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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7-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依法做好基建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在计划项目批复中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项目;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和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独立机构,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交易中心运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完善制度、搞好服务。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

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申请、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有关招标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在备案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特别说明,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条款进行重点监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和相应的新闻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的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所有符合招标工程项目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成为正式投标人。

建设工程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评标前,资格后审委员会对符合公告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资格后审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有关专家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与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另聘专家。

工程造价达到二千万元以上(含二千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在我市评标专家库抽取外,应另外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专家。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只可委派代表列席评标委员会相关会议,以了解项目有关情况,但不能对评标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标书评审必须签名,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结果有较大差异的要作出说明,明显有失公正的,应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严格执行《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记录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要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十八条 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具有编制资质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及加盖其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定,其审定后的造价作为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标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要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经政府批准的可不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其投标报价上限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工程类型、工程复杂程度和工程付款方式及年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

对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技术标评审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以商务标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般性建设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包括中标单位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应在交易中心和建设信息网公示三天,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当在七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具体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数额的幅度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已在本市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将履约担保函原件提交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标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确定的人员派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其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设计图纸建成完工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的结算,并将经造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的结算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份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

(九)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招标而规避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财政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工程结算,监理单位不得签署监理意见,否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发包前五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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