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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法规名称】 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商业会计法(以下称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本法、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依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第3条 

  

  本准则所列会计凭证、会计科目、帐簿及财务报表,商业得因实际需要增订。

  

  记帐凭证、帐簿及财务报表之名称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第4条 

  

  会计科目之明细科目、各种帐簿之明细簿及财务报表之明细表,商业得按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第5条 

  

  外来凭证及对外凭证应记载左列事项,由开具人签名或盖章:

  

  一凭证名称。

  

  二日期。

  

  三交易双方名称及地址或统一编号。

  

  四交易内容及金额。

  

  内部凭证由商业根据事实及金额自行制存。

  

  第6条 

  

  记帐凭证之内容应包括商业名称、传票名称、日期、传票编号、科目名称、摘要及金额,并经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7条 

  

  记帐凭证之编制应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应附于记帐凭证之后作为附件。

  

  为证明权责存在之凭证或应永久保存或另行装订较便之原始凭证得另行汇订保管,并按性质或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互注日期、编号、保管人、保管处所及编制目录备查。

  

  第8条 

  

  记帐凭证应按日或按月汇订成册,加制封面,封面上应记明册号、起迄日期、页数,由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妥善保管,并制目录备查。

保管期限届满,经代表商业之负责人核准,得予以销毁。

  

  第9条 

  

  会计帐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应连续记载,除已用尽外不得更换新帐簿。

  

  第10条 

  

  各种帐簿之首页应设置帐簿启用、经管、停用记录,分类帐簿次页应设置帐户目录。

  

  第11条 

  

  更换新帐簿时,应于旧帐簿空白页上,逐页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或截角作废,并在空白首页加填“以下空白作废”字样。

  

  第12条 

  

  记帐以元为单位。

但得依交易之性质延长元以下之位数。

  

  第13条 

  

  记帐错误如更正后不影响总数者,应在原错误上划红线二道,将更正之数字或文字书写于上,并由更正人于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或另开传票更正,以明责任。

  

  记帐错误如更正后影响总数者,应另开传票更正。

  

  第14条 

  

  资产负债表项目分类如左:

  

  一资产。

  

  

(一)流动资产。

  

  

(二)基金及长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

  

  (四)递耗资产。

  

  (五)无形资产。

  

  (六)其他资产。

  

  二负债。

  

  

(一)流动负债。

  

  

(二)长期负债。

  

  (三)其他负债。

  

  三业主权益。

  

  

(一)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

  

  (四)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

  

  (五)累积换算证整数。

  

  (六)库藏股。

  

  第15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短期投资及其他预期能于一年内变现或耗用之资产。

但商业营业周期长于一年者,应改以一个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流动及非流动资产之标准,并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流动资产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现金:

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周转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约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质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非活期之银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后者,应加注明。

  

  

(二)定期存款(含可转让定存单)提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应改列为其他资产,若所担保之债务为流动负债则改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并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

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流动资产或其他资产,并于附注中说明。

  

  (三)补偿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发生者,应列为流动资产;若系因长期负债而发生者,则应改列为其他资产或长期投资。

  

  二短期投资:

指购入具公开市场,随时可变现,且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或与其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之有价证券;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短期投资应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并注明成本计算方法。

市价系指会计期间最末一个月之平均收盘价。

但开放型基金,其市价系指资产负债表日该基金净资产价值。

  

  

(二)短期投资供债务作质者,若所担保之债务为流动负债,仍列为短期投资;若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则应改列为长期投资。

但均应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

  

  (三)短期投资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性质,分别列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四)因持有短期投资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所配发之股票者,应依短期投资之种类,分别注记所增加之股数,并按加权平均法重新计算每股平均单位成本。

  

  (五)结算时应评估随时可转换成定额现金且即将到期而其利率变动对其价值影响甚少之短期投资,于编制报表时与现金合并以“现金及约当现金”科目表表达。

  

  三应收票据:

指商业应收之各种票据;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如注释事项如左:

  

  

(一)应收票据应按现值评价,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面值评价。

  

  

(二)应收票据业经贴现或转让者,应予扣除并加注明。

  

  (三)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分别列示。

  

  (四)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五)应收票据已提供担保者,应于附注中说明。

  

  (六)应收票据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七)结算时应评估应收票据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列为应收票据之减项。

  

  四应收帐款:

指商业因出售商品或劳务等而发生之债权;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应收帐款应按现值评价。

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价。

  

  

(二)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帐款,应单独列示。

  

  (三)分期付款销货之未实现利息收入,应列为应收帐款之减项。

  

  (四)应收款项收回期间超过一年部分,应附注说明各年度预期收回之金额。

  

  (五)“设定担保应收帐款”应单独列示,作为副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列为“设定担保应收帐款”之减项。

  

  (六)应收帐款包括长期工程合约帐款者,应附注列示已开立帐单之应收帐款中属于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预期收回期间如超过一年者,并应附注说明各年预期收回之金额。

  

  (七)应收帐款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八)结算时应评估应收帐款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列为应收帐款之减项。

  

  五其他应收款:

指不属前款之应收款项;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其他应收款中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二)结算时应评估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列为其他应收款之减项。

但其他应收款如为更明细之划分者,备抵呆帐亦应比照分别列示。

  

  六存货:

指备供正常营业出售之商品、制成品、副产品;或正在生产中之在制品,将于加工完成后出售者,或将直接、间接用于生产供出售之商品(或劳务)之材料或物料;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存货应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

  

  

(二)存货若有瑕疵、损坏或陈废等,致其价值显著减低者,应以净变现价值为评价基础。

  

  (三)存货有提供作质、担保或由债权人监视使用等情事,应予注明。

  

  七预付款项:

指预为支付之各项成本或费用。

但因购置固定资产而依约预付之款项及备供营业使用之未完工程营造款,应列入固定资产项下。

  

  八其他流动资产:

指不能归属于前七款之流动资产。

但以上各款流动资产,除现金外,金额未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得并入其他流动资产内。

  

  第16条 

  

  基金及长期投资指商业为特定用途而提拨之各类基金及因业务目的而为长期性之投资;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基金:

指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资产,如偿债基金、改良及扩充基金、意外损失准备基金等。

基金提存所根据之议案及办法,应予注明。

  

  二长期投资:

指长期性之投资,如投资其他企业,购买长期债券或投资不动产等;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长期投资应注明评价基础,并依其性质分别列示。

  

  

(二)投资他公司为有限责任股东时,其会计处理应依照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以下简称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五号规定办理。

  

  (三)长期债券投资应按面额调整未摊销溢、折价评价,其溢价或折价应按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摊销。

  

  (四)长期投资有提供作质,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者,应予注明。

  

  第17条 

  

  固定资产指为供营业上使用,非以出售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有形资产,以较长者为准;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土地:

指营业上使用之土地及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其评价包括取得成本、具有永久性之改良及重估增值等。

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税准备,应列为长期负债;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暂以他人名义为所有权登记者,应附注揭露,并注明保全措施。

  

  二房屋及建物:

指营业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备;其评价包括房屋及建物之取得成本及取得后所有能延长资产耐用年限或服务潜能之资本化支出、重估增值等。

  

  三机(器)具及设备:

指自有之直接或间接提供生产之机(器)具、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各项设备零配件;其评价包括机(器)具及设备之取得成本与取得后所有能延长耐用年限或服务潜能之资本化支出、重估增值等。

  

  四租赁资产:

指依资本租赁契约所承租之资产。

租赁资产应按帐面价值评价。

  

  五租赁权益改良:

指在依营业租赁契约承租之租赁标的物上之改良。

租赁权益改良应按成本评价,得列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项下。

租赁权益改良应按其估计耐用年限与租赁期间之较短者,以合理而系统之方法提列折旧或分摊成本,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或间接制造成本,不得间断。

  

  六杂项固定资产:

指不能归属于前五款之资产;其评价包括取得成本与取得后所有能延长耐用年限或服务潜能之资本化支出及重估增值等。

  

  七未完工程及预付购置设备款:

指正在建造或装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预付购置供营业使用之固定资产款项等;其评价包括建造或装置过程中所发生之成本。

  

  固定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如经过重估者,应列明重估价日期及增减金额。

  

  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应于达可供使用状态时,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按期提列折旧,且应注明折旧之计算方法,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或间接制造成本,不得间断;其累计折旧应列为固定资产之减项。

  

  已无使用价值之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变现价值或帐面价值之较低者转列其他资产;无净变现价值者,应将成本与累积折旧冲销,差额转列损失;若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并应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

  

  固定资产有提供保证、抵押或设定典权等情形者,应予注明。

  

  第18条 

  

  递耗资产指资产价值将随开采、砍伐或其他使用方法而耗竭之天然资源;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递耗资产应按取得、探勘及开发成本入帐。

  

  二递耗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如经过重估者,应列明重估日期及增减金额。

  

  三递耗资产应于估计开采或使用年限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耗,且应注明折耗之计算方法,并依其性质转作存货或销货成本,不得间断。

累积折耗应列为递耗资产之减项。

  

  四递耗资产有提供保、抵押或设定质权或典权者,应予注明。

  

  第19条 

  

  无形资产指无实体存在而具经济价值之资产;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商标权:

指依法取得或购入之商标权;商标权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二专利权:

指依法取得或购入之专利权;专利权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三著作权:

指依法取得或购入文学、艺术、学术、音乐、电影等创作或翻译之出版、销售、表演等权利;著作权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四电脑软体:

指对于购买或开发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销之电脑软体;电脑软体成本按未摊销之购入成本或自建立技术可行性至完成产品母版所发生之成本评价。

但在建立技术可行性以前所发生之成本应作为研究发展费用;电脑软体成本应个别摊销,每年之摊销比率系以该产品本期收益对该产品本期及以后各期总收益之比率,与按该产品之剩余耐用年限采直线法计算之摊销率,两者之较大者为准。

期末应按未摊销成本与净变现价值孰低法评价。

  

  五商誉:

指出价取得之商誉。

商誉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六开办费:

指商业在创业期间因设立所发生之必要支出。

开办费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自行发展之无形资产,其属不能明确辨认者,如商誉,不得列记为资产;其属能明确辨认者,如专利权,仅可将申请登记之成本,作为专利权成本。

  

  研究发展支出除受委讬研究,其成本依契约可全数收回者外,须于发生当期以费用列帐。

  

  无形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且应于效用存续期限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分期摊销。

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其摊销期限及计算方法应予注明。

  

  第20条 

  

  其他资产指不能归属于前五条之资产,且其收回或变现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者,以较长者为准;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递延资产:

指已发生之支出,其效益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应由以后各期负担者,如各项未摊销费用、债券发行成本、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递延资产按未摊销成本评价。

  

  二闲置资产:

指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之资产。

闲置资产按净变现价值评价。

  

  三长期应收票据及款项与催收帐款:

指收款期间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应收票据、帐款及催收款项。

长期应收票据及款项按现值评价;催收帐款按净变现价值评价。

  

  四出租资产:

指非以投资或出租为业之商业供作出租之自有资产。

  

  五存出保证金:

指存出供作保证用之现金或其他资产。

  

  六杂项资产:

指不能归属于前五款之其他资产。

  

  催收款项金额重大者,应单独列示并注明催收情形及提列备抵呆帐数额。

  

  其他资产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21条 

  

  流动负债指将于一年内,以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偿付之债务。

但商业营业周期长于一年者,应改以一个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流动及非流动负债之标准,并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流动负债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之事项如左:

  

  一短期借款:

指向金融机构或他人借入及透支之款项,其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者;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短期借款应按现值评价。

  

  

(二)短期借款应依借款种类注明借款性质、保证情形及利率区间,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三)向金融机构、业主、员工、关系人及其他个人或机构之借入款项,应分别注明。

  

  二应付短期票券:

指为自货币市场获取资金,而委讬金融机构发行之短期票券,包括应付商业本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应付短期票券应按现值评价,应付短期票券折价应列为应付短期票券之减项。

  

  

(二)应付短期票券应注明保证、承兑机构及利率,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三应付票据:

指商业应付之各种票据;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应付票据应按现值评价。

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者,得按面额评价。

  

  

(二)因营业而发生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票据,应分别列示。

  

  (三)金额重大之应付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四)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五)存出保证用之票据,于保证之责任终止时可收回注销者,得不列为流动负债。

但应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保证之性质及金额。

  

  四应付帐款:

指商业应付之各种帐款;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应付帐款应按现值评价。

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价。

  

  

(二)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帐款,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付款项分别列示。

  

  (三)金额重大之应付关系人款项,应单独列示。

  

  (四)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帐款,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五应付所得税:

指根据课税所得计算之预计应纳所得税。

  

  六其他应付款:

指不能归属于应付帐款之应付款项,如应付税捐、薪工等;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其他应付款应按现值评价。

但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价。

  

  

(二)应付股息红利,如已确定分派办法及预定支付日期者,应加以揭露。

  

  (三)其他应付款中超过流动负债敛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七预收款项:

指预为收纳之各种款项,如预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之定金等。

预收款项应按主要类别分别列示,其有特别约定事项者并应注明。

  

  八其他流动负债:

指不能归属于前七款之流动负债。

但以上各款流动负债,其金额未超过流动负债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得并入其他流动负债内。

  

  第22条 

  

  长期负债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债务,以较长者为准:

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应付公司债:

指发行人发行之债券;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公司债应按面值调整未摊销溢、折价评价;其溢价或折价应于债券流通期间内按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加以摊销,作为利息费用之调整项目。

  

  

(二)发行债券之核定总额、利率、到期日、担保品名称、帐面价值、发行地区及其他有关约定限制条款等应附注说明。

  

  (三)如所发行之债券为转换公司债者,应注明转换办法及已转换金额。

  

  二长期借款:

指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借款,包括长期银行借款及其他长期借款或分期偿付之借款等;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长期借款应按现值评价。

  

  

(二)长期借款应注明其内容、到期日、利率、担保回名称、帐面价值及其他约定重要限制条款。

长期借款以外币或按外币兑换率折算偿还者,应注明外币名称及金额。

  

  (三)向业主、员工及关系人借入之长期款项,应分别注明。

  

  三长期应付票据及款项:

指付款期间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应付票据、应付帐款等。

长期应付票据及其他长期应付款项应按现值评价。

  

  第23条 

  

  其他负债指不能归属于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之债务;其科目分类如左:

  

  一递延负债:

指递延收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二存入保证金:

指收到客户存入供保证用之现金或其他资产。

  

  三杂项负债:

指不能归属于前二款之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金额超过负债总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24条 

  

  资本指业主对商业投入之资本,并向主管机关登记者;其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股本之种类、每股面额、额定股数、已发行股数及特别条件。

  

  二发行可转换特别股及海外存讬凭证者,应揭露发行地区、发行及转换办法、已转换金额及特别条件。

  

  第25条 

  

  资本公积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产生之权益,包括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价、库藏股票交易溢价等项目。

  

  前项所列资本公积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26条 

  

  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指由营业结果所产生之权益;其科目分类如左:

  

  一法定盈余公积:

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自盈余中指拨之公积。

  

  二特别盈余公积:

指依法令或盈余分派之议案,自盈余中指拨之公积,以限制股息及红利之分派者。

  

  三未分配盈余或累积亏损:

指未经指拨之盈余或未经弥补之亏损。

  

  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应俟业主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后方可列帐,如有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之议案,应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注明。

  

  第27条 

  

  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指长期股权投资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所认列之未实现跌价损失,应列为业主权益之减项。

  

  第28条 

  

  累积换算调整数系指因外币交易或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所产生之换算调整数,应列为业主权益之加或减项。

  

  第29条 

  

  库藏股指公司收回已发行股票尚未再出售或注销者。

库藏股票应按成本法处理,并注明股数,列为业主权益之减项。

  

  第30条 

  

  损益表之项目分类如左: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费用。

  

  四营业外收入及费用。

  

  五非常损益。

  

  六所得税。

  

  第31条 

  

  营业收入指本期内因经常营业活动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所获得之收入;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销货收入:

指因销售商品所赚得之收入。

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列为销货收入减项。

  

  二劳务收入:

指因提供劳务所赚得之收入。

  

  三业务收入:

指因居间及代理业务或受委讬等报酬所得之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

指不能归属于前三款之其他营业收入。

  

  第32条 

  

  营业成本指本期内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应负担之成本;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销售成本:

指销售商品之原始成本或产品之制造成本。

进货退回及折让应作为进货成本之减项。

  

  二劳务成本:

指提供劳务所应负担之成本。

  

  三业务成本:

指因居间及代理业务或受委讬等所应负担之成本。

  

  四其他营业成本:

指因其他营业收入所应负担之成本。

  

  第33条 

  

  营业费用指本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所应负担之费用;营业成本及营业费用不能分别列示者,得合并为营业费用。

  

  第34条 

  

  营业外收入及费用指本期内非因经常营业活动所发生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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