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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课程代码:

08129

 

考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企业会计准则

1.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

(一)颁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于发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22项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及16项对原会计准则的修订(“38项具体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它企业执行。

(二)颁布意义

1.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计改革

2.中国加入WTO以后,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需要日益迫切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改革和修订

1.2011年发布了一系列会计准则

(1)《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2)合并报表、合营安排及其披露一揽子会计准则;

(3)修改了《财务报表列报》;

(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

(5)IAS19《雇员福利》;

【提示】生效日期2013年1月1日。

2.近三年正在进行“四大项目”重大改革

(1)金融工具;

(2)租赁;

(3)保险(4)收入

3.2012年启动《财务报表概念框架》改革

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

4.农业会计、通货膨胀会计、费率管制会计也要进行重大改革

(二)我国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改革的措施

1.持续趋同

实质性趋同

趋同是方向

趋同不是静态

与国际准则保持同步方便企业走出去

2.与主要国家、地区实现等效的需要

与欧盟已实现等效

与香港地区已实现等效A+H

香港公会、港交所证监会要求

三、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

(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

1.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关系

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起到统驭作用

具体准则是目,依据基本准则的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和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

2.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体系

一般业务会计准则:

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合营安排、公允价值计量,

财务报告准则:

资产负债表事后事项,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

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会计准则

1.2基本会计准则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整体结构

分为:

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十一章

(一)总则

1.目标第1条

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

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2.适用范围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3.目的第3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

为具体准则的制定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4.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第4条

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

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5.会计的基本假设

包括:

(1)会计主体第5条

(2)持续经营第6条

表明新《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

(3)会计分期第7条

(4)货币计量第8条

6.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总体要求

(1)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9条

(2)会计要素的种类第10条

(3)记账的方法第11条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要求第12条即真实性要求

2.相关性要求第13条

3.可理解性要求第14条即明晰性要求

4.可比性要求第15条

(1)一致性要求

强调同一会计主体不同时期的比较

纵向比较

(2)可比性要求

强调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比较

横向比较

注:

上述4.可比性要求其实质属“比较要求”

5.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第16条

6.重要性要求第17条

7.谨慎性要求第18条

8.及时性要求第19条

上述是对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三)对会计要素内涵的规定第三~七章

财务会计是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1.资产

(1)资产定义第20条

(2)资产确认条件第21条

2.负债

(1)负债定义第23条

(2)负债确认条件第24条

3.所有者权益

(1)所有者权益定义第26条

(2)所有者权益的组成第27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

包括: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4.收入

(1)收入定义第30条

(2)收入确认条件第31条

5.费用

(1)费用定义第33条

(2)费用确认条件第34条

6.利润

(1)利润定义第37条

(2)利润的组成第37条

包括: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四)会计计量

1.会计计量方法第42条

《基本准则》第41条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主要包括: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2.会计计量方法的选择第43条

(1)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2)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

采用:

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五)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定义第44条

2.财务会计报告种类第44条

规范不同规模的企业应对外提供报表的种类。

组成:

至少应当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企业会计制度

2.1存货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提示】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2)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土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成本的构成如下表所示。

存货

成本

采购成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

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以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2.2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

(一)对子公司的投资

子公司是:

–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参照CAS33)

子公司应被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例外: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除了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一般认为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构成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不形成重大影响)

–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三)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合营企业是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

–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二、初始计量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1、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

2、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的确定——应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如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1、取得投资时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损益的确认

(1)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一致

(2)应当以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不应仅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简单确定。

□基于重要性原则,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值准备的提取

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注意:

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超额亏损的处理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该款项的清偿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难以收回的,实质上构成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时,如果存在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则以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的账面价值。

第三,经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需要企业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损失,(确认预计负债)。

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投资损失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按上述相反顺序处理,即:

□先冲减原确认的预计负债

□再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

□最后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他权益变动),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投资性房地产

一、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1、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适用《存货》《收入》

3、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建造合同》

4、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租赁》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下列项目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已出租的建筑物。

(经营租赁)

2、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租赁)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属于)(我国这种情况较少,另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屋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处理)

(二)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三)下列房地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果能够分别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可。

(分别计量和出售——产权可以分割)

2、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大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3、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出租方应将出租的房地产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如,母公司以经营租赁出租给子公司的房地产,应当作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4、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4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应注意的是:

(1)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虽然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

(2)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等资产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例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

(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

2.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三)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年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2/预计使用年限

最后两年改为年限平均法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率用一递减分数来表示,将逐期年数相加作为递减分数的分母,将逐期年数倒转顺序分别作为各年递减分数的分子。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借: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计提折旧)

管理费用(企业管理部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销售费用(企业专设销售部门计提折旧)

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无形资产时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中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贷:

累计折旧

(六)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企业将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将相关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待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生产车间使用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设置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2.5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本章所指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三、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无形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无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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