第一位的,因此,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例如,在陕西永寿县甘井镇,因两名农民被咬伤,肇事金钱豹被众人追打致死。

当地警方需要查清金钱豹是在伤人后还是在伤人时被打死,这个细节对此事的定性很重要,金钱豹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又如,武汉野生动物园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名饲养员下班后来到猛兽区,想找同事欧阳昌伟一起去吃饭,结果发现欧阳正被两头凶狮撕咬。

他大惊,仓皇逃离现场并报警。

下午6时30分许,急忙赶到的警方用一辆桑塔纳轿车及一辆动物园专用车,慢慢将两狮驱赶回笼子。

事故原因已经查明,是欧阳没有插上狮笼第二道门的插销,结果狮子冲了出来。

园里没有任何枪支,包括麻醉枪,饲养员连一根防身的木棒都没有,只身面对凶猛的“万兽之王”。

人类在地球上占绝对优势的今天,受保护濒危动物对人构成生命危险的情况已很罕见了。

因偶然发生在动物园的伤害,再杀死动物只能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

也许只有除了杀死动物别无他法挽救自己一种情况杀死动物是正当的。

在理论上,人的自卫行为与保护野生动物并不矛盾,在动物直接危害到人的生命时,人完全可以自卫。

在法律上毫无问题,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但一定是在动物直接危害行为发生时,如同刑法中对自卫的法律规定一样。

不能因为看到野兽出现,出于害怕就采取攻击行动,这是违法的。

    不能把动物与人对等,如果认为动物危害人,就组织起来去捕杀,这是文明的倒退,是法律不许可的!

“动物不会主动对人进攻,除非被伤害、极度饥饿、发情期、性格变异等。

动物一般不伤害人,闻到人的气味就跑了。

只要慢慢从它们身边经过就不会被伤害,除非它有被人伤害过的记忆或带着小崽,认为人超过了自己的安全距离。

”野生动物学专家尹峰说。

他同时还举了个例子:

云南一独眼象总到村寨中去毁坏庄稼,还发生了伤人事件,后来查明它是出于报复心理,因为它的眼睛是被人伤害的。

在人遭到动物袭击的紧急情况下,“先救人”是明智的做法。

但有法律专家认为相对于刑法等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效力是否就要低一个档次,而且在刑法里载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条,是否能以之作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抗衡的依据呢?

刑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罚的根本任务是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刑罚具有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环境法的法律范畴。

环境法是社会法,以社会的最大福利为立法目的。

与一般的公法和私法不同,它调整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价值取向,这也不是传统的公法、私法所能包容的。

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没有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因此不能说刑法的法律效力要比野生动物保护法高一个档次。

在涉及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时,适用刑法在道理上讲不通。

人与动物的关系不是阶级关系。

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刑法上使用的概念;为了对抗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野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采取伤害措施解除危险的,必须报请国家林业部门批准”的规定,而把它们拿来做挡箭牌显得并不名正言顺。

为什么在动物袭人的紧急情况下应该先救人呢?

主要是出于道义和伦理上的考虑。

毕竟这个世界以人类为主体;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而当动物袭击人的时候,动物已经对人的切身利益构成了现实伤害,这时就不能死抠“保护动物”的教条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野生动物威胁到人的生命时,人类可以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权而采取必要措施。

至于那种宁愿牺牲人的生命来保护野生动物的思想和做法是不理智的,也是不理性的。

因为人类之所以保护野生动物,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

总之,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如果单纯地强调野生动物的权利或人生命权利而忽视另一方的权利都是片面的。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李龙主编:

《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龙卫球:

《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下)—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载于《学术界》2000年第4期。

[4]徐昕:

《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载于《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10期。

[5]徐婧.动物福利法及其理论基础四川大学学报,2007。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7]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8]曹明德,王良海.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法律适用,2004,

[9]蔡守秋:

《简评动物权利之争》,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

[10]常纪文:

《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思考》,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