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职业技能测试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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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职业技能测试题库
法律系
法律事务专业
职业技能题库
关于本套题库的说明
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通过三年的学习,使本专业学生具有法学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操作的能力;掌握司法的一般程序,能够协助律师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讼案件;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技能.根据培养目标,特设计本套职业技能测试题库,考察学生的上述技能。
目录
技能测试题
(一):
法律咨询技能训练…………………………3
技能测试题
(二):
文书写作技能训练…………………………4
技能测试题(三):
民事起诉状写作技能训练…………………5
技能测试题(四):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能训练…………………6
技能测试题(五):
民事证据调查………………………………7
技能测试题参考答案………………………………………………8
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测试题
(一):
法律咨询技能训练
训练目的及要求:
通过此项训练,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适用法律,解答法律问题。
要求学生根据所给材料,进行书面及口头法律解答,要求引用法条正确,条理清楚,语言表达通顺。
(每题20分,书面及口头各占10分)
训练时间:
200分钟
训练材料:
1、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甲、乙离婚后,丙随母乙生活。
某日,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8万元。
经查:
情况A:
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情况B:
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情况C:
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
问:
以上三种情况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8万元的赔偿金?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情况A中,乙一人的财产足以赔偿丁的损失,且不至于影响乙的正常生活,所以由乙一人的财产赔偿,甲的赔偿额为零(甲自愿赔偿的除外);情况B中,乙个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丁的损失,但仍然要在为乙保留必要个人生活资料的前提下,由乙一人的财产来赔偿大部分责任,甲承担不足部分(次要责任);情况C中,考虑到要保留乙必要的生活资料,乙一人的财产仅可以用来赔偿小部分或者不赔,甲则要承担主要责任。
本例中,甲处于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甲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也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本题考查知识点为:
监护人的责任、补充连带责任。
2、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朋友乙处,后乙急于用钱就擅自卖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盗得该画卖与戊,后丁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案情。
甲、丙得知这一消息后均要求戊返还古画,戊以自己花钱购得此画为理由,拒绝返还,遂其纠纷。
问:
如果当事人向你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你如何判断古画的归属?
咨询意见: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甲为古画的原所有人,但是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甲基于对古画的所有权而享有的追及权因为丙的善意取得而遭到阻却,同时因为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盗窃物、遗失物,所以丙可以通过物的追及权要求戊返还古画。
甲、戊则有权分别向乙、丁请求赔偿损失。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为物的追及力、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终局责任的认定。
3、甲欠乙5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甲将自己仅有的房产以赠与之名转到弟弟丙名下,同时将价值20万元的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卖与好友丁。
此时甲已明显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现乙向你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咨询意见:
《合同法》第74条规定:
“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债务人甲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无偿赠与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而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乙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而不能进行私力救济。
本题考察知识点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和除斥期间。
4、2008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
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9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受房屋后进行了装修,于2008年5月20日出租给了叶某,租期为2年。
2008年6月10日,王某因车祸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8年8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杜某问:
他有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有,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咨询意见:
《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物权法》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中,杜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杜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但是因为叶某的租赁行为发生在房屋转让行为之前,所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杜某无权要求叶某在租赁期(2年)内返还房屋。
本题考察知识点为:
不动产物权转移采取登记主义,动产采取交付主义,以及买卖不破租赁。
5、某日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不见失主。
甲打开钱包发现内有1000元现金及失主的名片,于是甲打车前往名片所写地址,将钱包交与失主乙,乙非常感谢。
甲要求乙支付来回打的车费共计35元,同时要求100元酬金。
乙不允,遂起纠纷。
现甲向你咨询,他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甲及时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其请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是合法的,但是支付酬金的请求却没有法律依据。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为遗失物取得中拾得人与失主的权利、义务问题。
注意本题,如果甲不归还遗失物,或者遗失物被窃等情况如何处理。
6、某日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父亲病危,急忙离去。
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因急着赶赴喜宴,将剩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现甲向你咨询乙的行为的性质,如何解答?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乙在没有得到甲的委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甲的损失而代为销售活鱼,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乙在有义务将卖鱼所得价款返还甲的同时,也有权利要求甲支付其在卖鱼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将高价卖鱼所得的1000元归自己所有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甲。
因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的行为须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以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须对本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乙将最后100斤鱼低价卖出的行为属于不当管理,须对甲进行赔偿。
本题考察知识点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7、李某问:
自己将自行车停放在商场附近的便道上,购物出来发现车子不见了,便向商场自行车寄存站的管理人员打听,管理人员告之,已将车子锁在寄存站的另一边了,并领其取车。
不料自行车已被窃走。
依照法律,谁应对此负责?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李某自行车的存放既影响了公共秩序,又不安全,寄存站的管理员的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随着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在管理员与李某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管理员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
管理员没有尽到此义务使自行车被盗,因而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自行车寄存站应当赔偿李某的自行车。
8、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
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造成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现向你咨询,请问甲、乙、丙、丁四人的责任如何分配?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丙、丁对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是如果由甲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则属于显失公平,考据到甲是出于乙的建议而攀爬阳台,并且由于乙提供的绳索断裂而受损害,因此可以公平责任为由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丙、丁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考察知识点为公平责任与无责任的区别。
9、村民王某养了一只狗,拴在大门内,初三学生李某放学路过门口,拿石头、木棍儿逗狗。
狗挣断绳子,将李咬伤。
李某问:
王某是否应负责?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初三学生逗弄狗,应当预见到狗会挣断绳子发生咬伤人的后果。
因此,李某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狗咬伤,责任自负。
10、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说:
“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要路过的王家昨天买了一条狗,我们要不要绕道回家?
”乙搭:
“不要怕!
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乙路经王家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请问,本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之一,难点在于分析小男孩乙有没有过错。
甲、乙沿着以往常走的路线回家,并不存在什么过错,所以应该由王家(狗的饲养人)来承担全部责任。
本题与第8体一样,考察特殊侵权行为中动物侵权的问题。
11、杨某路过一施工工地,突然被从高处掉下的一块玻璃击中头部,当场昏倒,经抢救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
经查,施工单位未设安全网。
请问,杨某的损失谁应负责?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即其应当预见到在施工过程中未加安全网,不采取安全措施,会发生危险,由于施工单位的过失,造成杨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杨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本题属于特殊侵权之一,难点在于要分清所有人和管理人的问题。
12、刘某和徐某两名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刘某将徐某从讲台上推倒,造成徐某腿部骨折。
徐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其经济损失。
校长向律师咨询:
学校应赔偿徐某的损失吗?
谁应对此负责?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过错责任的要件之一是损害行为是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两小学生做游戏造成的伤害,这是教师预料不到的事情。
教师既没有故意和过失的主观过错,也没有造成伤害的作为和不作为。
所以,教师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小学生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则是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就是说,监护人要代替被监护人享有权利,又要代替被监护人履行义务,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还应承担责任。
据此,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13、某天晚上,由于某寄宿制中学门口的保安离岗,社会闲杂人员魏某怀揣一把尖刀顺利进入校园男生宿舍进行抢劫活动。
抢劫惊动了同学们,在混乱中魏某连续扎伤三名同学后仓皇出逃,一直未被抓获。
现问三名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共3万元由谁来承担?
咨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魏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该承担受害学生的损失,同时学校因其保安离岗也有责任,所以在不能抓获魏某的情况下,学校应该赔偿三学生的损失,将来抓获魏某时,学校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14、南京台商何先生问:
最近,我厂向生产学生书包的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我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我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我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我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我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我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我厂。
请问:
如果按照《合同法》,我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咨询意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厂与甲厂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看要约人发出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如果要约人没有发出要约,合同不可能成立。
从你信中所述来看,你厂向甲厂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特征。
首先,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你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你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
按照《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第二,你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
首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你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你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第三,在你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你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你厂。
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你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为上述原因,尽管你厂没有与甲厂正式签订合同书,但你厂与甲厂之间的传真往来已经导致双方合同关系的建立。
合同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你厂确实已经购货重复,需要解除一份合同,那就应当与甲厂协商;如果甲厂同意解除合同,你们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厂不同意,则你厂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拒收货物。
15、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称:
“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即传真给甲:
“函收到,即日发货。
”丙水泥厂收到函件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问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咨询意见:
《合同法》第22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甲公司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乙厂以回函的方式作出了承诺,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又因为甲在函件中承诺“货到付款”,所以丙按照甲的要求所做出的履行行为也是有效的,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也成立。
16、青年亭长刘邦喜食狗肉,无奈薪俸微薄,日久积欠沛县屠狗专业户樊哙狗肉款15铢,吏椽萧何怜之,告邦曰:
“汝若能为县衙看门30天,狗肉债归吾,可否?
”邦喜极,然诺连连。
何遂与哙立契云:
“今后每月自何俸禄中支出2铢以偿刘备之欠款,至清为止。
”后邦看门仅3日,因思念新婚妻子吕雉,径回丰县老家逍遥。
何气急,以“邦失信,吾可爽约,债仍在邦”为由不偿欠款。
请问本案中萧何的说法有无法理依据?
咨询意见: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刘邦的债务转移给萧何是经过债权人樊哙同意的,所以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刘邦与萧何之间的约定并不是债务承担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刘邦违反约定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一经成立,第三人(萧何)不得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瑕疵而对抗债权人,所以萧何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本题考察重点为债务的转移及其无因性。
17、甲、乙为朋友,一日,乙到甲家做客,甲去丙商场购回丁啤酒厂出产的某品牌啤酒数瓶(每瓶3元)款待乙,二人开酒时酒瓶突然爆炸,炸伤甲、乙,二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
现二人向你咨询如何向法院起诉,才能最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咨询意见: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以保护法》第35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此,甲、乙均可以丙商场或者丁啤酒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题为加害给付问题。
1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元存款,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个儿子。
大女儿早于李某病故,留下一子。
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
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
现相关当事人向你咨询李某财产的继承问题,如何作答?
咨询意见: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13条第4款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由此可知,本案中,李某的四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因为养子未尽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李某大女儿之子有权代位继承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小女儿之女则属于转继承,有权取得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
19、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现当事人向你咨询如何认定稿费的归属?
咨询意见: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2条规定:
“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由此,可以判断,《昨天》和《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明天》的稿费则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为甲离婚后才发表该小说并获得稿费。
20、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为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做约定。
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
李某认为自己享有该校徽著作权,就此向你咨询,如何作答?
咨询意见: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实际上存在两个委托创作合同,在红旗中学和某工艺美术院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属于红旗中学,而在某工艺美术院和李某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依法著作权应当属于受托人李某。
虽然前一合同双方约定著作权的属于红旗中学,但是该作品并非受托人完成,而且该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故红旗中学不能因此取得著作权。
考查知识点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测试题
(二):
文书写作技能训练
训练目的:
通过此项训练,使学生掌握离婚协议书、遗嘱、各类合同的基本格式、主要内容并能自己书写。
训练要求:
1、请学生根据所给材料,帮助于淼、常蓉拟订一份离婚协议书。
2、请学生根据所给材料,帮助李富贵、许玉兰草拟两份遗嘱。
3、请学生根据所给材料,草拟合同。
训练时间:
40分钟
训练材料:
1、于淼( 男,35岁)北京网通公司员工,每月收入6000元,常蓉( 女,30岁)北京世纪公司职员,每月收入5000元,二人于2000年5月16日登记结婚。
婚后一直居住在于淼父母的一套房子中。
2002年9月俩人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家园8号楼1203号住宅一套(首付50万,20万贷款,期限10年,现每月还贷2800元)。
2004年8月7日生下女儿于晶晶。
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
现双方协商,自愿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2分)
协议人:
于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身份证号码(3分)
协议人:
常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身份证号码(3分)
协议人于某、常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
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4分)
一、房产问题(10分)
二、子女抚养问题(10分)
三、其他财产问题(5分)
四、共同债权及债务(5分)
五、探望权问题(5分)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5分)
协议人:
(1分) 协议人:
(1分)
年、月、日(1分)
2、李富贵(1940年2月5日出生)与妻子许玉兰(1945年12月2日出生),共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2号楼3层301号三居室。
老人只有一个亲生女儿李然(35岁,已婚),夫妇二人想立一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女儿一人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