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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布置要点

室内消火栓布置要点

摘要:

室内消火栓是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终端设备,其在消防系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室内消火栓布置应遵循的原则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布置

室内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是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终端设备,布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火灾的扑救效果。

现就其设计要点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讨论如下。

一、消火栓位置

由于消火栓栓口压力大、后作用力强,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才可以操作并进行有效灭火工作。

对于不熟悉建筑内部布局的消防队员来说,用最短的时间拿到消火栓是初期火灾控制的关键环节。

因此,在设计中,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是设计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均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的部位”。

主要的疏散口附近、疏散通道和公共休息、活动空间等处是消火栓理想的设置位置,不应将消火栓布置在房间(超大房间除外)内部,要避免设置在较隐蔽的部位,如房门后面、进深较大的商服网点后部、走廊死角等处。

同时要注意,消火栓应尽可能暗装或半明半暗安装,当必须明挂时要考虑是否影响疏散宽度;而消防竖管在保证安装、维修等条件下应尽量隐蔽布置,给后期装修创造条件。

要实现上述各项要求,往往需要与建筑师对房门位置、墙垛大小等问题进行协商。

以室内乙型单栓为例,消防竖管与消火栓并列安装时所需墙面宽度不宜小于1.10m;平行安装时所需墙面宽度不宜小于0.90m;DN100消防竖管中心距墙面不宜小于0.15m,所需墙垛不宜小于0.30m。

二、水龙带有效长度

将灭火剂(水)送达到起火点从而进行有效的灭火工作是消火栓系统的终极任务,而灭火剂(水)的传送主要依靠水龙带(以下简称“水带”)来完成。

设计中经常使用的水带有20m和25m两种规格,从减少消火栓数量、环境美观角度来看,笔者更推荐使用25m规格产品。

在工程设计中,有些设计师习惯以消火栓为圆心、以25m(水带长度)为半径画圆,圆圈包围的部分即认为是该消火栓有效的保护范围。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笔者简略分析如下。

首先,消防队员从消火栓箱内取得安装在水带端头的水枪后需步行到达火场,即水带长度必需满足此步行距离要求。

另外,水带充满水后重量增加,消防队员很难将水带拉直,通常情况下,水带是拖着地面敷设的,从栓口至地面及从持枪高度至地面将产生2m左右的无效水带长度;而在水带“行走”通道上还有可能存在如桌椅、柜台等障碍物,迫使水带绕行,从而进一步减少了水带的有效长度。

众多资料均认为,将水带的物理长度乘以0.8的折减系数后所得的数值即为水带的有效长度,即25m水带的有效长度应为20m。

“画圆”的设计方法即没有考虑水带的“步行”距离,更没有考虑水带的有效长度问题,因此这种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笔者通常的做法是从消火栓为起点,水枪20m步行距离到达保护范围内最远端房间的门口,即认为消防队员站在门口处,利用水枪充实水柱(10m或13m)扑救房间内角处起火点。

而对于大进深的房间,水枪需进入房间内部,并需要按照充实水柱的长度核算是否可到达房间最远点。

对于高大空间,除按前述要求核算是否能保护到房间最远端地面外,还要核算充实水柱是否能到达房间内角的天花位置。

核算方法为试算法,一般可按假定水枪到达使用极限位置、枪口距地面1.0m、某上倾角使用情况下反算所需水柱长度。

该长度小于消火栓可提供的充实水柱长度时即为满足要求;反之则需要提高栓口压力或采用其他(如消防水炮等)灭火设备。

极限位置是指水枪可到达的距离起火点最小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5~7m;从消防队员自身安全及扑救效果考虑,规范规定上倾角度在45~60度之间。

如层高8m的房间,水枪45度倾角使用时其距离房间墙壁及垂直天花的距离(等边直角三角形的两条直角边)均为7m,到达远端天花所需充实水柱长度(等边直角三角形的斜边)为9.90m,即10m充实水柱可满足要求。

此时,水带的有效长度必须保证水枪可到达上述极限位置。

三、消防栓布置间距

消火栓布置间距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其灭火使用的可靠性。

《建规》规定:

“高层厂房(库房)、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高规》规定: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而对消火栓最小设置间距两部规范均未

提出具体要求,这给设计工作带来一些不便。

对防火分区端头部分,为满足“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规范要求,2支消火栓的间距往往要小于其余部位的消火栓间距。

有些设计师将2支消火栓贴邻设置,虽可满足规范要求,但此种做法明显不够妥当。

首先,当消火栓附近有火头时,2支消火栓均无法正常取用,降低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其次,2支消火栓间距过小,已近似于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而规范对此种消火栓的应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适应于任何场合。

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替代2支单栓的做法虽可降低工程造价,但它的消防安全性能无疑要低于后者。

因此,笔者认为,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均匀设置,保证相邻消火栓可以相互支援、相互保护。

有些地区规定相邻消火栓(高层住宅除外)最小布置间距不小于5m,笔者基本认同此项要求。

四、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的设置

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以下简称“双栓”)与2支单栓比较,虽然消防安全性不如后者,但在高层住宅项目中还是经常会用到的。

高层住宅的公共区域一般由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和走廊构成,为提高居住面积利用率,上述公共区域往往十分狭小,大多数情况仅可满足规范下限要求,可安装消火栓的位置极为有效。

规范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为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在走廊内势必要布置2支单栓。

而对于没有条件设置2支单栓的情况,《高规》做出如下规定: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那么对于超过十八层的高层住宅,当走廊内亦没有条件设置2支单栓时,是否依然可设置1支双栓代替呢,笔者分析如下:

《高规》规定的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高层住宅设置双栓时,2支水枪位于同一个栓箱内,且引自同一根消防竖管,这种安装形式虽可保证两股水柱的要求,但当竖管出现故障时,2支水枪同时不能工作,消防安全性很差,但因建筑高度不高,外部消防车可以提供较理想的救援,保证灭火效果,因此规范允许采用。

超过十八层的高层住宅消防时虽然主要依靠内部设施进行自救,但当设置2根消防竖管、同一个栓箱内的2支水枪分别引自2根竖管时,已近似于2支单栓贴邻设置的情况,即可满足规范对消火栓数量及水量的要求又提高了供水安全性。

因此,笔者认为,走廊内没有条件设置2支单栓或即便可设置2支单栓但间距很近的超过十八层的高层住宅,可采用设置双竖管、双栓形式;对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有条件时亦应设置双竖管。

五、小结

设置室内消火栓貌似简单的工作,但从实战、实用角度出发,有许多因素要在设计过程中予以考虑。

本文是笔者工作经历的一点总结,不周之处请同仁指正。

参考文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10-00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2年7月1日发布2012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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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责任

公司各部门。

4程序

4.1高危险性作业:

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

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

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

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

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

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

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

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

4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火作业。

4.3.2.3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前详

5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6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

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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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

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

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严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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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4.3.5.2

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9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4.3.6.2

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

10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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