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程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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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课程要点
第一章概述
知识产权的功能价值
a.国家层面
(a)是体现国家实力的指标之一
(b)是实现强国目标的助力之一
(c)是赢得国际竞争的武器之一
b.企业层面
知识产权是企业市场竞争工具
c.个人层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因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知识产权法。
(法典;法典、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知识产权规定)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应归类于何种法律部门。
1.知识产权法在世界上基本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2.英美法系因无法典编纂传统,知识产权法一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
3.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虽法国1992年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但并没有改变其属于民法的范围,许多国家单行法或作为民法典的组作成部分,如俄罗斯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第四部分。
4.知识产权法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归属于民法,民法是一般法、其是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律:
主要有《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医药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着作权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商标权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等
专利权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
知识产权法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多变性,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变化从来就落后于技术创新的脚步。
因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原则的行为指导功能、解释评价功能、法律补充功能,廓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以稳定的公理性原则来弥补知识产权法规则的不稳定尤显必要。
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
2.知识产权法定原则;
先有知识产品,再有法律,后有知识产权。
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规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或变更知识产权的内容。
(迄今为止包括普通法系在内的各国均制定有成文法保护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公示原则;
指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情形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一般都包括了对权利的产生或授予、权利的归属、权利的变动和权利的终止或撤销等情形进行公示。
4.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原则。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知道其种类有:
民事、行政、刑事,即可)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通过内涵与外延的协调、统一而体现。
内涵是用于揭示知识产权本质的,即什么是知识产权。
(概括性、抽象性、学术性)
外延是用于明确知识产权范围的,即哪些是知识产权。
(列举性、具体性、法定性)
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郑成思等)
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吴汉东、刘春田等)
民事主体(人们)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的统称)。
(宁立志等)
1.知识产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
2.有些所谓的知识产权的产生并非与智力创造活动有关:
地理标志权、商誉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或不仅仅与智力创造活动有关:
商标权、商号权等。
3.知识产权以财产权属性为主,但某些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同时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回收作品权。
4.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权益。
前者是指被有关的明文法类型化的权利;后者指尚未被有关的明文法类型化为权利的利益和按照现有有关的明文法无法解释为某种权利但又应当受到保护的某种利益,如域名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蓍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一般分为两类:
文学产权,包括着作权(作品)及与着权有关的邻接权(作品的传播媒介);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体性(没有例外)非物质性
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无形无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但是“知识产品”的载体是有形有体的,如一本书、一台机器。
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最为突出、最本质的特征。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不可能有因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届满等原因而进入公共领域;也不会因实物的交付而发生交付。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除了具有无体性(非物质性)外还具有非消耗性(永存性)、可复制性、创造性或识别性、公开性,而且非消耗性(永存性)、可复制性是由无体性(非物质性)延伸而来的。
(二)专有性(例外,如地理标志权等)
指知识产权具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独占性:
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他性:
对同一个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一个专利权排斥关于同一发明的另一个专利权。
相对性:
1.如着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和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2.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即只在一定有效期限和一定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3.地理标志权就不归属于特定的主体,而是归属于该产地内生产同类产品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4.商业秘密权则表现为相对专有性,因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掌握并利用该商业秘密。
(三)地域性(例外,如商誉权等)
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主要依据各国国内法确定。
这一点与有形财产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有形财产可因占有而适用“权利推定”,从而使有形财产在域外得到保护。
(四)时间性(例外,如商标权等)
指多数知识产权仅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权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长期垄断。
如依我国法律,发明专利权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着作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等。
商标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无限制地延长其实际有效期;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和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等都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法中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
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
如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即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
(2)经营性标记:
如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等;
(3)经营性资信:
如商誉等。
着作权法
狭义的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着作权人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着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组织者和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常被称为邻接权或相关权。
特征:
无体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着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着作权和商标权在取得保护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2.着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着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情感,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
思想、感情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样的思想感情,人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现和利用。
(文字、声音、色彩、图形等)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中实施这项技术。
这是“思想内容”与其“表达方式”的区别。
2.着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
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着作权。
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着作权的性质:
着作人身权的性质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着作财产权的性质
1.可让与性。
2.有期限性: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可继承性。
所谓着作权的客体,就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作品。
1.独创性: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不是思想的独创性。
不以技艺水平高下等为准(新颖性、创造性)
2.可复制性:
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非必须已复制,强调的是可能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作品的类别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着作权主体,也称着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着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国家)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据着作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着作权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前者指直接根据创作的事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委托合同)而取得着作权的人,如委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取得委托作品的着作权。
原始主体享有着作权的全部权利,即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
后者指通过转让合同、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着作权的人。
通常情况下,继受主体一般只享有着作财产权。
(展览权)
原始作品和二次作品是相对应的概念。
二次作品是在他人原始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或者汇编所形成的作品。
在二次作品上存在双重的着作权保护,即原始作品的着作权和二次作品的着作权。
特殊作品着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
指作者基于原先存在的作品而创作的新作品,主要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行为。
演绎作品含有作者的新的创作劳动,其作者同样对该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是不能侵害原作品作者的权利。
原作品的作者对演绎作品可能享有,或不享有着作权。
前者如翻译作品;后者如改编作品。
合作作品:
指两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自由组合)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可以分割使用(歌词与乐曲)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小说)两种类型。
汇编作品:
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的作者(汇编者)对作品整体享有着作权,被汇编的作品,由其作者享有着作权,没有着作权的作品或信息并不因其纳入汇编作品而获得着作权。
影视作品的制作人享有完整的着作权。
影视作品的作者(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有权单独对该部分作品行使着作权。
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的作者以自己的意志而非单位的意志创作。
如果是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职务作品着作权的一般归属。
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作者与委托人之间通常订有委托合同,就作品的完成期限和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
《着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着作权的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其性质可以分实质性条件和形式性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可以获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我国为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否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着作权。
自动取得:
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着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登记取得:
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着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着作权,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加注取得:
是指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取得着作权的条件,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取得。
着作权的保护期限
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两种时间节点的计算方式(死亡、发表起算),但是如果没有特指就是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
电影类作品、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为发表后50年
在我国,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利由着作权政管理部门保护。
发表权因与作品财产权的行使密切相关,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其保护为50年,与着作财产权相同。
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
是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发表权只有一次。
(二)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原件、复制件)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真名、笔名、假名、匿名,顺序)匿名即作者不署名,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和其他着作权;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
(三)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观点、事实和感情不被改动、曲解、阉割、丑化。
(五)收回作品权:
作者的作品发表后,基于其思想、情感的改变或作品内容的错误等正当理由,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
着作财产权的内容
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着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一)复制权(七)广播权(十三)注释权和整理权
(二)发行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出租权(九)摄制权
(四)展览权(十)改编权
(五)表演权(十一)翻译权
(六)放映权(十二)汇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主动性)获得作品的权利。
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传播作品的形式所作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是由着作权派生出来的从属权利,是传播技术进步的结果(种类):
出版者权(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着作权与邻接权区别:
1主体不同:
邻接权的主体除了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保护对象(客体)不同:
着作权是作品;邻接权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品、节目信号(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包括人身权,且财产权范围也小于着作财产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首次发生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录音录像首次制作完成时起算,享受50年的保护期。
着作权的利用实际上是指着作财产权的利用,着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其全部或者部分着作权而获得收益,也可以转让、质押。
着作权许可使用是指着作权人在保留其着作权人身份前提下,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着作权的转让是着作财产权的转让,即将着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着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
着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着作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着作权的其他转移形式(法定:
继承)。
着作权集体管理指着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着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为着作权法所特有)。
着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无须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享有着作权或邻接权的作品,并不用支付报酬的行为。
(1)不得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
(2)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3)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需要。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法定许可,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适用于邻接权。
条件: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无须得到着作权人的许可;
3.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须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出处等);
4.使用作品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5.着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着作权的侵权行为
公民、法人等,未经着作权人授权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使用其着作权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着作权,也包括着作邻接权。
侵犯着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
包括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损害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赔偿损失以过错为要件,停止侵权不以过错为要件
专利法
专利:
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从形式上讲,专利是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代表国家依法给予发明创造者的一份授权文书(专利文献);或者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从本质上讲,专利是发明创造者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享有的一种垄断权。
专利权:
指民事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一定的发明创造(自己完成或者他人完成)依法获得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主要特征:
1.法定授权性。
(必须是依法申请并被授权而取得,区别着作权自动取得。
须具一定的条件:
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经一定的行政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授权)
2.专有性或独占性。
(合法垄断,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否则为侵权;非绝对(为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维护公共利益:
受到强制许可、计划许可、在先权、时间和地域等规定的制约;)
3.地域性和时间性。
(我国范围内,20年、10年、10年)
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的(自己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计划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制度的特征:
1相对的垄断性:
合法垄断但也有限制。
强制许可、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时间性、地域性等等。
专利制度所体现的垄断性是以专利权人公开其专利内容并受到一定权利限制为代价的,所以是相对的。
2绝对的公开性:
各国专利法都要求专利申请人必须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清楚地、完整地公开,否则该申请将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专利制度的绝对公开性要求,一方面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了解和利用发明创造的信息资源,避免重复研究,扩大发明创造转化为生产力的机率;另一方面,通过申请人公开其专利申请的内容,以确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从而告知社会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有多大,以免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有些特殊专利技术如涉及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采取保密措施。
国防专利机构(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审查,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专利法是国内法、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随科技发展而发展。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而任何单位或个人取得专利权的基础是“发明创造”。
角色转换:
发明创造人(例外:
职务发明:
发明创造人所属单位才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利转让)-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
联系与区别:
1、发明创造人与专利申请人可以分离(法定、约定);
2、专利申请人申请并被授予才成为专利权人。
发明创造人是指实际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具体包括发明人、实用新型创造人和外观设计人。
具备条件: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且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
但这里的能力是指创造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
2.必须是实际完成创造活动的自然人。
分类:
1职务发明创造人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人。
判断要件: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单个发明创造人和共同发明创造人(人数)
3本国发明创造人和外国发明创造人(国籍)
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财产权和人身权
专利申请人
分类:
原始申请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人、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属的单位)和继受申请人(受转让人)、先申请人和后申请人(先后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外国申请人和本国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可依法直接在中国申请;没有的依照两国协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依法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专利申请权人与专利申请人的关系:
专利申请人即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如果有权申请专利的人依法提出专利申请,则成为专利申请权人,并依法对其“专利申请”享有权利。
否则,专利申请人不可能转变为专利申请权人。
专利申请权人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权。
专利申请提出前转让,其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不是专利申请权,无法对抗第三人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提出之后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
其合同必须书面,有的需要一定手续,如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需要登记,为生效要件,合同能对抗第三人。
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应由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