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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

(讨论稿)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依据《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一、分流安置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公司全部在册职工(不包括金牛化工工作处职工、公司副总师及以上人员、原退养职工、纳入工伤保险机构管理的工伤职工、广东沧化职工)。

二、分流安置原则

以《安置方案》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合法合规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稳妥稳定的原则,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三、分流安置方式及相关标准

公司将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借鉴同行先进经验,确定新的组织机构,对所有岗位进行重新定编、定责、定岗、定员后,实行竞聘上岗。

全体职工可申报符合要求条件的岗位,公司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拔录用。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于落聘人员及未申请上岗人员,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内部待岗、离岗退养等四种方式,有计划组织分流安置。

具体如下: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待遇

落聘或未参与竞聘且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可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除按照相关国家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协助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1、经济补偿金标准及相关解释

范围: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与金牛化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享受经济补偿金。

标准:

根据经济补偿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河北省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在岗职工为2013年10月-2014年9月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月平均工资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原待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2014年12月。

经济补偿年限:

因2007年12月前原沧化公司破产重整时,已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开始计算。

2、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在岗职工,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万元。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的在岗职工,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四年、五年、六年、七年的,分别发放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七年以上(不含七年)补助费标准最高为6万元。

原待岗职工和病休职工,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万元。

3、2008年以后鉴定的5-10级工伤职工,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外,符合《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5、6、7、8、9、10级伤残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44、38、26、20、14、8个月河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5、6、7、8、9、10级伤残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2、16、10、8、6、4个月河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同时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发给六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将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再增加三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职工,再增加六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内部退养及相关待遇

1、办理内部退养的条件

截止2014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

即:

管理人员: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操作人员: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公司研究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并与公司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见附件7)。

职工年龄均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

2、内部退养期间待遇

(1)凡经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内部退养期间按本人现(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的60%支付生活费;低于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2)内部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沧州市医保中心核定的基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有毒有害提前退休条件以及符合病退条件向人社局申请病退并批准的,公司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部待岗及相关待遇

落聘且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但仍想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可选择内部待岗。

1、内部待岗人员管理:

公司将成立劳动服务分公司,对内部待岗人员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凡纳入劳动服务分公司的职工,需与公司签订《内部待岗协议书》,遵守劳动服务分公司相关考勤记工、临时任务安排以及工作考核等规定,每天正常上班报到,参与月度工作考核,月末根据考核结果计发工资。

职工内部待岗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内部待岗期间,如有违反《内部待岗协议》中相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管理办法及专项协议见附件8。

2、内部待岗人员待遇:

执行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沧州市医保中心核定的基数)。

(四)离岗退养及相关待遇

落聘且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仍想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照劳动服务分公司考勤及工作要求进入内部待岗序列的职工,可选择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期间待遇及管理办法:

选择离岗退养的人员,与公司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见附件9),公司按照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支付生活费,并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沧州市医保中心核定的基数)。

凡选择离岗退养的人员,公司不再规定相关出勤及考核要求。

(五)其他几项事宜

1、本次分流安置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相关待遇是基准日所能计算的一次性选择,不因个人之后年龄的增长变更待遇。

2、以上经济补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其它一次性支付费用,在职工完成离职工作交接各项手续后,一并支付。

3、职工实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交税的,由企业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4、本办法实施后,内部退养人员、离岗退养人员不在岗期间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全权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个人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解除合同等条款内容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分流安置工作总体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行总体决策、指挥和调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分流安置工作,协调各专业组,贯彻和落实文件规定精神,保证按期完成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任务。

办公室下设政策法规组、档案资料组、财务资金组、安全保障组、信访宣传组五个专业组,负责职工分流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职责分工见附件。

各党支部成立工作组,负责职工分流安置期间职工稳定工作。

各党支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确保宣传到每一名职工,确保全体职工深入学习,吃透政策。

(二)时间安排

1、2014年10月16日---11月15日,公司领导讨论、研究、确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职工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并修订完善《实施细则》;

2、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三定”工作;

3、2014年11月16日前,《实施细则》上报冀中股份公司;

4、2014年11月22日前,《实施细则》提交公司职代会讨论;

5、2014年11月25日前,《实施方案》和《细则》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6、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竞聘上岗的组织工作。

7、2014年12月27日前,完成全部分流安置方式的统计汇总,由公司研究审批。

8、2015年2月3日前,完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办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支付。

(三)具体实施

1、个人申请及完成时限要求

公司竞聘上岗完成后,进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落聘及未参与竞聘的职工可根据个人意愿,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内部待岗、离岗退养等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上述分流安置方式,均备有正式申请表(见附件1、2、3、4、5),职工需认真填写,签字确认,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汇总报公司审批实施。

若正式申请表发放5个工作日内未填报正式申请表,或填报正式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职工分流安置机会,不再享受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关政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办理竞聘上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内部退养、内部待岗、离岗退养,以部室、生产厂为单位组织进行。

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分期分批办理,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

五、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代会审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人员分流安置完成时止。

附件:

1、金牛化工公司竞聘上岗申请表

2、金牛化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3、金牛化工公司在岗职工内部退养申请表

4、金牛化工公司内部待岗申请表

5、金牛化工公司离岗退养申请表

6、劳动服务分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7、《内部退养协议书》

8、《内部待岗协议书》

9、《离岗退养协议书》

10、领导小组分工及时间进度安排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1

金牛化工公司竞聘上岗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工户口

□本市

城镇

□本市

农村

身份证号码

 

□市外

城镇

□市外

农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区路号栋单元户

现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意向

本人已完全了解《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经过慎重考虑,本人决定:

在本次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中,选择竞聘上岗,并承诺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

现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意见

 

公司审核(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金牛化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工户口

□本市

城镇

□本市

农村

身份证

号码

 

□市外

城镇

□市外

农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区路号栋单元户

现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

意向

本人已完全了解《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经过慎重考虑,本人决定:

在本次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中,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现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

意见

 

公司审核(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金牛化工在岗职工内部退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工户口

□本市

城镇

□本市

农村

身份证号码

 

□市外

城镇

□市外

农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区路号栋单元户

现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

意向

本人已完全了解《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本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经过慎重考虑,本人决定:

在本次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中,选择内部退养,并承诺遵守公司内部退养的有关规定。

现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

意见

 

公司审核(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金牛化工公司内部待岗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工户口

□本市

城镇

□本市

农村

身份证号码

 

□市外

城镇

□市外

农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区路号栋单元户

现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意向

本人已完全了解《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经过慎重考虑,本人决定:

在本次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中,选择内部待岗,并承诺遵守公司内部待岗的有关规定。

现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意见

 

公司审核(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金牛化工公司离岗退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工户口

□本市

城镇

□本市

农村

身份证号码

 

□市外

城镇

□市外

农村

户口所在地

省(市)市区路号栋单元户

现所在部门

 

工作岗位

 

申请意向

本人已完全了解《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及《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实施细则》的内容,经过慎重考虑,本人决定:

在本次金牛化工职工分流安置中,选择离岗退养,并承诺遵守公司离岗退养的有关规定。

现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意见

 

公司审核(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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