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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的现状评价和完善
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评价与完善2001
摘要
自然保护区是近代人类为保护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白然遗迹,面对环境问题日益加
重的一大创举,是自然保护中的最高形式,也是开展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要基地。
截止2000
年底,我国己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276个,占国土面积的12.44%,己经达到国际平
均水平。
然而,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却显得滞后。
一部《自然保护区条例》,三个《管理
办法》及一些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件、规章构成了我国国家层次的立法;地方立法中的规定也
近似于国家立法的缩影。
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其缺陷已经越来越不容忽视.因此,
加强我国白然保护区立法,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理应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当务之急。
本文笔者从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现状及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发展和立法现状着手,对我国白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同时借鉴国外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发展趋势,提出我国白然保护区立法需加强和解决的问题,构筑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即宪法保护,加快白然保护区基本法—《自然保护区法》的制定,加强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定,加强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性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评价构筑
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评价与完善
1综述
1.1从环境问题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崭新的关系,一方面人类要适应自然,使之能够生存下去;另一方面,人类又要去改造自然,使之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
然而正是这种适应与改造的矛盾,使人类寓居的星球不断地被污染的乌云所笼罩,种种环境问题的出现开始困扰和束缚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渔猎社会、农牧社会、工业社会直到现代的信息社会。
环境问题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早在原始人类时期,人类的生存方式为穴居树栖,食物主要以野生动植物为主,所以这一时期,对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和破坏还不是很大,但是,这一时期的对树木植物的破坏及对野生动物的猎捕,可以说开始了环境问题的萌芽。
进入农牧业社会时期后,为从环境中获得更多的生活资料,人类开始开垦荒地、放牧牲畜,从而导致森林被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等问题的出现,水污染、垃圾污染、噪声污染等开始萌芽。
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影响范围不大,破坏程度不强,在当时并未完全引起人们的注意。
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人类便进入了工业革命时期。
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开发能力达到了空前的程度,环境问题也在这一时期让世人震惊。
二十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误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这震惊于世的“八大公害事件”使人们不得不认识:
环境问题不可忽视。
尽管在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但是,目前人类仍受到十大环境问题的威胁,这十大环境问题主要是:
(1)大气污染严重,主要工业城市笼罩在烟雾之中;
(2)水体污染,许多河流、湖泊、地下水和近海的水质恶化;(3)森林滥伐和植被减少,出现了森林危机的形势;(4)土壤侵蚀、荒漠化和沙漠化不断扩展;(5)垃圾泛滥,有毒废弃物的危害严重;(6)物种灭绝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7)粮食、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短缺;(8)酸雨污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9)地球温室效应有增无减;(10)臭氧层破坏,臭氧空洞不断扩大。
环境问题带给人类极大的灾难,人类从环境问题中看到了环境、资源对于生产、生活的重要意义。
于是人类开始寻找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开始寻找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开始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顺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应运而生。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对亡然界的不断索取和破坏的经验教训中,逐渐认识到自然界承受能力的有限性和保护自然的重要性,而划定出的加以保护的自然区域。
它是人类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的科学研究基地;是自然保护事业中的一项重要建设;是保护、开发和研究自然资源的主要场所,也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基因库【1】。
12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到自然保护区的立法
1872年,美国在“自然保护运动”的基础上,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美国黄石公园”。
以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各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蓬勃发展,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保护大自然的一种特殊手段和重要措施,它对于保护人类的自然财富、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护人类持久的幸福,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目前,国际上常常把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2】。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始于1956年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发展,至2000年底,我国己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276个,至1999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达152个。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生物类型丰富,具有建立和发展自然保护区得天独厚的条件。
我国己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对于我国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生物物种的保护,以及对开展科学研究、发展旅游事业、宣传教育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其他保护措施所不及的。
尽管如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中存在问题仍然很多,对于自然保护区自身的保护,我国还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法律的保护。
因此,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使自然保护区更好地发挥其自身功能,实现其自身价值,是当今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仅有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
《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部于1985年颁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
办法》、1995年国家科委和农业部联合颁布了《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
年农业部又颁布了《水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这些立法缺乏系统性、层
次性、效力等级普遍低,已有的这些立法之间调整时象不够明确、缺乏协调性、相互
重复。
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研究在《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前,有过一定探索,如彭守约等《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金鉴明等《中国自然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塔自然保护概论》、《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及管理》等都提出应制定同一的《自然保护区法》。
此外,还有许多文章也对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作过论述,如石中元的《中国自然保护区未来发展之路》,杨朝飞的《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与挑战》,董智勇的《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刻不容缓》,李春光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鱼待立法管理》等。
各国经验表明,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与健全自然保护区法制是分不开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如前苏联、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一般都建有比较完善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3】。
特别是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立法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是其他国家所不及的。
如美国在《自然保护区法》下,还有《保护区娱乐法》、《侵入保护区法》、《保护区收入分享法》等。
因此,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13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自然保护区立法是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实施
依法治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目前,如果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有一
些薄弱环节或薄弱领域的话,那么自然保护区法制则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4]我国自然
保护区的法制建设相当不完善,自然保护区不但立法工作落后,守法执法状况也很差。
自然保护区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致使一些自然保护区中出现的问题在法律上没有规
定。
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三个《管理办法》有其自身的不完备之处,在
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荒谬现象,这与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因
此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工作,真正作到有法可依,解决各自然保护区出现的原有法
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实现自然保护区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目标。
其次,加强自然保护区立法是自然保护区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保护目的的
要求。
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珍稀物种、典型生态系统、地质、地貌及维持生态系统平衡
方面有着显著作用。
目前,由于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落后,加之执法力度的不够,
自然保护区中因破坏物种而致使种群规模减少、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
进入自然保护区偷盔、偷猎的情况也令人十分抱憾。
笔者认为,加强自然保护区从中
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可以根据保护区保护对象的不同、物种的珍贵稀有程度不同,
制定出更细、更有利于执法的法规,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各自然保护区有更
强大的法律保障,这样各白然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可以更好地被保护下来,各自然保护
区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科研、保护、旅游、宣传的功能,实现自然保护区本一身的价值。
自然保护区概述
.
1自然保护区概念及特征
自然保护区作为自然保护中的最高形式,是自然保护事业中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最基本的设置之一,是开展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要基地{5}。
目前,尽管各国都致力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但是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名称和概念,各国都不尽一致。
国际上常用的保护区以及与其相当的保护自然性质的地域种类的名称有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禁猎区、生物保护区、保护区等。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国际上和各国从不同角度理解,概念不完全统一的规定也略有差别。
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称自然保护区为国家公园,是这样定义的:
有相当大的面积;有一个或几个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生态系统,该区域内动植物物种、地质地貌及其生态环境,具有特殊的科学,教学和娱乐意义,或者拥有非常优美的自然景观;由国家最高管理机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阻止或消除各种占用、开发活动,切实保护其生态、地貌或美学特征:
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进行精神、教学、文化及娱乐为目的的观赏活动[6]。
美国关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概念主要来源于两种不同范畴的保护地域的某些特征的溶合:
一是“公共花园”,即后来的国家公园,二是野生动物保护区。
[7]因而美国国家公园可以说是一种广义性质的自然保护区。
保加利亚把具有非常优美的自然风景或者拥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动植物群落或稀有濒危动植物,对科学和国民经济具有永久意义,并需保护其自然状态的地区称其为自然保护区。
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自然保护法》规定:
未经开发的或受人类活动影响极少的、面积较小的那些主要从科学或研究的目的看是重要性区域,可以宣布为自然保护区。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特别自然保护区域法》对自然保护区是这样定义的:
指一块土地、水域以及它们的空间区域,在其中具有一些综合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有特别的自然保护、科学、文化、美学、研究和保健的意义。
我国对于自然保护区概念的定义在《自然保护区条例》颁布前,也有过争论。
1994
年《自然保护区条例》对我国自然保护区下了完整的定义,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
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
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虽然国际上和各国对于自然保护区概念的表述不一,但实质上都是指一些根据某
种意义和价值划出来加以特别保护的自然地域的总称,都表现出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其建立都以保护自然为目的。
第二,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都划出一定的空间。
第三,都需要加以特殊保护有典型意义的自然景观、物种资源。
第四,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长期保护和归附自然综合体和自然资源整体。
第五,享受整体保护地位。
.22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及现状
.22.1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历程
在古代,我国己有了自然保护区划雏形,如历代帝王的禁猎区、园囿和庙宇园林等,虽然主要是为统治者的享乐和宗教神权服务,但从当前的观点来看,多少具有自然保护区的性质[8]。
而现代意义上的自然保护区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和发展的,其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第一时期:
奠基时期(1956-1965)
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让中国人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相对而言,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事业开展的较早。
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就提出了第92号提案,并建议建立自然保护区。
同年10月第七次全国林业会议上,根据人大提案,提出了《狩猎管理办法草案》和《天然森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
应该说是这一个提案和两个草案揭开了我国建立白然保护区的序幕,于是,1956年在广东省肇庆市建立了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白然保护区。
此后不久,我国先后在海南尖峰岭、福建萃口、广西花坪、云南西双版纳的勋仑、勋猎、吉林长白山、黑龙江丰林等地,陆续建立了20多处自然保护区,填补了我国自然科学发展中的空白.截至1965年止,黑龙江、吉林、陕西、四川、云南和广东等省相继规划了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
全国各地己经建立了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70多处,其中自然保护区32处,面积约1,020,oookm。
【9】
这一时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多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建立自然保护区划范围不是很广,但却为以后自然保护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时期:
挫折时期(1966一1976)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使我国方兴未艾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受到了严重摧残,野生动植物资源也遭到破坏,一些己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被迫下放或撤销,如西双版纳1959年建立了四个自然保护区,其中原大动龙自然保护区全部遭毁坏而不复存在。
在1973年农林部召开的全国重点省、市、自治区珍贵动物资源调查座谈会上统计,全国自然保护区仅存十几处[10]。
这一时期,国家也颁布过一些恢复自然保护区划法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直至1975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在珍贵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地区,要划为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划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才逐步恢复开展起来。
这一时期令人欣慰的一件事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第十七届大会上我国参加了“人与生物圈”计划,并当选为理事国。
第三时期:
快速发展时期(1977一1993)
“文革”结束后,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自然保护区事业也劫后重生。
这一时期,自然保护区划数量迅速增多,布局也逐步合理,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也不断颁布。
1979年全国己恢复和建立自然保护区48处,到1982年我国正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共有119处,遍布23个省区,地跨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及热带等所有自然地带,面积达4,081,935hm2,占全国土地面积的.04%。
到1989年初,全国自然保护区己逾600个,面积超过国土面积的3%,至此,除上海市,全国30个省(市、白治区)都建有自然保护区【ll】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时期,我国有卧龙、长白山、鼎湖山、梵净山、武夷山、锡林郭勒、神农架、博格达峰等8个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世界生物圈自然保护区。
这表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在初具规模的同时,也正与国际接轨。
总之,这一时期是我国自然保护区蓬勃发展的时期。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逐步健全,管理人员也逐步得到充实,这一时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无论就其建设规模,还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种而言,在全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重要影响,为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2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现状
2..22.1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现状
从1994年以来,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进入了稳定发展和巩固阶段。
如今,建立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生态系统地区,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白然资源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各个地带的自然植被类型、水源涵养林以及珍贵树种得以保存、繁衍;一些濒于灭绝的物种逐渐得到恢复,种群数量有了较大的发展。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也不断丰富,土要有:
(一)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
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及水域生态系统类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二)野生生物类型,包括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三)自然遗迹类型,包括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在这些保护区的类型中,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数量最多,而荒漠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偏少,1997年统计,这两种类型的保护区数量都分别是7个。
这些类型的保护区已扁布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保护区建设较好的有云南(108个)、黑龙江(89个)、海南(72个)、广一西(67个)、四川(50个)、湖南(50个)、辽宁(41个),仅这7个省区的保护区总数就占全国总数的50%以上。
截至2000年底,据国家自然保护区官方网站公布,我国己建立不同级别、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276个,总面积1.23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2.44%,已经达到了国际平均水平。
在国际上我国又有9个保护区加入了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分别是:
四川的九寨沟、贵州的茂兰、浙江的天目山、江苏的盐城、云南的西双版纳、黑龙江的丰林、云南高黎贡山、四川黄龙、甘肃白水江。
同时,黑龙江的扎龙、吉林的向海、江西的都阳湖、湖南的东洞庭湖、海南的东寨港、青海的青海湖鸟岛等6个自然保护区被列为《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这表明,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不仅在国内取得了令国人振奋的成绩,在国际上也正与自然保护区发达国家的差距在缩小,正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2.22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自1956年以来,已有40多年的历史,其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管理经验,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
以下主要阐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现状。
第一,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不健全。
从管理体制上讲,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林业、农业、地矿、水利和海洋等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对于中国地理条件复杂、自然保护区类型丰富、分布范围广的国情来说,这种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适合的。
但是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建设还需要急待加强。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科学研究以及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至1997年底,全国956个自然保护区中,有566个保护区建立了管理机构,占61.1%:
全国有17,035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平均每个保护区为28人,在管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为3,564人,占20.8%。
从这一组数字看,与国外还有很
大差距。
第二,管理中加强了国际合作。
近年来,我国与世界野生生物基金(WWF)合作,在卧龙建立了大熊猫研究中心,对大熊猫栖息地的野外生态及繁殖进行了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与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合作引进糜鹿,使之重返故乡:
与世界鹤类基金会(cIF)合作,对丹顶鹤、白鹤、黑颈鹤等进行研究。
另外,我国还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有关部门在自然保护区领域进行了合作与交流【12】。
通过这些合作与交流学习到了国外的先进管理措施及成功的管理经验,促进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第三,自然保护区法制不健全。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不但立法工作落后,守法、执法状况更差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健全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诸多明显的侵犯、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各种自然保护区管理措施也禁不止、令不行,以至多流于形式【13】。
另外扩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还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缺少必要的经
济支持与保障,也是急需解决的。
2.23国外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
在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建立后的50年间,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理念在美国得到广泛而迅速的传播,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较慢。
1890年,美国建立了巨杉和约塞米蒂国家公园。
当时在欧洲只有英国仿效美国的这种标新立异的做法,于1895年设立了“国家托拉斯”负责规划土地并建立自然保护区。
加拿大于1885年开始在西部划定了3个国家公园,同期,澳大利亚设立了6个,新西兰设立了2个。
南非于1898年设立了萨比野兽保护区,同期英国人在印度设立了阿萨姆卡齐兰加保护区。
从20世纪开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呈现出三个特点。
第一,国家自然保护区机构开始出现,同时这些机构发起创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如德国的吕内堡海德公园、法国的七岛保护区等;
第二,在欧洲,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有很大发展,瑞典仅1900年就设立了8个;
第三,英联邦国家及美国以外国家也有更大发展。
十月革命后,苏联设立了4个自然保护区,其中一个保护区是列宁于1920年亲自批准设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自然保护工作波及世界大多数地区,特别是非洲、大洋洲、亚洲的一些国家。
如英国人在印度、斯里兰卡、苏丹、埃及等国大力发展了野兽保护区、野生动物禁猎区这类自然保护形式。
另外,如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菲律宾、冰岛、瑞典、丹麦、德国、比利时、罗马尼亚、西班牙、日本、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厄瓜多尔、智利、巴西、圭亚那等国家,也都设立了一些新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态保护运动的爆炸性开展,工业化国家居民对“绿色空间”的渴求,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划定有了更大的进展,到20世纪50年代,已具备相当大的规模,特别在北半球更为迅速。
在北美,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数量扩大了7倍(从50个扩大到356个);在欧洲,扩大了巧倍(从25个扩大到379个)。
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全世界已有1204个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25】。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也暴露无疑面对人类寓居的星球被污染的乌云所笼罩,“只有一个地球”、“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日益被国际推崇,也促进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1992年在加拉斯加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大会,发表了“加拉斯加声明”。
声明认为,保护自然资源与景观是所有人的义务,建立与维护自然保护区对人类自身和物种的保存至关重要。
声明同时呼吁,各国政府、非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和各国人民应高度重视和优先发展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
要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有害影响。
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现状评价与完善
至1993年,全球国家公园及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9,832处。
随着保护区数量的增多,各国关于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也日趋健全和完善。
在此,需要重申的一点是,国际上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名称,称谓很多,根据国际保护自然及自然资源联盟(UICN)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及各国自然保护工作的实践,许多国家的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本质上是一类的。
目前,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做法比较好的有美国、俄罗斯(包括前苏联)、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其立法体系、内容都值得借鉴。
2.24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意义
美国自然保存主义者领袖缪尔认为,原始森林就是“神殿”,树木好比“唱诗班”。
他曾经这样描述他对山林的感情:
“攀登山峰,去接受它的美好信息。
像阳光照进森林,自然的和平将流入你的身体。
风将把它们的清新气息送入你的身体。
暴雨将把它们的力耸送给你。
而爱就像秋天的落叶一样降临于你。
”怀着这种认识,缪尔主张把美国最好的原始山林作为人类精神的“圣殿”加以保存[14]。
人类之所以建立保护区保存白然资源、生态系统等,还不完全如缪尔所述,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精神震撼,更在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自然保护区能为人类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
现今世界上各种自然生态系统和各种自然地带的自然景观,正在迅速地遭到人类的干扰和破坏。
所以,在各种白然地带保留下来的、具有代表性的天然生态系统或原始景观地段,都是极为珍贵的自然界的原始“本底”,对于衡量人类活动结果的优劣提供了评价的准则,同时也对探讨某些自然地域生态系统的合理发展方向,指出了一条途径。
第二,自然保护区是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