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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的关系

 

杨德(广东教育学院政法系在读本科生,广东广州,510303)

【摘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实践中。

人民当家作主是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党的领导是根本途径、根本保证,法治是制度保障。

然而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却出现割裂三者有机统一关系的不良现象。

我们必须要通过加强党自身的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全民依法积极参与,努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进程。

【关键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法治法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对社会主义新中国进行领导。

与此同时,我国广大人民也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广泛的、深刻的、真正的民主权利,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然而,随着党执政时间的推移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现实运作过程中,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却往往显得不是很协调、和谐,更甚者出现了以党代民、以党代政、以党委顶替人大的现象。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呢,亦即如何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能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权力,让人民成为自己命运、社会和国家的主人?

法治,依法治国,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高约束力,来确保党的领导地位,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权利和权力,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二者辩证统一关系的最好方略和制度保障,同时也是解决二者不协调、不和谐的二难问题的最好方略和制度保障。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1、人民当家作主是出发点和根本目标

现代民主国家和社会,是符合和体现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的国家和社会。

主权在民,通俗地说,是指国家或社会的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对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有占有权(权力最终归属)、使用权(选举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处分权(革命权等)和收益权(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自由民主权的保障)等自由民主政治权,也即人们所说的人民民主。

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早就论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理论,卢梭认为“为了使每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有社会保障,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把自己那些与公共事务有关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社会整体,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及其主权。

”“主权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有,而不为部分或个人所有。

”他同时强调:

“政府本身不是主权者,而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可以监督、限制、改变委托给政府的权力;当政府的行为侵犯人民的利益和违背公意时,人民可以通过革命的方式收回委托给政府的权力。

”[1]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地都对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格•范•德•唐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显示,宪法涉及民主的国家为107个,占75˙3%。

[2]这些都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社会主义制度,是比资本主义制度优越得多的新的社会制度,她在本质上也规定和体现着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和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政权运作的功能是表达和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主权在民、人民权力至上、民意至上、人民当家作主。

…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实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自我统治和管理,确保人民真正成为自己社会的主人。

”[3]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讲过类似的话:

“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4]这些都充分、深刻的说明了我国的政治目标和出发点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

2、党的领导是根本途径和根本保证

政党是阶级或阶层的积极分子组成的,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通过选举以及其他途径夺取、掌握或参与国家政权而进行活动,以实现其政治纲领的政治组织。

它是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反对封建主义专制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壮大的,是近现代文明的产物;现代社会,是政党社会,“政治社会的第一类就是党派”。

[5]政党一般都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从而影响、作用于国家权力。

因此,现代国家都把政党制度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他们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共同协商、管理国家事务;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共十六大修正党章也明确指出: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正是由党自身固有阶级性、先进性、正确性、人民民主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无产阶级和党的利益的一致性,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无产阶级和党的利益的一致性,由人民拥戴而历史地形成和不断巩固发展的。

因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只能且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和巩固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领导是根本途径,同时也是根本保证。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在中国,没有一种政治力量能够代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6]

3、法治是制度保障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政治范畴,是指国家或社会依据宪法与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高约束力来进行治国和治理社会的统治、控制或约束方式,她是现代社会文明的结果,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标准。

而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形式。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力立足点在法(理性的良法),后者的权力归结在人(即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是也)。

实际上,人治并非没有法,法治也非不用人。

但人治之“法”取决于单个人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法”是为了执行这种意志或利益的工具,所以是“法依人”;而法治之“法”则取决于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强调法的治理、约束,因而是“人依法”。

[7]人治就代表着主观性、愚昧性、内耗性、专制独裁、混乱等,而法治却代表着“理性、效益、文明、民主、和秩序”,因此,她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具有巨大的突出的优越性。

另外,根据制度学派的观点,我们至少可得出以下结论:

理性的良好的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关键。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集体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宣布:

“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

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的问题。

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随后,江泽民同志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

“制度与法律是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8]也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文明国家和社会都普遍采用了法治这一治理约束形式。

所以说,法治、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正常、健康运行的制度保障,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制度保证。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及其不足

1、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的相互关系及其不足

二者是目标和途径的辩证统一关系。

如前所述,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党的领导是根本途径和根本保证。

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同剥削阶级类型国家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国家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且只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可获得实现和保证;共产党领导的本质内容就是组织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9]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结论,二者是目标与途径、手段的对立统一关系。

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有13亿人口的中国,在经济、文化等都比较落后的中国,在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如何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相结合的问题?

也即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如何解决民主的目的和民主的手段、权力的归属和权力组织的具体方式问题?

⑴人民代表大会和党代会(党委会)的相互关系及其不足

在人类民主发展史上,民主的实现形式有两个:

直接民主制与代议民主制(间接民主制)。

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实现过,它最能体现民主的本意,是人民主权实现的最为理想的一种形式。

然而,它是以“小国寡民”为基础的,在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的国家实行直接民主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当代世界各国,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限制,多数人的统治、“人民民主”主要是通过代议民主制来实现的。

列宁指出:

“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么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

”[10]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是通过资本主义议会制、政党制和三权分立原则实现代议民主制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的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无产阶级和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四者的一致,因此,我们只要且只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可以且必然实现人民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而不能也绝不会照搬西方的代议“民主”(狭隘的、虚假的民主)制。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同时也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议”和“行”的统一,是我国代议民主制的根本国家机关。

因而,全国人民可以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公民还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检举控告权等影响、约束人大代表,进一步达到实现当家作主的目标),由人大代表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部分的政治民主权力以期达到当家作主的目标。

各级党委(各级党大会的常设机构),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是党的各级组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同级各类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和协调各方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的思想、政治、组织的领导,通过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机制,带领全国人民,通过在人大会(还可通过政协、各种座谈会等途径,但这些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上行使民主权力,实现人民民主权利和人民当家作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人大是国家的立法和权力机关,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的国家机关;党委是党的组织机构,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人大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党委要支持和确保人大依法履行国家立法、权力机关的职能,党的意志要依法通过人大而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因此,二者也是一对对立统一关系,绝不能顾此失彼或两相益衰。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时不时会出现这样的不良现象:

①党委代替了人大或政府。

小平同志曾对此深恶痛绝: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11]“致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人民权力受的局限性较大,”“代民作主的事时有发生。

”[12]“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

”[13]

②人大的决定得不到执行、落实,未能真正地、充分地发挥人大国家立法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固有权威和本有的作用。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有依法独立行使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质询权、审批权等等,但由于没有理顺协调好党委和人大的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致使政府只向党委负责,而往往出现“人大让其(政府,作者注)汇报工作不到、人大评议其工作不参加的现象”,“因不受人大的监督被罢免或者撤职的,大有人在”。

[14]可以看出,人大的固有权威和本有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以致社会上流传着人大是“大牌子、空架子”,是“橡皮图章”。

以上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割裂了人大和党委,亦即割裂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只重党委的作用,而相应地减弱了人大的固有功能,只重手段、途径和根本保证的功能,而忽视了我们为之奋斗和追求的归宿点和目标,这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目标是非常不利且非常有害的。

⑵党内民主与群众路线的相互关系及其不足

党内民主与群众路线,都是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的基础,二者是血与肉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的辩证结合才能服务于和服务好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躯体。

民主,是现代国家和社会不断得以发展进步的发动机,是现代社会得以不断从繁荣走向新的更高的繁荣,是现代社会从工业化迈向信息化、知识化的推动器。

民主,于社会、国家、政党,其作用是异常巨大的,是社会、国家、政党获得力量的不竭源泉。

我们党之所以能不断地领导全国人民克服千难万艰,从胜利走向胜利,关键因素就在于党的民主制度,即民主集中制。

若没有民主集中制,我们党的历史和现状将难以料想。

我们党的民主制度是指党内实行既民主又集中、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

党章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15]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这些,足以体现了我们党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要做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不仅要贯彻实现党内民主,同时还要做到党内民主与群众路线的统一。

一个政党要实现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就必须要有力量。

“一个政党的力量同它所拥有的党员和所联系的群众是密切相关的。

因此,任何一个政党,不管其是否真心实意地爱护人民,代表人民,都要力争民众,”[16]为此,许多资产阶级政党的名称贴上的“人民”的标签,在许多资产阶级政党的党纲里“人民”的字眼到处可见。

当然他们争取支持者,主要是为了在选举时多得选票来显示自己政党的力量。

与资产阶级政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无产阶级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血肉”、“鱼水”关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

[17]“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18]“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

[19]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既然我们党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她在本质上和现实上也理所当然地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办群众之所难,“永远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永远做人民群众的小学生,永远甘当人民群众的‘公仆’。

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20]小平同志也曾说:

“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

”讲的也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二者的血肉鱼水关系,在现实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以下不良现象:

①党内民主集中制过于集中。

下级唯上级马首是瞻,个人、组织唯某个或某些领导马首是瞻等等,造成个人崇拜风盛行,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严重等。

②以党替民、代民作主、脱离群众甚至欺压群众的现象。

党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这非常正确,但“代表”并不等于“代替”甚至“超越”。

现实中的虚报数据、“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现象应该说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与群众脱离,不怕不受群众的监督而产生的;现实中的“家长”风、“父母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等名言,都能让人感受到几分居高临下、高高在上的“主人”霸气;[21]“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党的一些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同群众的感情淡化、疏远,甚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欺压群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2]然而,群众的眼睛总是雪亮的。

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及其不足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且优于人治的政治范畴,“法治的真谛是人权”,[23]是确保公民的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政治自由与人身自由)、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群的整体实现和进步,是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民治”,而非“人治”、“国家机关之治”、“党治”,也非所谓的“无为之治”。

法治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一对孪生兄弟,因而,法治的本质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也必须且只能由法治来确保。

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如前所述,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她自身固有的正确性,先进的阶级属性,广泛的群众基础,民主科学的政治组织制度等,都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意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的根本要求和社会的发展规律相一致,再加上我国封建专制的历史传统,人治的影响,国内外阶级矛盾的特殊性、艰巨性、复杂性等因素,所以,在实行代议民主制(间接民主制)的当代中国,就必须由我们党且只能由我们党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根本途径、根本保证的作用,带领和支持我国人民巩固和发展人权,真正当家作主,建设法治国家。

与此同时,我们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根本途径和根本保证的作用,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一样,也须且只能由法治来确保。

除此之外,也绝无他途。

综上所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都必须且只能通过法治的制度保障,以宪法法律的权威和最高约束力来保证实现。

没有法治的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没有法治的制度保障,党的领导就没有依据、保证;没有体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只能是“人治”、专制,没有党的领导核心、根本途径、根本保证的法治,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

胡锦涛同志说得好: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构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因此,必须且只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几个方面辩证结合起来,才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有时却很难做到这三者的有机统一,常出现以下不良倾向:

⑴“党”不守法、以“党”替法、党的政策代替法律或“党”在法上。

现实中某个或某些党员、领导犯了错误或触犯了法律,由于他或某些关键人物的四处奔走,亦或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最终他被处以调离原岗位的“处罚”,更有被提拔的甚者。

这难道不是某些党员、领导公然对人民和法律的藐视吗?

此外,法律与党的政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但却有人把二者等同起来,认为“党的政策就是法,是我们最好的法”,[24]否定了法律的原有作用。

⑵法律上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现实中却难以兑现。

“例如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他还有公民不受专横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重要条款的规定。

又如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这些符合现代普遍公民权利规定的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长期人治传统和旧文化的影响,还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甚至还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然违反这些基本公民权利的现象。

不仅在基本公民权,而且涉及我国现阶段众多就业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民主管理程度低,有的只是由少数人说了算的严重违宪现象,这已经成了相当一些集体经济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

”[25]而法治,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无论是历史还是实践,都深刻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既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又决定着依法治国实现的程度”。

[26]

⑶把法治简单的等同于法制。

法制是指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其他上层建筑的体系、制度而言的,如相对于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民族制度等。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就存在了法制。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都是法制社会。

但只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现代文明社会才是法治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是法治社会。

法治是产业革命、近现代科学技术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和现代文明的产物,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的本质精神是民主、人权,是“民治”,是指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地依法办事,是“人”依“法”办事,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约束力。

而人治的实质是指某个人或某少数人的意旨是最高权威,法律或制度只是作为这个人或这几个人“治理”的辅助工具,而不具最高权威和约束力,法律或制度对这个人或这几个人却没有约束力,是少数人“治民”。

因此,当法制指的是法治时的法制时,此时的法制是“良法”之治,也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而当法制指的是人治时的法制时,此时的法制即是专制的王权法制,也即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残酷的、泯灭人性的侵犯人权的专制统治。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和人治都属法制的范畴,若把法治简单等同于法制,就会导致法治等同于人治,最后是社会主义法治兑变成人治专制的危险。

我国在文革时期就曾出现过人治之法制的现象。

现在,这一毒瘤还有一定的市场,我们要大力推进这一法制向法治改革的进程。

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针对现实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和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期做到既坚持和加强了党的领导,又保障和增进了人民民主权利和权力,保证和提升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加强党自身建设,真正做到“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⑴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公开制度、情况反映制度、民主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民主竞选制度、监督监察制度、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度等等,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合理划分党内权限,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27]这样,就可以克服党内权力过于集中的不良现象,真正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⑵做到“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时俱进,开拓进取。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宗旨。

因此,全党上下,必须努力做到“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开拓进取,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推动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广开言路,拓展电子网络政务,拓展公民、群众言事参政议政渠道,建立健全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实现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群众对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独立行使立法权、选举权、任免权、监督监察权等国家权力机关固有的职能权力;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严惩严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积极推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作风建设,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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