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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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健全和完善综合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和指导综合交易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等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全区综合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全区综合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领导。

第五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公管办)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平台,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综合交易活动的服务(或代理)机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综合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二)协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管理制度,制定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对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具综合交易见证证明;

(五)协助区公管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和举报;

(六)协助区公管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诚信)体系建设;

(七)其他事项。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国资、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监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相应的综合交易监管职责,对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本区监管权限内的综合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内进行公开交易;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市级以上项目及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环保、教育、卫生、体育、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BOT投资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四)市级部门依法委托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在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

(二)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重新出让(租赁);

(三)除上述

(一)、

(二)之外的其他同一宗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四)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采矿权出让。

第十条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下列国有产权交易,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三)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如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等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资源因故不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进入市级交易场所交易,不得进入其他交易中心或其他场所交易。

第十四条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批及备案工作。

区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机构职责。

具体包括:

为工程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标投标事项、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场地、提供招标投标查询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服务、公告招标投标结果、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场内管理、出具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见证证明、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

区国房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出让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区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职责。

具体包括:

按照区国房局拟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对外发布出让信息;接受竞买人报名申请;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鉴证证明;将招拍挂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国房局、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

区财政局负责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并指导本区范围内采购活动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起草《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等工作。

区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具体包括:

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放采购文件;组织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经办公务车辆安全事故统筹工作;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国有产权交易

区国资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审议)、批准,确认交易方式,受让方资格审查,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或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区交易中心承担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职责。

具体包括:

信息发布,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组织拍卖(竞价),出具国有产权交易见证证明,将交易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区国资局、区财政局和区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全区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进场、规范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见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国资、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二十条全区综合交易应依托市级、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诚信)信息数据库,依法加大企业信用(诚信)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运用力度,推进综合交易领域信用(诚信)应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国资、监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公管办设立常驻监管工作人员,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非常驻监管人员,代表所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综合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国资、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公管办与区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加大对区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共同督促综合交易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五条区公管办应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综合交易评标专家、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年检培训、管理考核和回避辞退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公管办应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标专家、中介机构、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代理行为,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

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其参与竞争。

第二十七条区交易中心应及时更新和完善区级综合交易信息发布网站,健全综合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综合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重庆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区交易中心LED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

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应当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综合交易见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

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在综合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区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主管的项目,从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区交易中心可以依据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区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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