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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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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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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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实施。

在一定基础上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使建筑主体各方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各方市场主体竞争激烈,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原因方面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性及现状

二、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直接的串通投标行为;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3、招标代理机构不正确形式中介只能;4、标底编制单位、标底编制人泄漏标底。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1、部分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2、运作机制有机可乘;3、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参差不齐;4、存在腐败现象;5、标段划分不合理

四、解决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措施1、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3、强化标后监管制度,发挥宏观管理;4、规招投标程序,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5、推行新方式方法,减少串标行为的发生。

 

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论文摘要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这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基础上,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使建筑主体各方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由子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各方市场主体竞争激烈,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原因方面分析探讨,提出了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及对策。

论文关键字:

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措施及对策

 

工程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与应对措施研究

一、加强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性及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工程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由发包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借助交易中心这一平台,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2001年以来,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建筑市场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获利的机会。

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

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达到规市场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者的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七部委2003年3月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部竞价,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问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标底;

(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上述表现外,近年来,工程招标投标中又表现出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代理机构不正确行使中介职能。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业主因与某个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代理机构沟通。

招标代理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达成部协定,从中暗箱操作,达到中标目的。

4、标底编制单位、标底编制人泄漏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单位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

按规定,我国国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以,招标单位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

标底的使用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有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科学合理的标底能为业主在评标、定标时正确选择出标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适当、企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

但由于有些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都有自己的主观倾向性,或碍于关系情面,总是希望自己想用的施工队伍中标,所以标底泄漏现象时有发生;标底的产生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但是,标底编制人只要事先知道投标人的投标造价,就很容易把标底设定在一个让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中标的造价点上,以至泄漏的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描述、归纳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揉和出现,形成这种变异,给主持工作各个环节部门造成诸多困难。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近几年我国建筑业飞速发展,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制订的时间较长,从现实情况看,一些招投标参与人员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善于打“擦边球”,有的还公然违规,采用各种办法的规避招标、恶意串标、围标等等。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有的施二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

使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工程从源头上产生不规操作诱因。

(二)运作机制有机可乘。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业务不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

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性。

(三)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量评分,轻定性评分,评标专家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定量、定性分析评判的能力和结果差别较大,产生许多不公平。

(四)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产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五)标段划分不合理。

一般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以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

有的建没单位把对工程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耍求,日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还有的建设单位把应该划为多个标段工程,如:

污水处理,管材与土建部分应该分开招标,却划为一个标段,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四、解决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化。

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此外,我国还有《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

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

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

要完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针对现实问题的配套法规,法律依据,使防机制不断完善。

3、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

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行为的侦査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使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体依法公正地参与招投标。

(二)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

尽快加大进场交易的规力度,使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冈素。

使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凭实力增加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网扰。

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强化标后监管制度,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

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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