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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架工安全检查标准

一、模板支架工安全检查标准

<1>模板支架安全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的规定。

<2>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

一般项目包括:

立杆设置、水平杆设置、支架拆除、支架材质。

<3>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施工方案

<3.1.1>模板支架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3.1.2>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1.3>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混凝土浇筑方式。

<3.2>立杆基础

<3.2.1>立杆基础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

<3.2.2>基础应设排水设施;

<3.2.3>立杆底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垫板。

<3.3>支架稳定

<3.3.1>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应按规定设置连墙杆;

<3.3.2>连墙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3.3>应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并符合规范要求。

<3.4>施工荷载:

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3.5>交底与验收

<3.5.1>支架搭设(拆除)前应进行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3.5.2>支架搭设完毕,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

<4>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复合下列规定:

<4.1>立杆设置

<4.1.1>立杆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立杆应采用对接连接;

<4.1.3>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2>水平杆设置

<4.2.1>应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水平杆;

<4.2.2>纵、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4.2.3>纵、横向水平杆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

<4.3>支架拆除

<4.3.1>支架拆除前应确认混凝土强度符合规定值;

<4.3.2>模板支架拆除前应设置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4.4>支架材质

<4.4.1>杆件弯曲、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4.2>构配件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4.4.3>钢管壁厚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节建筑施工模板安全

一、材料选用

(一)钢材

1、为保证模板结构的承载能力,防止在一定条件下出现脆性破坏,应根据模板体系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等不同情况,选用适合的钢材型号和材性,且宜采用Q235钢和Q345钢。

对于模板的支架材料宜优先选用钢材。

2、模板的钢材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2)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

(3)钢铸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11352)中规定的ZG200—420、ZG230—450、ZG270—500和ZG310—570号钢的要求。

(4)钢管扣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5)连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700)或《低合金钢焊条》(GB/T1591)中的规定;

(6)连接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和《六角头螺栓》(GB/T5782)的规定。

(7)组合钢模板及配件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的规定。

3、下列情况的模板承重结构和构件不应采用Q235沸腾钢。

(1)工作温度低于-20℃承受静力荷载的受弯及受拉的承重结构或构件。

(2)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所有承重结构或构件。

4、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的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5、当结构工作温度不高于-20℃时,对Q235钢和Q345钢应具有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Q390钢和Q420钢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二)冷弯薄壁型钢

<1>用于承重模板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带钢或钢板,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规定的Q235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规定的Q345钢。

<2>用于承重模板结构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带钢或钢板,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3>焊接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手工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3.2>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结构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3.3>当Q235钢和Q345钢相焊接时,宜采用与Q235钢相适应的焊条。

<4>连接件(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1>普通螺栓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89•1)的规定。

<4.2>连接薄钢板或其它金属板采用的自攻螺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1~4、GB/T3098•11)或《自攻螺栓》(GB/T5282~5285)的规定。

<5>在冷弯薄壁型钢模板结构设计图中和材料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的牌号)。

必要时尚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三)木材

<1>模板结构或构件的树种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择质量好的材料,不得使用有腐朽、霉变、虫蛀、折裂、枯节的木材。

<2>木材材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3>用于模板体系的原木、方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法分级。

选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不得利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

<4>主要承重构件应选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它缺陷的耐腐蚀的硬质阔叶材。

<5>当采用不常用树种木材作模板体系中的主梁、次梁、支架立柱等的承重结构或构件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要求进行设计。

对速生林材,应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6>在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1>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朽性较好的树种木材;

<6.2>每根木材上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认证等级应附有说明,并应符合商检规定,进口的热带木材,还应附有无活虫虫孔的证书;

<6.3>进口木材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得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木材霉变、腐朽和虫蛀;

<6.4>对首次采用的树种,必须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7>当需要对模板结构或构件木材的强度进行测试验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检验标准进行。

<8>施工现场制作的木构件,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制作的原木、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8.2>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8.3>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8.4>连接件,不应大于15%。

(四)铝合金材

1、建筑模板结构或构件,应采用纯铝加入锰、镁等合金元素构成的铝合金型材。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及铝合金型材》(YB1703)的规定。

(五)竹、木胶合模板板材

<1>胶合模板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具有防水、耐磨、耐酸碱的保护膜,并有保温性能好、易脱模和可以两面使用等特点。

板材厚度不应小于12mm。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ZBB70006)的规定。

<2>各层板的原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5%,且同一胶合模板各层原材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3>胶合模板应采用耐水胶,其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或竹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进场的胶合模板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外,还应保证外观及尺寸合格。

<5>常用木胶合模板的厚度宜为12、15、18mm,其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5.1>不浸泡,不蒸煮剪切强度:

1.4~1.8N/mm²;

<5.2>室温水浸泡剪切强度:

1.2~1.8N/mm²;

<5.3>沸水煮24h剪切强度:

1.2~1.8N/mm²;

<5.4>含水率:

5%~13%;

<5.5>密度:

450~880(kg/m3)。

<5.6>弹性模量:

4.5×103~11.5×103N/mm²。

<6>常用复合纤维模板的厚度宜为12、15、18mm,其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1>静曲强度:

横向28.22~32.3N/mm²;纵向52.62~67.21N/mm²;

<6.2>垂直表面抗拉强度:

大于1.8N/mm²;

<6.3>72h吸水率:

<5%;

<6.4>72h吸水膨胀率<4%;

<6.5>耐酸碱腐蚀性:

在1%苛性钠中浸泡24h,无软化及腐蚀现象;

<6.6>耐水汽性能:

在水蒸汽中喷蒸24h表面无软化及明显膨胀。

<6.7>弹性模量:

大于6.0×103N/mm²。

二、设计

(一)一般规定

<1>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

<2>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

<2.2>构造应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2.3>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每层厚度不得大于400mm。

<2.4>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覆稳定性时,应符合相应材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模板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3.1>根据混凝土的施工工艺和季节性施工措施,确定其构造和所承受的荷载;

<3.2>绘制配板设计图、支撑设计布置图、细部构造和异型模板大样图;

<3.3>按模板承受荷载的最不利组合对模板进行验算;

<3.4>制定模板安装及拆除的程序和方法;

<3.5>编制模板及配件的规格、数量汇总表和周转使用计划;

<3.6>编制模板施工安全、防火技术措施及设计、施工说明书。

<4>模板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其截面塑性发展系数应取1.0。

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的相应规定。

<5>模板中的木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其中受压立杆应满足计算要求,且其梢径不得小于80mm。

<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6.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

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7>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架立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连接扣件和钢管立杆底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7.2>承重的支架柱,其荷载应直接作用于立杆的轴线上,严禁承受偏心荷载,并应按单立杆轴心受压计算;钢管的初始弯曲率不得大于1/1000,其壁厚应按实际检查结果计算;

<7.3>当露天支架立柱为群柱架时,高宽比不应大于5;当高宽比大于5时,必须加设抛撑或缆风绳,保证宽度方向的稳定。

<8>用门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架立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几种门架混合使用时,必须取支承力最小的门架作为设计依据;

<8.2>荷载宜直接作用在门架两边立杆的轴线上,必要时可设横梁将荷载传于两立杆顶端,且应按单榀门架进行承力计算;

<8.3>门架结构在相邻两榀之间应设工具式交叉支撑,使用的交叉支撑线刚度必须满足下式要求:

<8.4>当门架使用可调支座时,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得大于150mm;

<8.5>当露天门架支架立柱为群柱架时,高宽比不应大于5;当高宽比大于5时,必须使用缆风绳保证宽度方向的稳定。

<9>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支架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支架立柱可根据荷载情况组成双立柱梯形支柱和四立柱格构形支柱,重荷载时应组成群柱架,支架立柱间应设工具式交叉支撑,且荷载应直接作用于立杆的轴线上,并应按单立杆轴心受压进行计算;

<9.2>当露天支柱架为群柱架时,高宽比不应大于5;当高宽比大于5时,必须加设缆风或将下部群柱架扩大保证宽度方向的稳定。

<10>遇有下列情况时,水平支承梁的设计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不得取消或改动销紧装置的作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水平支承如倾斜或由倾斜的托板支承以及偏心荷载情况存在时;

<10.2>梁由多杆件组成;

<10.3>当梁的高宽比大于2.5时,水平支承梁的底面严禁支承在50mm宽的单托板面上;

<10.4>水平支承梁的高宽比大于2.5时,应避免承受集中荷载。

<11>爬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采用卷扬机和钢丝绳牵拉时,其支承架和锚固装置的设计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11.2>烟囱、水塔和其它高大构筑物的模板工程,应根据其特点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措施。

三、模板安装构造

(一)一般规定

<1>模板安装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技术准备工作:

<1.1>应审查模板结构设计与施工说明书中的荷载、计算方法、节点构造和安全措施,设计审批手续应齐全。

<1.2>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操作班组应熟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并应做好模板安装作业的分工准备。

采用爬模、飞模、隧道模等特殊模板施工时,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3>应对模板和配件进行挑选、检测,不合格者应剔除,并应运至工地指定地点堆放。

<1.4>备齐操作所需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2>模板安装构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2.1>模板安装应按设计与施工说明书顺序拼装。

木杆、钢管、门架及碗扣式等支架立柱不得混用。

<2.2>竖向模板和支架立柱支承部分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垫板应有足够强度和支承面积,且应中心承载。

基土应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对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可采用混凝土、打桩等措施防止支架柱下沉。

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2.3>当满堂或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8m时,若地基土达不到承载要求,无法防止立柱下沉,则应先施工地面下的工程,再分层回填夯实基土,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达到强度后方可支模。

<2.4>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2.5>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当跨度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2.6>现浇多层或高层房屋和构筑物,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施工荷载的承载能力,否则应加设支撑支架;

<2.6.2>上层支架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立柱,并应在立柱底铺设垫板;

<2.6.3>当采用悬臂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设计构造要求。

<2.7>当层间高度大于5m时,应选用桁架支模或钢管立柱支模。

当层间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可采用木立柱支模。

<3>安装模板应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构造应符合模板设计要求。

模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承受新浇混凝土自重和侧压力以及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

<4>拼装高度为2m以上的竖向模板,不得站在下层模板上拼装上层模板。

安装过程中应设置临时固定设施。

<5>当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梁的侧模、底模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节点上。

<5.2>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

<6>当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或其支架立柱的顶表面倾斜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脚必须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7>除设计图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垂直支架柱应保证其垂直。

<8>对梁和板安装二次支撑前,其上不得有施工荷载,支撑的位置必须正确。

安装后所传给支撑或连接件的荷载不应超过其允许值。

<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9.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9.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9.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

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

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10>施工时,在已安装好的模板上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

已承受荷载的支架和附件,不得随意拆除或移动。

<11>组合钢模板、滑升模板等的安装构造,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GBJ113)的相应规定。

<12>安装模板时,安装所需各种配件应置于工具箱或工具袋内,严禁散放在模板或脚手板上;安装所用工具应系挂在作业人员身上或置于所配带的工具袋中,不得掉落。

<13>当模板安装高度超过3.0m时,必须搭设脚手架,除操作人员外,脚手架下不得站其他人。

<14>吊运模板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4.1>作业前应检查绳索、卡具、模板上的吊环,必须完整有效,在升降过程中应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

<14.2>吊运大块或整体模板时,竖向吊运不应少于两个吊点,水平吊运不应少于四个吊点。

吊运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并应稳起稳落,待模板就位连接牢固后,方可摘除卡环。

<14.3>吊运散装模板时,必须码放整齐,待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14.4>严禁起重机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

<14.5>级风及其以上应停止一切吊运作业。

<15>木料应堆放于下风向,离火源不得小于30m,且料场四周应设置灭火器材。

(二)支架立柱安装构造

<1>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采用伸缩式桁架时,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上下弦连接销钉规格、数量应按设计规定,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U型卡或钢销钉销紧,两U型卡距或销距不得小于400mm。

<1.2>安装的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间距设置应与模板设计图一致。

<1.3>支承梁式或桁架式支架的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强度,否则,应另设立柱支撑。

<1.4>若桁架采用多榀成组排放,在下弦折角处必须加设水平撑。

<2>工具式立柱支撑的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工具式钢管单立柱支撑的间距应符合支撑设计的规定。

<2.2>立柱不得接长使用。

<2.3>所有夹具、螺栓、销子和其它配件应处在闭合或拧紧的位置。

<3>木立柱支撑的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木立柱宜选用整料,当不能满足要求时,立柱的接头不宜超过1个,并应采用对接夹板接头方式。

立柱底部可采用垫块垫高,但不得采用单码砖垫高,垫高高度不得超过300mm。

<3.2>木立柱底部与垫木之间应设置硬木对角楔调整标高,并应用铁钉将其固定于垫木上。

<3.3>所有单立柱支撑应位于底垫木和梁底模板的中心,并应与底部垫木和顶部梁底模板紧密接触,且不得承受偏心荷载。

<3.4>当仅为单排立柱时,应于单排立柱的两边每隔3m加设斜支撑,且每边不得少于两根,斜支撑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0°。

<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4.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4.2>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4.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4.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

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

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4.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5>当采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1>立杆应采用长1.8m和3.0m的立杆错开布置,严禁将接头布置在同一水平高度。

<5.2>立杆底座应采用大钉固定于垫木上。

<5.3>立杆立一层,即将斜撑对称安装牢固,不得漏加,也不得随意拆除。

<5.4>横向水平杆应双向设置,间距不得超过1.8m。

<6>当采用标准门架作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6.1>门架的跨距和间距应按设计规定布置,间距宜小于1.2m;支撑架底部垫木上应设固定底座或可调底座。

门架、调节架及可调底座,其高度应按其支撑的高度确定。

<6.2>门架支撑可沿梁轴线垂直和平行布置。

当垂直布置时,在两门架间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当平行布置时,在两门架间的两侧亦应设置交叉支撑,交叉支撑应与立杆上的锁销锁牢,上下门架的组装连接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

<6.3>当门架支撑宽度为4跨及以上或5个间距及以上时,应在周边底层、顶层、中间每5列、5排于每门架立杆跟部设Φ48mm×3.5mm通长水平加固杆,并应采用扣件与门架立杆扣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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