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 滨 县 环 境 保 护 局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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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环境保护局专项行动方案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
淮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淮滨县监察局
淮滨县司法局文件
淮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淮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淮滨县电业局
淮环字[2010]5号
关于印发《淮滨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2010年我县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淮滨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淮滨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淮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淮滨县监察局
淮滨县司法局淮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淮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淮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淮滨县电业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环保专项行动通知
抄送:
发改委,工信局,监察局,司法局,城管执法局,
工商局,安监局,电业局
淮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淮滨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确保“十一五”及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家、省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统一工作部署,淮滨县2010年5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市政府《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污染事故发生,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持续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1、加强淮河干流建设项目、采砂、规模养殖和运输船只的管理。
在淮河干流内运行的各类船只,不得将油污、垃圾等倾倒淮河内,不得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抛弃在淮河内,加强新城区自来水厂周边企业的重点监察和整治。
2、加快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及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集中整治重点行业环境突出问题
1、全面整治县城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建设符合环保技术标准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并在当年投入使用,有效处理垃圾渗滤液,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同时督促其尽快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彻底消除此问题带来的环境安全隐患。
2、对所有减排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到实处。
督促2010年减排企业按计划,按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确保顺利完成减排目标。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查处“两高一资”企业,全面清理辖区内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企业,对使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一经发现坚决取缔,落后设备就地销毁。
坚决抵制和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三)以有色金属冶炼、采选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调查评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污染隐患,确定防控区域、行业和高风险人群。
根据存在的问题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按照评估调查结果,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落实防控措施,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重金属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到位,不出现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发生。
(四)集中整治城镇居民集中区域的环境突出问题
结合“城考”工作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排查城镇居民集中区域的排污企业,对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治。
整治各类噪声扰民和各类烟尘、油烟危害居民的问题。
严格控制各类娱乐场所的噪声和营业时间,所有规模餐饮业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各类茶浴锅炉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标准。
(五)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我县自2005年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来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解决建设项目在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严肃处理。
(六)全面调查和清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处置情况
严查各养殖企业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强化监督管理,治理污染问题。
要查清辖区内所有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不认真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发改、监察、司法、城建、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明确职责分工,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工作机制,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1、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同时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凡是低于环保准入门槛,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备案和审批。
3、监察部门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人员的行政责任。
4、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负责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5、建设部门要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相关设备的建设更新工作,加强县城垃圾填埋场的监管,督促其完成环境整治,消除污染隐患。
6、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7、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加强矿山企业和冶炼企业生产安全监管,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8、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9、金融部门要强化“绿色信贷”政策,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信贷支持;对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
坚持专项整治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不断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解决时限。
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
公众投诉及监督电话:
“12369”、0376―7761616。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展开摸底调查,确定整治重点,全面安排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各排污企业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出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和相关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复核合格后准予生产或使用。
(三)督察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对全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察。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完成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