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级新生入学教育学习及学籍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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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级新生入学教育学习及学籍管理

 

重庆师范大学2015级新生入学教育

学习及学籍管理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Ø学籍管理

Ø课程管理

Ø成绩管理

Ø违纪处分

Ø毕业审核

 

一、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该项工作政策性、原则性均很强,学籍管理无小事,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偏差),参照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制定了《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相关内容如下:

(一)学籍管理流程

新生电子注册—日常学籍管理(数据维护)—毕业生电子注册—备份存档

﹝学籍异动——休(停)、复、转、退﹞

新生电子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关键;日常学籍管理中学年注册和学籍异动是重要环节;毕业生电子注册是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必要条件。

(二)日常学籍管理

日常学籍管理可归纳为4种类型,即:

休、复、转、退。

具体而言:

1、休学分为:

主动休学(个人原因)、被动休学(因病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时间记入学生在校修读年限。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办理保留学籍的相关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复学分为:

按时复学、超时复学(退学处理)、提前复学(原则上不允许,学籍异动有困难)。

3、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原则上限转一次,转专业在同一批次(段)的相同招生大类专业间进行。

大概每年转专业的比例为转出专业人数的5%。

报名条件如下: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的大一年级本科学生;

▲大一年级第一学期表现良好,未受过处分;

▲第一学期所选课程全部合格,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身心健康,符合有关专业体检要求;

▲自愿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学: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但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转学。

▲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4、退学分为:

主动退学、被动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注销学籍。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参军服役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请假批准而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

▲超过22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三)修读辅修专业、攻读双专业

我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攻读双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或专业大类修读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

教务处于每学年第2学期10周以前公布开设的各辅修专业、双专业的培养方案与接受名额。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期末考核无不及格(不含补考合格),学有余力者可报名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攻读双专业。

(四)特别提示

1、新生电子注册方面的问题(3方面问题)

1)学生基本信息不准确(姓名、身份证号有误)

原因:

高考后改姓名,办迁移时身份证出错等。

案例:

学生往往不重视信息核对(新生信息核对、在校生信息核对),到毕业时才发现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甚至是毕业后由于人事聘用、申报职称或者职位升迁等重要事情发生时才发现。

最突出的是:

2004届一位学生由于申报职称时才发现身份证号有误,通过信息追查发觉是高考报名时就存在错误,目前学信网暂未受理此事。

2)未按时报到注册,无学籍

案例:

2005年我校录取的一位新生(胡某某),当年急于出国留学,未报到,也未提出保留学籍,学校就未给予电子注册,后该生提出要求到校学习。

按规定是不允许补注册,至今未得到允许。

3)每期开学不按时注册

学生每期注册;不注册,相应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2、复学中的问题

1)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退学处理

在《学籍管理规定》中的:

休学期满超过二十二个工作日(一个月)不复学则按退学处理;

案例:

2002级学生(蔡某某),2004年9月申请休学,2005年又申请休学一年,但该生2006年9月未提出复学,2006年11月,学校作退学处理,2007年4月该生提出复学,未获批准,主要原因是超时。

当时该生在外务工,在应复学时又不愿意失去工作造成。

2)复学时审查不合格不予复学——退学处理

两方面原因:

一是因病休学学生,复学时体检不合格,二是休学期间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3、退学中的问题

从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来看应予退学,注销学籍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含服役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

未经请假批准连续10个工作日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超过二十二个工作日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或休学期满后二十二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课程管理

(一)修读年限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学分制实行弹性修读年限,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3~6年。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含服役年限)不应超过学校允许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学生必须在学校允许的在校最长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二)课程要求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校开设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等。

每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相应版块均作了具体要求。

我校从2008级开始实行的是完全学分制,学生修完培养方案的课程即可申请毕业。

凡需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前4个学期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须由本人于第4学期末提出申请,学校批准,方可编入高一年级修读余下课程(含实习与毕业论文),达到要求后办理提前毕业手续。

(三)课程修读

在校期间应根据自身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修读计划,课程修读分为:

正常修读、重修与刷新考试。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生(取消考试资格、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除外),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则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若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选该门课程学习也可另选其它课程学习。

如果所修课程合格,但自己对学习成绩不满意,可进行成绩刷新考试。

成绩刷新考试是指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的成绩不满意,申请该课程的重新考试。

学生可多次申请某门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最高一次记载。

重修与刷新考试的选课、课程学习和正常修读一致。

(四)课程学习

课程学习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

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学习或违反学习纪律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旷课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学期内,学生旷课学时达到下列情形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3次迟到计为旷课1学时;

(二)累计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17—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31—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达到4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课程考核舞弊处理

除纪律处分外,课程记0分,课程重修;

课程考核违反规定分违纪和作弊两种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1)学生课程考核违纪,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学生课程考核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国家或重庆市组织的统一考试违纪舞弊者,按课程考核同等处理。

(3)凡定性为作弊者,按照学位授予条例,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3.课程考核旷考处分

(1)第1次旷考,给予批评教育,在校学习期间累计2次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2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3次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视其态度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3)一学期内3次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4次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4次及以上旷考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次及以上旷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选课流程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学分绩点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之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每学期期末将进行下学期课程选取,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课程试听,第二周可进行课程的补选、退选。

学生网上选课流程示意图:

 

(六)综合素质教育

为推进学分制改革,加强同学们的素质教育,从2009年-2010学年第1学期开始,学校面向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开设综合素质教育讲座,并将讲座纳入学分计算。

讲座包括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图书馆“三春胡讲坛”(含视频讲座)以及各学院经教务处审批后开设的各类讲座,6个讲座计1学分,讲座学分计入成绩档案,本科生在校四年期间可通过讲座获得学分,具体实施办法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同学们听讲座需用学校统一办理的IC卡刷卡进入现场,讲座结束时需再次刷卡,既同一天的两次刷卡记录认定讲座有效。

(七)教学质量评价

为了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同时也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每一学期都必须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评价,这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没有进行评价的学生,将不能选课。

三、成绩管理

(一)成绩记载

1.分数记载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记载。

多次考核的课程,其成绩记载和使用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学习成绩档案记载和学业成绩档案记载。

学习成绩档案如实记载学生每一次考核成绩,以反映其学习轨迹;毕业时提供的学业成绩档案记载按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参加的几次考核的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学生评优、评奖、推免研究生等一律以第一次考核成绩记载为准。

2.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处理

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风俗、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学校参照国家及重庆市高考招生优惠政策,本着“以生为本、以教育发展为本”的原则,对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作如下处理:

来自五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新疆维吾尔族、宁夏回族、内蒙古和西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40-59分调整为60分,以五级制计为合格;

来自省级汉族地区所属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及以下区域(如云南省内有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下辖29个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50-59分调整为60分,以五级制计为合格;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55-59分调整为60分,以五级制计为合格。

学生身份由所在学院负责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专业、奖学金评定、奖励、提前毕业和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

百分制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绩点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2.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所得成绩对应绩点数,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数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

3.学业绩点审核

学分制下对学生学业的审核是通过学分绩点来完成,下面就几个重要的点提一下:

平均学分绩点﹤2.0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3.5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三)绩点记载

1.首次考核合格,其学分绩点按绩点制中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计算;

2.首次考核不合格参加第二次考核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其学分绩点均计为1;

3.学生重修课程,无论第几次重修,首次考核的学分绩点按方法1计算,第二次考核合格的学分绩点按方法2计算;

(四)大学英语

我校英语学习实行能力认证制度,将学生的英语能力水平作为课程学习与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依据,英语能力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Ⅰ-Ⅲ并获得相应学分。

非英语专业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即可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CET4)。

1.参加新生入学英语能力水平测试且成绩达到前10%。

2.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或者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PRETCO)合格。

3.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认定的其他符合英语能力水平要求的情况。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且办理大学英语Ⅰ-Ⅲ免修手续者,必须修读大学英语IV(能力拓展课程)并获得共3学分。

普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单项须达到以下最低要求之一:

1.经学校英语能力认证取得大学英语Ⅰ-Ⅲ免修资格,修读大学英语IV课程考核合格且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2.5。

2.参加大学英语Ⅰ-Ⅳ学习,课程考核合格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所获成绩不低于申请学位当年要求。

4.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及以上考试且成绩合格。

5.雅思考试(IELTS)成绩不低于5.0分。

6.新托福考试(TOEFL)成绩不低于65分。

7.美国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RE)成绩不低于290分(作文分数不低于3.5)。

8.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被报考院校录取。

9.选修英语以外的其他语种,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要求。

10.参加其他英语考试,其英语水平能力达到申请学位要求,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认定合格。

少数民族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单项水平须达到以下最低要求之一:

1.参加第五条规定的考试,取得成绩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规范》中的课程考核成绩处理方法折算后合格。

2.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PRETCO)成绩不低于申请学位当年要求。

(五)计算机文化基础

我校计算机文化基础学习实行能力认证制度,将学生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能力水平作为课程学习与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依据,计算机文化基础能力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Ⅰ并获得相应学分。

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即可报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

1.参加新生计算机文化基础能力水平测试且成绩达到前5%且不低于80分(按百分制计算)。

2.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认定的其他符合计算机文化基础能力水平要求的情况。

学生申请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Ⅱ获得学分的,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重庆考区)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CCT)考试二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考试二级合格。

普通本科学生(非计算机专业)申请学士学位,计算机单项须达到以下最低要求之一:

1.经学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能力认证取得免修资格。

2.须通过CCT或NCRE考试1级。

3.参加计算机文化基础学习,课程考核合格且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2.5。

4.参加CCT或NCRE考试获得成绩符合申请学位当年计算机学位要求。

5.参加其他计算机考试,其计算机文化基础能力达到申请学位要求,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认定合格。

提示:

我校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为等级考试(含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时间,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普通话等级考试学期内会组织多次,考试报名将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个学院。

四、违纪处分

为学尚勤奋,应考须严谨。

我校去年新出台了《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规范》,加强了考试工作管理,并加强了考试举行过程中监、巡考工作的力度。

(一)常见作弊方式

通讯设备、夹带资料、传递答案、电子设备(U盘等)一律禁止。

除此之外,还有请人代考助考、试卷上违规做标记、物品违规摆放等情况也属于作弊或违纪,一经发现,也会受到严惩,因此,请考生们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

2011年6月18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8级本科学生杨毅,组织刘炜(社会人士)、刘东梅(杨毅同学)等人利用通讯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答案作弊,为自己服务。

该生已被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刘东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二)历年违纪作弊统计

2012-2013学年

2013-2014学年

2014-2015学年

总计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违纪作弊(人)

63

98

30

26

8

31

256

(三)直接后果

对于大家最直接的结果是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4.在校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案例:

2013届毕业生共6317人,其中因为考试作弊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有80余人。

五、毕业审核

毕业时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一)毕业审核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提示:

计算机、大学英语等级要求均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均为准,请同学们及早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二)学位审核

《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2.在校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3.平均学分绩点﹤2.0者;

4.在校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6.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者。

第六条在标准学制内(4年)毕业,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者,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可在一年内提交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处分,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批准,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平均学分绩点≥3.5;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且被录取;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表彰奖励;

4.获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表彰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5.参加科学研究及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如在我校认定的B级及其以上级别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获得专利授权等;

6.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得等级奖,以我校按年度向学生公布的竞赛名单为准。

(三)证书发放

我校学生的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要求格式进行发放(写实性),标明在校学习时间,修业年限以实际学习年限为准,国家承认其学历。

符合《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六、相关管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运行科各管理室:

大学城:

科长办公室(65910131)学籍管理室(65910195)

考试管理室(65910194)教材管理室(65910321)

教学秩序室(65910018)

沙坪坝:

教学调度室(65362460)教学服务室(65363568)

相关教学管理文件: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师发〔2012〕1号)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课程学习管理办法》(重师发〔2012〕2号)

《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考试工作规范》(重师发〔2011〕27号)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师发〔2010〕59号)

《重庆师范大学关于试行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修订)(重师发〔2015〕103号)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七月

教务处办公室分布一览表

序号

科室

办公地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综合科

综合楼233

梁静

65362683

2

教学研究科

综合楼232

刘眉

65362778

3

教学运行科

弘德楼1106

杨雨浓

唐春

65910131

4

教学实践科

综合楼230

黄明深

65362230

5

教学评估与质量监督办公室

综合楼239

余健

65362622

6

教学发展中心

综合楼234

黄玲

659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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