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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

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王纪忠

  被申请人: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__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军辉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

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

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

__x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__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王__

  被申请人:

__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__x四平路2500号20__室

  法定代表人:

张__

  申请人因__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__、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__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x实业有限公司诉__x集团有限公司、王__、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王__、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__、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二、本案依法应由__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__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

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__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同时,申请人与__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

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__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

张锦屏

  民族:

  性别:

  年龄:

51

  委托代理人:

徐__

  职业:

律师

  住所地:

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

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

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锦屏

  20__年4月5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

李__,男,白族,__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____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__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号码:

532901______X,联系电话138872____。

  申请事项:

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__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__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

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

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__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

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x职务:

总经理

  住所地:

__

  申请人因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给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

该《合同书》不仅被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

请予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x

  20__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

__X,男,__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__月__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

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X

  申请日期:

20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

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______。

  被申请人:

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______。

  贵院受理的20__年朝民初字___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__年1月25日结婚后,20__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原审被告):

重庆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__,职务:

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

重庆市万州区__综合楼

  被申请人:

__,男,出生于19__年7月10日,

  身份证号码:

____,联系电话__

  住址:

重庆市云阳县__乡__村X组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2月8日收到金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__诉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理由如下:

首先,__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20__年3月2日原告在__X工地上班,具体从事水电安装工作。

20__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庆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项目部指派的工作过程中,因电表爆炸造成原告烧伤”。

依据原告对其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工作过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

因此,__的伤害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纠纷应该待受伤员工治愈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经劳动仲裁机构选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再依据伤残等级,按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文进行裁定。

其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所以,__的工伤事故应该移交六安市金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重庆市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__年二月十一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

  申请人:

李晶,女,20__年9月10日出生,汉族,__省__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__村X区X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孙大千于20__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__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__省__县已6年有余。

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__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__省__县。

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李晶

  20__年3月29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

  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下文档由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倾情奉献!

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

申请人:

  申请人因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

  根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

  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

  申请人: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

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__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

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海亮集团有限公司20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

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

  法定代表人__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事实与理由:

  刘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522号),业经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与滁州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

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一直在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合肥分公司工作(合肥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所述工作岗位)。

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

杨某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__)X民初字第____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__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__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

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

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杨某20__年X月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

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东操场街北)。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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