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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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

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有一天,丈夫去外地干活,袁某趁作饭之机,把毒药放入锅中。

由于投度量小,婆婆和小姑子吃饭后只略感不适,并无他恙。

第二天,袁某又加大了药量投入锅中,结果,婆婆和小姑子均中毒,呕吐不止。

袁某见状于心不忍,就跑去找医生抢救,婆婆和小姑子均脱险了。

分析袁某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答:

袁某有两次投毒的故意犯罪行为。

第一次,袁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投毒),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投毒量小)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次,袁某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于心不忍,跑去找医生抢救,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

四、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

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

司机发火,熄火罢运,并扬言:

今天没人让座就不开车!

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谈谈如何看待

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

公交车上为老人让位是美好的道德行为,不让坐只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司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罢运侵犯了乘客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

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

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二、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若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无效婚姻情形即不存在,民政部可责令其补办结婚证,因此张某可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可受理。

(相关理论: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2、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若张某达到了法定婚龄,则其无效婚姻情形便不存在,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张某可分割;若张某仍未达到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司法解释

(一)第15条,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明为王某一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理论: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三、张某与李某于1991年结婚。

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

婚前,张某有继承所得房屋5间,婚后自由双方居住。

1999年,张某以双方的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2001年5月,张某下岗,生活顿感拮据,他计划从事家用小电器的经营,但苦于没有资本,遂备出让3间房屋,李某坚决反对。

同年6月,李某的朋友介绍张某到某厂作清洁工,李某代为答应。

张某认为工作时非常辛苦且收入太少,不愿前去。

李某认为,经营小电器风险太大,作清洁工作工收入不多但比较安定。

张某则认为自己原在的工厂就是家用电器厂,自己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一定能够盈利。

双方各持已见,争执不下,张某便起草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每月给李某1000元作为共同生活费用。

双方在协议上签合同,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出让房屋3间,合同经过了公证,张、王二人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和张某结婚已经9年,房屋已经属于夫妻共有,况且装修时是用双方名义借的钱,张某对房屋无权擅自处分,坚决不同意将3间房屋出卖,拒不腾房。

王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

问:

1、张某对房屋有无处分权?

为什么?

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因为房屋是张某婚前继承的财产,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张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详见书本P221,物权知识)来源: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_讠讠夏日_新

2、张某夫妻的协议的效力如何?

张某夫妻的协议无疑在他们夫妻内部是有效力的,因为是他们夫妻双方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外(第三人)也要效力,因为该协议经过公证,可推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因此张某夫妻的协议对内对外都产生效力。

3、张某婚后的债务如何偿还?

为什么?

张某以夫妻双方名义借款2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装修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张某夫妻协议中规定的“张某自主经营,盈亏自负”的债务由张某的个人财产偿还。

(详见书本P221,债权知识)

四、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

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

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

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

“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

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

”。

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

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

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五、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

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

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的遗产:

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

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案例三(遗产继承以及财产分配问题)

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

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

应该如何分割?

答:

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办法可以商议,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的遗产——平分 ;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的遗产——平分

二、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

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请说明理由。

答:

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

遗产该如何分配?

说明理由。

答:

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的比宋某早,所以宋乙的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的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的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的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的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4人均分,每人2.5万元四、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

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去世,则第一顺序继承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去世,由外孙女代位继承。

丙已经去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放弃继承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承,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法律依据: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其他案例分析题

博客第一案

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

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

近日,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时至今日,该案件正处于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过程中。

问:

应如何看待“中国博客第一案”?

答:

“中国博客第一案”的症结所在也是现阶段失范的网络秩序症结所在。

结束混乱的网络秩序才能结束“中国博客第N案”的发生,那么社会管理部门和网民们就不应该撇开网络传播伦理的落实。

这离不开必要的技术监控、道德规范和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制约等手段,也离不开各种网络实体的参与。

窃信事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19岁大四女生马蕾蕾(化名)今年申请了包括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在内的数所国外大学。

当她得知同班女生陈馨(化名)已被明尼苏达大学接收后,抢先从信箱里窃取了陈馨的大学邀请信,并冒名陈馨用E-mail与美国校方联系,拒绝了对陈馨的留学邀请,同时推荐了她自己。

该校日前召开校长工作会议,决定开除该学生的学籍。

经过调查,学校发现马蕾蕾共窃取私拆了4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

据了解,马蕾蕾15岁时就以优异成绩考入中科大少年班,曾被评为2003年至2004年度优秀团员,而且事发前已经收到美国纽约州立石溪大学的邀请信。

问:

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什么行为?

答:

马蕾蕾的窃信行为是可耻的,应受谴责。

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都要关注。

马蕾蕾自己把错误行为完全归结于心理不健康;而有专家认为,她在思想品德上出了问题。

从马蕾蕾的悔过书和自己所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看,这个学生的心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与学生学习压力大和竞争激烈有很大关系,但她的行为已经算得上不道德。

就这件事而言,大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品德教育问题都需要引起关注。

应试教育已经给学生心理、思想带来一系列问题,社会、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要求一直以学习成绩这个硬标准为主,而忽视了人格塑造、思想情操等软标准的培养。

这十分值得警醒。

在处理“窃信事件”的过程中,校方承认平时把大部分精力用于关注学生的学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不够深入细致,因此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路上,李甲看到某上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加之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

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经过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建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3.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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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金归李甲所有。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李甲年满10岁,不满18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取得奖金的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必追认即可取得奖金所有权。

2.效力待定。

法律理由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购买电脑一般认为是与14岁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

3.可以要求退货。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父母可以要求退货。

来源: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_讠讠夏日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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