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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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制度
湖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院团委批准成立并登记注册,由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第六条学生社团主要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类型: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
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活动。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
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
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
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必须经团委审查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具体执行。
第九条学生社团由团委以及团委下属机构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成立审批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籍学生五人以上,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均可成立社团组织。
(二)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上交学院团委基础材料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
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类型、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及其他说明的事项)、机构设置、社团负责人简历等情况;
(二)社团工作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团委审批;
(三)经团委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院团委存档一份;
(四)院团委在受理申请后十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发给团委批准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五人的;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且不存在形同性质或相似性质的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六)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成立。
(七)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五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识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者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为申请成立社团时间,其他时间不受理成立社团申请。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联合会将各对学生社团(每学期一次)内部进行审查,登记存在问题以及讨论解决问题。
各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本学期社团的工作总洁。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工作应遵守《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工作组织有序、财务清楚可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工作要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每次活动应有活动计划总结和记录,认真填写社团登记表,定时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前期工作,公布近期计划,对各项事务进行统筹安排和布置,公开账目及各项社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要开展积极,内容丰富健康,以提高学生社团成员素质和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组织任务:
(一)社费收缴:
社团社员社费收缴工作由社长以及账本负责人负责,最后汇总到院团委,社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款项返回各社团,作为各社团日常的社团开支;
(二)社员档案:
各社团在招新之后将各社团社员的资料汇总,将资料手写档以及电子档上交到社团联合会;
(三)社团活动:
由社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策划,填写活动计划并填写《社团活动申报表》;
(四)社员奖惩:
学生社团社员可参加学生社团的评比表彰,由社员所在社团视社员表现情况(可以通过社团内部开会决议),提交奖惩申请报告,由社团联合会整理提出初步意见交团委最终审定社员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管理:
(一)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集,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
档案主要包括:
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五)学生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每年根据学生社团活动考核及申报项目完成情况,社团综合评价制度对学生社团展开全面评比,评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积极分子,对获奖团体以及个人进行精神上的奖励。
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健康,积极,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应积极开展活动,每月定期向社团联合会通报活动情况。
社团招新之后,社团干部必须组织新成员学习本社团章程和相关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由社团联合会组织检查小组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署名方式为“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XX社(协会)”。
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院形象的事。
第三十一条社团在举办各种大型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方案,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再提交一份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联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二条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院团委批准:
(一)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准备工作。
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准备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的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三)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四)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五)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学院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
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活动单位介绍信。
院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二)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三)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做书面汇报。
(四)任何个人或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社团举办群众性活动和集会(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需在五天前向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示、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社团联合会申报、登记,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的信息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社团出版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属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
严禁使用不规则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三十八条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辑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
申请包括申报刊物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刊物的准备工作。
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和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编者自负文责。
(五)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交流和宣传。
(六)凡经登记出版的刊物,每期必须送五份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严禁编辑出版。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对外联络的规定:
(一)社团在进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院团委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必要时可申请由院团委开具体介绍信;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社团联合会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
第四十条凡在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我校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历如下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生社团成员:
(一)参加学生社团根据本学生社团情况组织的面试;
(二)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上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原则上学生所参加学生社团的数目不应超过两个,只在一个学生社团担任主要干部职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以学为主,学生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并有权对本学生社团有异议的活动或事项向社团联合会报告,请求上级部门审议。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须向本学生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并到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校,视之为自行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除由所在学生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学生社团成员在学生社团活动的资格,尤其要对在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风方面引起异议者给予除名。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可以以学生社团成员名义参加学校和院团委以及社团联合会进行的表彰评比。
第六章学生社团干部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干部是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
各学生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学生社团做工作、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主动组织参与学生社团活动,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的同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团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和推荐,经学生社团联合会考察,由院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新一届负责人产生程序:
(一)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经过干部推荐或者自荐的形式产生,统一填写《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推荐表》,上交到院团委进行登记备案;
(二)社团内部举行民主选举大会。
候选人必须作竞选报告,讲述在社团的贡献,初步的计划以及工作安排等。
会议必须出席人员:
该社团社员、社团前任干部、兄弟社团的干部、社团联合会主要干部;
(三)报告后,出席人员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最高的前两名为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四)产生的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需参加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安排的社团培训,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学习完毕后统一进行考评。
社团联合会将参照竞选大会上候选人的表现以及考试成绩,两者相加得分最高的为社团负责人正式候选人。
(五)社团联合会将对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名单进行公布,如对名单有异议,可在名单公布五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复审,若五天后无人对名单提出异议,则成为正式新任社团负责人名单,新任社团负责人转入正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二)热爱社团事业,在社团工作半年以上或为新成立社团发起小组成员,熟悉社团事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在社团工作期间积极肯干,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成绩显著;
(四)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团委和学生会的工作;
(五)学习成绩良好,每学期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一门,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稳定在班级的二分之一以内;
(六)目前在院、系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如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等)不超过两个。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学习有困难,前一学期功课不及格达两门或两门以上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六)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院团委,学生会反映的权利;
(三)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四)学生社团干部要积极配合《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综合评分制度》的实施;
(五)学生社团干部要在学生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学生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学生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联合会各干部干事,及时反馈社团存在问题,关心社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的监督;
(七)学生社团要对学生社团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或调整,社团联合会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干部的工作:
(一)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
(二)学生社团干部必须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社团特色活动,开展活动必须上交活动申请。
第五十三条有以下情况者,社团联合会有权提出罢免其社长与社团干部的职务:
(一)没有责任感、不热衷于社团的工作、对社团事务不理不问、经教育不改正者;
(二)不配合社团联合会工作、不遵守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制度、无视相关制度的存在、不积极带动社员参加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不参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三次以上者;
(四)串合财务人员擅用社费,经教育不改正者;
第五十四条团委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
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年要给予“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学生社团换届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换届工作规定:
(一)为保持学生社团工作的连续性,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应在学期末酝酿,新学期两个月内进行,一般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应为一学年。
举行内部换届会议应以书面形式报院团委确定符合换届条件并由社团联合会出具学生社团财务审计报告确认无重大财务问题方可召开换届会议;
(二)上一届负责人必须在换届大会前做好社团交接工作;
(三)换届后社团内部应举行一次社团会议,交代社团的工作以及计划;
(四)新旧社团负责人必须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全院学生社团换届大会,并做就职演讲;
(五)学生社团换届后,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尽快的时间内将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副部长以上干部的工作设想、组织机构名单以及资料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八章社长离任或撤职
第五十六条撤职
(一)社团负责人若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社团成员一半以上成员无记名投票通过,可撤销其职务,报院团委审查,并在下次会员大会时确认;
(二)若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担任社团干部的情形,院团委可直接予以撤职,并通报社团联合会。
第五十七条辞职(离职)
(一)院团委鼓励社团负责人按竞选承诺完成任期,遇有特殊情况提前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社团联合会和指导教师同意后,报院团委备案;
(二)辞职者有责任按照程序做好交接工作,并在下一任社长评选后方能离任。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取缔和解散
第五十八条学生社团不能延续时,应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有关情况,,由社团联合会向团委汇报,经团委同意后宣布解散。
第五十九条被取缔和解散的学生社团,其拥有的图章,活动用品及其固定资产,先由社团联合会收回,然后经团委以及社团联合会再经协商处理。
第六十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七日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将修改内容提前七日报院团委核准。
第六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团委审批解散:
(一)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八)盗用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九)学生社团以整顿为理由停止活动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由社团成员会议决定终止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出注销申请,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学生社团注销情况说明及注销申请表,由社团联合会进行跟踪核实,并由社团联合会对其财产进行清查,在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清查完毕后,即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各协会通过正当途径收入
(五)其它来源
第六十五条资金去向:
(一)协会维持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外学生社团基建工作;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及日常办公用品购买
(四)用于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文体类活动及公益活动支出
(五)其它去向
第六十六条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如实填写《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学期财务情况反馈表》,必须有财务人员一名,负责账本登记以及现金管理,学生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团委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发放二张财务情况反馈表,一张供社团存档,一张上交院团委备案。
第六十七条会费收缴管理:
(一)收取会员费的学生社团招收会员,必须在收费前向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的标准必须合理,并附加各项标准的详细说明。
对每位会员收取会费每年不得超过人民币三十元,所收缴会费必须上缴三分之二到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三分之一为社团日常开支;对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增收会费,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团委查明情况属实并批准后方可增收。
(三)各社团收取了会费,必须在社团招新工作结束两周之内向院团委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社团在收缴会费的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会员会费等舞弊行为并且须使用收据。
各社团的会费由社团自行管理,供该社团专门使用,但社团经费的账目须到院团委备案并及时更新,且必须接受团委的监督和抽查。
第六十八条学生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整个会计期间,各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做好本社团财务收支工作,账目清晰。
社团重要负责人有权向会费管理单位查询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核对账目,监督会费管理单位财务工作;
(二)填写规定表格,将资金来源、用途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并有社团负责人签名;
(三)积极配合院团委的每学期的账本检查工作;
(四)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
(五)在学生社团进行换届或中期调整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六)购物发票必须在发生的当月结清并入账,凡超过当月者一律不予报销,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六十九条严格审查报销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入账:
(一)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不全;
(二)发票字迹不清或经涂改的;
(三)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七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对本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向院团委报告财务情况。
学生社团财产为本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七十一条建立与健全校学生社团的财务档案,学年末进行财务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上交社团联合会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活动支出超过社费的三分之二应填写《社团经费申请表》以及做好以下申请流程:
(一)由部门或相关社团负责人先做好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的预算方案,填写经费申请表。
经费申请表列清活动最低费用和最高费用。
经费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阅后报送院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经费预算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院团委,一份社团联合会;一份由部门负责人保存,并按团委批示后的预算执行;
(三)活动结束十日内,活动负责人员认真写好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并附原始凭证(此凭证需有经手人及活动负责人签名),由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报销;
(四)用于报销用的活动发票必须将活动事项,日期等内容定于发票反面,并由当事人签字,发票内容必须据实填写。
第七十三条对于需要校内外部门或单位提供赞助的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汇报,由社团联合会向团委请示,批准后方可联系赞助并汇报结果。
第七十四条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