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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

车辆行驶

   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段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府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过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备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雷、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安全驾车的十项要求      

城市街道车辆较多,行人拥挤,交通情况复杂多变,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所面临的重大课题,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安全行车呢?

显然,仅靠驾校学到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司机自身的驾驶技巧之外,还需要同行之间相互学习、传授,只有不断吸取别人的驾驶经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集中精力、文明驾驶、科学驾车,掌握驾驶技巧,才能做到安全行车。

一、保持良好的心态   驾驶员要有健康的心态,平和的心情,良好的精神才能驾车上路。

新司机要做到不慌不乱,沉着冷静,排除一切思想杂念,克服紧张情绪,轻轻松松,一心一意握好手中的方向盘,专心开车。

老司机更要不急不躁,心平气和,要根据车况、路况,科学驾驶,把握车速,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遵守交通法规    城市驾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服从交通人员的指挥,正确判断行人和车辆的动态,分析周围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有应付突然情况的思想准备,要适时变换行驶速度,掌握好行车距离,保证行车安全。

   三、慎过路口   路口车辆较多,人车混杂,交通拥挤,司机视线受阻,很容易发生事故,所以,进入路口的驾驶员要谨慎驾驶,提前降低车速,注意观察信号灯的变化,避让行人和违章车辆,严禁抢红灯,执行路口的行车规定,注意停驶的车辆因路面不平前移或向后滑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开车别着急    日常出行经常遇到个别司机驾车在马路上疾驰,忽左忽右,有空就钻,顾头不顾尾,一些农用车司机,交通意识淡薄,常常横冲直撞。

为此,要躲让一下,再忙的事情,安全这根弦也不能松,不管别人怎么驾车,自己开车要平稳,不争道,不开英雄车,不开斗气车,不开野蛮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时刻提醒自己:

安全第一,不忘家人亲人在等你回家。

    五、做好车辆检查工作    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心中有数,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及行车中的检查尤为重要。

时刻观察汽车各仪表的工作情况,注意自驾车的刹车、转向、传动等重要部分,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立即停驶,修复后方可上路,不带故障行车,避免因车辆机械故障而引发事故。

    六、转弯并道请打转向灯    转弯时一定要打转向灯,并且提前打转向灯,并道同样要打转向,以提示前后车辆让道,大多数司机见转向灯闪亮会给让道的,对于不让道的个别司机,也不要硬挤硬靠,要耐心慢行,细心等待,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并道或转弯。

    七、处理情况要提前     驾驶员发现前方出现或可能出现障碍时,应提前抬起油门,将脚稳在制动踏板上,必要时用点刹或慢刹控制车速,避免因紧急制动造成行车不平稳或发生意外事故。

当遇到前方障碍、转弯、停车时,要提前减速;在超车、变道、转弯时应提前打开指示灯,并注意观察左右两侧及前方动态,以防发生追尾及其他碰撞事故。

     八、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文明驾驶,安全出行也日渐引起大家的重视。

开车在马路上走,该让的时候,让一让,该停的时候,停一停,体谅一下过马路的行人,让他们优先通过,不然的话,就会给我们带来一些麻烦,轻者引发争执,重者后果难以预料。

所以,驾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不仅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应该对其行人的安全负责。

因此,我们应该以良好的驾驶品德,文明的驾驶行为,认真驾驶,只有做到这些,驾驶员的出行才会更加顺畅。

   九、控制高速行驶,中速行驶最佳    一般司机上路后很容易高速行驶,在路宽人车稀少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快车本无可非议。

但是,在市区的公路车流量密集的地方就不适合高速行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的行驶速度,严禁超速行驶,该慢的时候必须慢下来,不开违章车,将车速控制在法定范围内是安全行车的一个好办法,开快车不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开得太慢又影响交通,而且浪费燃料。

因此,笔者认为市区行车速度应60-80km/h是最安全的行车速度,建议司机朋友无论从安全还是从节能环保方面考虑,中速行驶理应是最佳的选择。

     十、司机做到“六不准”     开车的司机,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电话;不准用手机发送信息;夏天不准赤臂开车;不准穿拖鞋驾车;不准在驾驶室说笑打闹;这些都是不文明行为,不注意这些行为就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所以,司机应握好手中的方向盘,集中思想,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以上十项是从事司机必知的主要内容,看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因此,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司机行车千变万化,除上述十项原则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办法,只要我们勤学习、多用心,掌握驾驶技巧,就能确保行车安全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五)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牌照;

(六)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过12周岁的人员。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

一、制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市道路拥有量与机动车增长比例出现了不协调,人们出行越来越需要寻找一种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于是电动自行车以其美观、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等诸多优点,成为普通百姓交通出行的首选,并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普及。

作为百姓出行由“体力型”向“机动型”转型期所孕育出的“新生儿”,由于法律法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行车秩序的缺陷正不断暴露,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是扼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日趋严重势头的需要。

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相对缺乏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和出行安全常识,导致违法驾驶现象严重。

1、超速行驶。

这是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但民警在值勤中发现,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地违法超速,时速最高甚至可达每小时50公里。

2、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但实践中大量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没有障碍的情况下,违法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甚至超速、抢道,险象环生。

3、酒后驾驶。

与机动车酒后驾驶的严厉处罚相比较,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非常轻、机率非常低,因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了一些疲于应酬的交通参与者出行的首选。

4、其他违法行为。

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在道路上我行我素“信马由缰”,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掉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与车辆和行人争抢道路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需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已成为城市安全的一大潜在隐患。

由于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现象严重,再加上车辆本身的技术特点,如稳定性较差等原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在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电动自行车还以其重量轻、速度相对较快、行驶噪音小不易被察觉等特点,成为继摩托车之后某些不法分子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行为的又一工具,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

(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塑造文明城市形象的需要。

电动自行车发生的种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起又一起交通事故,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城市、倡导“文明过马路”、争做文明好市民的今天,无疑是奏出了一个又一个不和谐的音符,给城市形象抹上了污迹。

因此,不论是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社会治安的角度,还是从城市文明形象塑造的角度看,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无疑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及主要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有明确规定。

主要的技术标准有以下几点:

1、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

另外,电动自行车在低速状态下运行有利于续行里程的增加。

物理实验表明,过高的时速将会增加车辆“加速度”损耗,也会增加单位里程的能耗。

2、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

3、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三、电动自行车与轻便摩托车的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这一规定,电动自行车系属于非机动车的范围。

而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是这样定义的: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应属于轻便摩托车,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通告》第二条就电动自行车的装载、通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载物的长、宽、高度,禁止载人行驶以及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车道、时速、停放、驾驶人年龄限制规定等等。

此外,长江大桥、长江二桥、首义广场地下通道、洪山广场地下通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航空路立交桥、三阳路立交桥、香港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

五、关于电动自行车禁鸣规定。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均装有电力鸣号装置。

鉴于机动车在市区禁鸣的情况,因此在本通告第三条中对电动自行车禁鸣进行了规定,即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也禁止鸣喇叭。

六、电动自行车的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

1、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物、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以及其他违反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了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在本市各辖区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危害程序、本市市民人平收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取法律规定的中下标准,确定了对本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标准统一为20元。

4、对公然侮辱、谩骂或者以其他非暴力方式抗拒民警执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理程序。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其中缴款方式选择“当场缴纳”;

(四)将处罚决定书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

(五)向违法行为人开具与罚款金额相等的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六)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或不能证实车辆合法来源的,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七)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当场交付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名或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备注栏上注明。

八、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问题。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布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市场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管理制度。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企业售后服务制度、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资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纳入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纳入合格目录,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纳入相关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并向消费者说明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因销售者未向消费者说明,导致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销售者不退货或者不予更换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八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铅酸蓄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

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产品。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允许销售者先行代理预登记等措施,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日予以登记,核发登记证、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三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禁止加装动力装置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得闯红灯;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区机动车禁鸣道路及其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

  

(二)载客营运;

  (三)饮酒和醉酒驾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新建、扩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非机动车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电动自行车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向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法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理;

  

(二)销售者不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更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处理;

  (三)回收的废铅酸蓄电池未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处理;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

  

(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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