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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东台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1

1

项目名称:

东台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

2

1.2

物业服务范围:

保洁、配送、工勤、电梯驾驶等

3

2.1

投标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

1、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2、项目负责人具有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地级市及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具有从事二级甲等医院物业管理不少于三年或三级医院不少于一年的项目物管业绩

4

2.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5

4.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6

6.1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的提交与获取:

提交:

2012年8月21日11时前网上提交;

获取:

2012年8月21日18时后网上获取。

7

11

物业收费:

详见招标文件第11款

8

12.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至中标人确定之日止)

9

13.1

投标文件份数:

一套正本、四套副本

10

14.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叁万元

11

16.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交易市场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12年9月4日8时30分

12

18.1

开标时间:

2012年9月4日8时30分

开标地点:

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招标采购交易市场

13

30.4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14

34.1

履约担保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名称:

东台市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

1.2本项目共分一标段,相应内容及要求概况如下:

1.2.1医院建筑面积:

门诊楼27513平方米,急诊楼7584平方米;住院部大楼及附楼23749平方米;老病房1-4层3150平方米;供应楼1700平方米;血库楼499平方米;体检中心平房800平方米;食堂楼二楼21病区1200平方米。

1.2.2住院病人床位数:

住院病人床位数平均约1100床/日,有26个护理单元,门诊量平均约1100人次/日。

1.2.3医院占地:

13.19公顷,工作区34005.6平方米,宿舍区30454.4平方米。

1.2.4服务周期:

二年

1.2.5服务范围:

保洁、配送、工勤、电梯驾驶等。

2.投标人资格:

2.1投标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3项。

2.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3本招标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2.4招标文件购买人单位不投标,且不能合理说明缘由,将没收诚信保证金。

2.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8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和应支付的费用。

4.现场踏勘

4.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要求,对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⑴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⑵服务项目需求和服务标准一览表;

⑶合同条款;

⑷投标文件格式;

5.2除5.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2012年8月21日11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未疑问的视同认可)发送到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要求注明被疑问项目名称,不要标明疑问人的单位名称。

邮箱**************。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提交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上网,投标人于2012年8月21日18时后到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网(网址)上下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两日前应当每天都要上网查阅,以便获取更新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

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6.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编写注意事项

7.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

7.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本招标项目的服务及其它要求、服务协议等所有内容作出响应。

8.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所有来往函电统一使用中文(特别规定除外)。

8.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后审资料三部分组成(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否则,由于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

9.1投标报价

本项目物业管理费用按投标报价表格式填报总价和分项单价(报价时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不论大小一律不计)。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招标内容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所必须的直接、间接成本、风险、税金、合理利润等有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含国家上调最低工资部分,如国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由招标人全额补偿)。

9.1.1报价依据

9.1.1.1招标文件;

9.1.1.2答疑文件及各种补充通知。

9.1.2投标报价说明

9.1.2.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上,明确标明本次投标的报价。

9.1.2.2本次招标投标人报价应包括服务费、相关税费、人员工资、培训费用、设备、保洁工具、保洁用品及其它有关的所有费用。

9.1.2.3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9.2商务部分包括下列内容:

9.2.1投标函(附件一,按提供的格式要求填写、盖章);

9.2.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二);

9.2.3授权委托书(如有时)(附件三);

9.2.4开标一览表(附件四);

9.2.5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五);

9.2.6服务规范偏离表(附件六);

9.2.7乙供设备、工具及物耗明细表(附件七);

9.2.8企业业绩和信誉:

包括投标方在保洁领域正在服务的不低于三家以上的成功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上述资料如不能反映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业绩,必须补充业主证明原件)、企业获得地市级、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表彰的证书、银行信用、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复印件,开评标时提供原件核查;

以上9.2.1款~9.2.8款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的份数提供。

9.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3.1投标单位简介以及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等;

9.3.2人员素质、数量及培训:

包括所有上岗人员素质、培训及持证情况;

9.3.3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八);

9.3.4服务方案可行性和质量保证:

包括岗位服务内容、操作程序合理、考核奖惩制度、操作规程、培训方案科学实用、有完整的信息反馈系统;

9.3.5设备、工具、耗材配置和采购管理:

包括设备配备齐全、性能优越;洗涤剂、塑料袋等卫生用品采购索证制度、接受招标方指导和抽验等;

9.3.6服务质量以及遵守劳动法、缴纳保险的保证方法及其它承诺等;

以上9.3.1款~9.3.6款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的份数提供。

9.4资格后审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4.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9.4.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有);

9.4.4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地级市及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9.4.5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4.6项目部管理组成人员一览表;

9.4.7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部门主管、被委托人以及招标文件购买人近期缴纳的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社保部门盖章的缴费花名册)复印件;

9.4.8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从事二级甲等医院物业管理不少于三年或三级医院不少于一年的项目物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上述资料如不能反映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业绩,必须补充业主证明,证明原件装订正本中,副本中装订复印件(附件九))。

以上9.4.1款~9.4.8款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的份数提供(并均须带原件备查)。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或要求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物业管理费用

费用及结算方式:

11.1中标人中标价为贰年总价,具体实施按月支付。

11.2中标人按月开据合法票据,招标人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所有后勤物业管理费用支付给中标人,招标人如不按期付款,超过5天后应另按日累计付给中标人当月承包金总额1%的滞纳金。

12.投标的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份数和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投标文件。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3.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招标人委托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担保形式:

基本户开在东台市区金融机构的企业采用转账支票、其他企业采用银行汇票,注明项目名称,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中汇出,否则拒收投标文件。

缴纳户名:

东台市财政局,开户行:

建行东台支行,账号:

32001737748059055551。

特别提醒: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法人基本账户缴纳。

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至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银行汇票开户行“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模糊或盖在汇票边上缺角的,务必请开户行重新出具,否则汇票将被拒收。

1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和诚信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予以退还,地点:

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缴纳和退还均通过投标人的法人基本账户结算。

14.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和诚信保证金,中标后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承诺保证金经招标人核实项目部人员和物业服务主要人员进场后,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到招投标中心备案,按34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且由招标人出具书面证明后退还至其基本账户。

14.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

14.5.1在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确定之前,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14.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并备案;

14.5.3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串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书、技术标书、资格后审资料三部分,装订要求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5.2资格后审资料按9.4款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并在开标时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负责人(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地级市及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证书、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为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部门主管、被委托人、招标文件购买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手册(或社保部门盖章的缴费花名册)、项目负责人托管项目合同协议书和企业信誉证明材料等相关证书、资料原件供资格后审时备查。

15.3商务标书、技术标书、资格后审资料必须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6.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

1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6.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身份证和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地级市及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9.开标程序

19.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19.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9.3资格后审

19.3.1资格后审活动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3.2评标委员会进入资格审查场所,开启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袋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则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唱标。

19.3.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部分或全部被审查资料的原件(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确认)核对,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

如无法提供招标人需要核对的原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9.3.4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19.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文件(除资格审查资料外)不予开封,可于开标结束后原封退回。

20.在资格后审和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20.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投标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地级市及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的;

20.2项目负责人及被委托人、部门主管、招标文件购买人未按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

20.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

20.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0.5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

20.6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包装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1.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参加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

(2)除法定回避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近三年内在参与竞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兼职、担任顾问或者与其有投资关系的;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人员。

22.3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人的确定或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4.1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3.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3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4.4投标文件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24.5投标文件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24.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25.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5.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5.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5.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5.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5.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组成员为同一人;

25.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25.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5.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提交的;

25.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密封包装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按废标处理:

26.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6.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6.3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6.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6.5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6.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的。

2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按废标处理:

27.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7.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7.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部门主管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7.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7.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凡被确定为有25条、26条、27条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被限制其一至二年的市场准入。

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8.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函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9.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30.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将作为重点评审,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本项目的物业管理任务。

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的材料说明投标的合理性,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30.4款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4评标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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