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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的意义和影响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

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

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

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

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

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

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08年的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十家商业银行轰然倒下,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必定引发更大的恐慌,这些都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没有建立。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个做法是,只对自然人存款承担赔付责任,企业存款不在赔付范畴之内。

并且,随保对象是储户的各类存款,但不包括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

(三)存款保险制度在国内的现状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央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已经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据报道,近期五大国有银行也已悉数加入存款利率上浮到顶的队伍,即在官方存款利率基础上浮10%。

目前,存款利率还未放开,但这只是时间问题。

而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压仓石”。

周小川曾归纳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八大条件中,第一条就是“要有一个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竞争首先一个条件是要有财务硬约束,而不是软约束”。

因为利率市场化往往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利润空间被挤压。

为了防止出现银行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带来的挤兑危机,各国一般都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事实上,2013年央行已经通过多种渠道表达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愿望。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也提出,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如果存款保险制度继续缺失甚至不完善,那么不是有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储户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过少而无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胆大妄为的银行以高利吸引储户而过度投机,造成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弱化了市场约束。

可以预见的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间的差异化将更加明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未来存贷款利率的浮动空间将远远大于目前。

(二)为银行破产条例的推出做铺垫

今年以来,随着流动性收紧,利率价格战愈演愈烈,不少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开始偏重于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贷款等业务。

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国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显著上升,破产倒闭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务”。

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尚无可操作的退出机制,因而推出银行破产条例非常必要。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近期在“北大经济国富论坛”上表示,银监会正酝酿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

而存款保险制度可帮助储户抵御银行破产的风险,为银行破产条例的推出做铺垫。

(三)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护墙,它的重要功能在于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都要以自身经营实力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能有序退出金融市场,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但存款保险制度也并非绝对安全,它本身蕴含着严重的道德风险。

实施审慎性监管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程度,也是存款保险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

(四)减轻财政和央行压力

在我国,国家一直作为金融机构的最后担保人,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由央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

1998年因亚洲金融危机冲击而导致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最后是由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境内居民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这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的扭曲。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减轻各级财政和央行的压力。

(五)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

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

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帮助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的双重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能增强银行信用,当银行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时,进行存款理赔。

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并非没有成本。

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

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

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

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

但就短期看,这一制度的推出发出信号,即政府将不再为商业银行的破产承担任何责任,可能反而使得存款流向大银行。

而从另一方面看,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中小银行在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会获得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存款保险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意义更加重大。

(二)对储户

毫无疑问,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储户的影响正面居多。

首先,它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将存款人的损失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革新储户的传统观念,提高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储户要转变观念,将银行视为一般企业来看待,银行经营不善也会面临倒闭风险。

因而,储户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不利影响方面,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用降低存款利率的形式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

但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后,储户可以自由选择利率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而这可能会使存款者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意识下降。

四、我国迟迟未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

我国酝酿已久,但迟迟还未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自身金融体系还不完善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的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其标志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继美国之后,西方国家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了银行的压力和风险,有效地加强了各国的金融安全。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及严格的监管体系。

而中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在许多方面仍不够成熟,如:

金融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信用社经营与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尚未建立,非上市银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与城乡信用社的财务报告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只有这些问题都得到较好解决,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建立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支撑和保障。

(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落后

一项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大多数国家在设计及运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前,首先就以银行法或直接以存款保险法的形式对存款保险制度予以规定,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

如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于是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创立的,其后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2002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和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法》等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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