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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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8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

 

 

窗体顶端

相思湖校区教师公寓1、2、3号楼屋面增加隔热层工程

窗体底端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合同地点:

广西南宁市

签订合同时间:

20年月日

 

发包人(全称):

广西艺术学院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艺术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广西艺术学院校内施工管理规定》、《广西艺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罗文大道8号

工程内容:

建筑规模:

详见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5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

元(大写):

(按实结算)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协议

2、2017~2018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安全责任书

10、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待定

2.图纸

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3日提供图纸1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图纸的保密工作,费用自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工程师

3.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或职称):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4.项目经理

4.1姓名:

职务:

5.发包人工作

5.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3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已解决。

从水源、电源接口至施工点的水、电接通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3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3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施工图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壹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协调,乙方负责该工作,乙方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设备,任何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5.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调。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三日。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号前提供上月工程进度报表和当月工程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园内部管理条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加强人员及施工管理,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办学活动。

工程开工后7日内完成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交付前,所有半成品、成品保护及现场安全保护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地上高压线、电线、本建筑物基础及主体结构、现场原有设施设备、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所发生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交工前免费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别是相关特殊作业的相关安全规范),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布置警示标志及设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因施工、物件坠落等造成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处罚、赔偿、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安装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并工程竣工前协助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水电表的抄表工作。

在工程结算前必须交清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并将水电费缴费收据复印件作为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

TC“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l1\fs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5日内批复。

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8.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8.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8.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材料和设备

9.1、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运输和保管。

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9.2、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格材料、设备经承包人接收并认可为合格后方能使用,承包人对使用后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负责。

9.3、对发包人在询报价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询报价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和设备品牌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报价单价支付。

TC“四、质量与验收”\l1\fs五、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本改造工程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影响建筑物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不能损害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原有管线、管道,不能造成室内环境(空气)污染,否则乙方应自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及受损部位进行返工修复,或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并且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

相关施工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全套成册交付发包人。

10.1.1甲方施工代表有权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随时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进行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返工工期超过两天以上者,按合同总价1/1000每天罚款。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

TC“六、合同价款与支付”\l1\fs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变更和签证

12.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南建项目[2004]3号)及《关于改进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通知》(南财投审[2007]66号)办理。

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12.2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整理存档,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12.3在建设项目过程中,若因变更和签证发生价格变动,先由承包方提出报价,由发包单位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发包单位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单位审核。

12.4签证人工累计在5个工日内按劳动力市场价计算,超过5个工日按定额人工费计算。

TC“23、合同价款与调整”\l2\fs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双方确定的结算价乘以(1-10%)进行结算;预算价中没有的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并乘以(1-10%)进行结算;施工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并乘以(1-10%)进行结算。

13.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某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部分项工程10%的,且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工程量10%以上和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的,则该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1-10%)进行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13.3结算计价依据:

(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等现行的相关配套文件;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各消耗量定额配套的费用定额;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工资》(桂建标[2015]5号文)执行。

有弹性区间的费率按中限值计取;无风险系数。

按桂建标(2016)17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有弹性区间的费率按中限值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

13.4本工程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四项费用按《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计算。

13.5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15】5号规定调整)。

13.6建安劳保等规费如项目按有关报批程序报建,可依据相关规定计取。

13.7为了保证工程结算的严肃性,承包人必须在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1、要求承包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送审资料,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一次性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给发包人审查后,送审计部门审核。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再接受承包人补充的资料,按自动放弃处理;承包人所遗漏的项目和相关内容不予补充,按自动放弃处理。

结算资料中不合格(变更内容不明确、无原因说明、无工程量计算式、签字盖章单位不齐全等)的变更、签证,承包人同意按无效签证处理。

资料内容如下:

a、工程项目结算书(附工程量计算式、相关资料电子文档、隐蔽工程的相关照片及影像(无照片和影像,隐蔽内容不予计算));b、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合同、协议、答疑文件、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c、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d、签证(须说明原因及内容,并附工程量计算式及相应照片或影像);e、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送审额超合同价6%以上的,要作详细说明,否则不予接审。

3、承包人送审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6%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按6%计算)由施工单位支付,并从工程结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14.工程量确认:

14.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4.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当要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4.3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5.1本工程签订施工合同7天内按合同价的30%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发包人及审计部门审定后二十天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注;发包人审计部门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全部结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审计初稿。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的,审计初稿顺延),剩余结算价款的3%转为工程保修金。

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不计利息)。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迟延付款。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

16、违约

1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承包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6.2.1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每天违约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0.04%),延误工期时间从承包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16.2.2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的违约金,并负责返工达到约定质量要求。

如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应继续赔偿。

如经过两次返修、重做或返修、重做超过15天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按合同价的7%支付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1)如承包人施工损坏发包人建筑或设施的,承包人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赔偿发包人其他损失(如有)。

(2)工程交付使用后,如属承包人施工质量、使用不合格、有害材料或重大瑕疵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除按质量不达标处理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5.2.7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17、争议

1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选择方式

(2):

(1)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直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8.工程分包

18.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

18.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18.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18.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18.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予合同价款5~20%的违约金。

19.不可抗力

1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20.保险

2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负责办理。

21合同份数

2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陆份。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肆分,承包人执肆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2.补充条款

22.1承包方必须按政府相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2.2本《专用条款》未约定的,有适用于《通用条款》的,按《通用条款》执行,未有适用的,双方另行协商。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广西艺术学院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为2年;

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2年;

6.装修工程为2年;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市政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退回承包人。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以上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

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校园内基建维修施工现场与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生产施工等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凡在广西艺术学院校园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均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在入校施工前与学校签订《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未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施工单位禁止入校施工。

二、我院按单个工程,指派专职人员担任该工程的甲方代表,负责协调该工程的有关施工安全、消防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

如发现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立即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整改所产生的费用。

三、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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