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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发351号

 

渝农发〔2009〕3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

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8月17日起施行。

《办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畜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的重要意义

畜禽规模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建立养殖档案,有利于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改善规模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有利于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市农委成立由王健副主任任组长,畜牧业发展处、防疫检疫处、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畜牧、兽医防疫部门要各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按时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农委将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建立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要对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工作。

四、其他

(一)关于备案登记

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由业主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二份(表样详见附件3—1),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后送交所在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表收悉通知书二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备案人留存一份(表样详见附件3—2),在接到备案表的15个工作日内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派出人员现场核实,填写备案表现场审核业务交办卡二份,一份交现场审核小组,留存一份备查(表样详见附件3—3),备案表经现场审核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一份并送业主一份存留备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关于备案汇总上报

备案情况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汇总(表样详见附件4),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汇总上报,上报表以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上报市农委。

(三)关于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由1位畜禽种类代码、6位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

猪、牛、羊、禽、兔、蜂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4、5、6,其他畜禽为7;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代码详见附件2。

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每个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代码顺序号不重复,即某畜种已使用的顺序号,另一畜禽不可再用此号码。

如荣昌县某生猪规模场养殖代码为1—500226—0001,其他畜禽不可再使用0001。

备案及养殖档案所需表格由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表样统一印制,分发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研究部署,组织人员广泛宣传,积极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工作。

联系人:

王华平

联系电话:

89133135

电子邮件:

xmc@。

 

附件:

1、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2、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表

3、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样表

4、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表

5、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6、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二)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场所。

(三)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2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必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地址在全市各级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

(二)选址、布局及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五)用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二)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20头以上。

(三)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

(四)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五)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

(六)肉禽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

(七)养兔场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八)养蜂场常年饲养30箱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同类畜禽标准执行。

第七条养殖小区备案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头以上。

(二)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三)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

(四)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

(五)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

(六)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00只以上。

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同类畜禽标准执行。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申请备案,由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提出,并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

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1位畜禽种类代码、6位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猪、牛、羊、禽、兔、蜂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4、5、6,其他畜禽为7。

编码形式为:

×(畜禽种类代码)-××××××(区县行政区域代码)-××××(顺序号)。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内容进行登记建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确认后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对应当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在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畜禽标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表

万州区

500101

潼南县

500223

涪陵区

500102

铜梁县

500224

渝中区

500103

大足县

500225

大渡口区

500104

荣昌县

500226

江北区

500105

璧山县

500227

沙坪坝区

500106

梁平县

500228

九龙坡区

500107

城口县

500229

南岸区

500108

丰都县

500230

北碚区

500109

垫江县

500231

万盛区

500110

武隆县

500232

双桥区

500111

忠县

500233

渝北区

500112

开县

500234

巴南区

500113

云阳县

500235

黔江区

500114

奉节县

500236

长寿区

500115

巫山县

500237

江津区

500381

巫溪县

500238

合川区

500382

石柱县

500240

永川区

500383

秀山县

500241

南川区

500384

酉阳县

500242

綦江县

500222

彭水县

500243

附件3—1: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申报人填写内容

场(区)名称

 

场(区)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畜禽种类

小区内

养殖户数量

养殖规模

 

场(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场(区)功能区

划分情况

 

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数量、职称及专业技能)

粪污无害处理

设施及方法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区县(自治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

现场验收时核实以上内容,并填写以下相关情况

一、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二、环保设施:

 

现场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年月日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畜禽养殖代码:

注:

1、此表正反面打印。

2、此表一式2份,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小区)各存1份。

附件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收悉通知书(存根)

通知书编号

 

交表时间

 

备案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限

 

投诉电话

 

接件人

 

联系电话

 

备案表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邮寄□

邮寄地址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收悉通知书

通知书编号

 

交表时间

 

备案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限

 

投诉电话

 

接件人

 

联系电话

 

备案表发送方式

来人领取□邮寄□

邮寄地址

 

附件3—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业务交办卡(存根)

通知书编号

 

收悉时间

 

备案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场验收主办人员

 

接件人及时间

 

现场验收组意见

 

局领导意见

 

办结移交时间

 

收表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业务交办卡

通知书编号

 

收悉时间

 

备案单位名称或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现场验收主办人员

 

接件人及时间

 

现场验收组意见

 

局领导意见

 

办结移交时间

 

收表人

 

附件4: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表

区县(自治县):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场(小区)名称

业主名称

地址(具体到村社组)

联系电话

常年存栏量

备案时间

备注

注:

1、此表分畜禽品种分别上报,一个畜种一张表格。

2、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上报此表,已上报的养殖场(小区)下次不再汇总上报。

若是内容变更再次备案的,须再次汇总备案,并在备注栏说明。

附件5: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标识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

1、圈舍号:

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时间: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

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

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

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

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产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

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

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

1、时间:

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

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

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

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

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

数量

免疫

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

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

1、时间:

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

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

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

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

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

1、畜禽标识编码:

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

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

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

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

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

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

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

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

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

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

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

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

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

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

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

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

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

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

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

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

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附件6:

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标识编码:

品种名称

个体编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母号

父号

种畜场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种畜调运记录

调运日期

调出地(场)

调入地(场)

种畜调出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规模养殖备案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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