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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

下城区行政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行政奖励的严肃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函〔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一)区政府实施的行政奖励为嘉奖和记三等功。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给予行政奖励:

1、在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平台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给予行政奖励:

1、在推进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平台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2、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情况。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行政奖励审批的权限

下城区政府审批嘉奖、记三等功。

申报区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由申报单位拟制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理由(事迹)、依据、条件,奖励范围、名额,奖励种类、期限,奖励经费来源等。

申报单位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下简称拟奖励对象)以及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拟奖励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

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区政府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申报单位向区政府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拟奖励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附件1、2)。

区政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三、行政奖励的实施

申请行政奖励实行预报计划制度,申报单位一般在每年3月底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行政奖励计划,填写《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附件3)。

由区人力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具体申请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

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奖励的,采取一事一报一奖的办法。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在一次奖励活动中,对领导干部的数量应从严控制,区管干部一般不超过20%;记三等功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集体,由区政府颁发奖励证书。

对获得记三等功的,同时颁发奖章或奖牌。

《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以区政府名义予以嘉奖、记三等功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管理、登记等工作。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放一次性奖金。

上级机关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可酌情发放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对已获得上级机关行政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重复奖励。

经省市批准保留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表扬项目,对通报表彰表扬范围之外的个人和集体,一般不再以同一事由进行行政奖励。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等费用列入区人力社保局预算,由区财政列支。

  四、行政奖励的监督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政府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区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

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撤销行政奖励,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规定的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区政府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对个人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要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区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或乱发奖金,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待遇和奖励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事项

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奖励,本区需推荐拟奖励集体或个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申报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执行。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可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以人力社保局为主向区政府申报行政奖励。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奖励审批表

  2.集体奖励审批表

3.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附件1

个人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

彩色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身份

证号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

面貌

学历

学  位

工作

单位

职  务

拟授

奖励

奖惩

情况

简历

主要

事迹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核

机关

(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集体奖励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集体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人数

拟授

奖励

曾受何

种奖励

主要

事迹

主要

事迹

申报

单位

(部门)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核

机关

(部门)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批

机关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四份,获奖单位、审批机关、审核机关(部门)、申报单位(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序号

行政奖励

项目名称

奖励范围对象

拟奖励种类

拟奖励名额

拟开展时间

实施单位

集体奖励

三等功:

嘉奖:

个人奖励:

三等功:

嘉奖:

集体奖励

三等功:

嘉奖:

个人奖励:

三等功:

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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