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生产酒糟分离干燥单元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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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生产酒糟分离干燥单元检查表

酒精生产酒糟分离干燥单元检查表

酒糟分离干燥单元主要从蒸馏塔釜底馏物的离心分离、蒸发浓缩、干燥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设置方面进行评价。

酒糟分离干燥单元安全检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等法规、标准编制。

表9-4酒糟分离干燥单元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1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

结果

1

1.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1.2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3第2.3.2条

1.3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第2.3.3条

1.4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第2.3.4条

1.5

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第6.1.2条

1.6

管道穿越道路、墙或构筑物时、应加套管或砌筑涵洞保护。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第6.1.4条

2

工艺及设备

2.1

设备选型必须先进成熟,或经鉴定推广的新设备。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1条

2.2

结合酒精生产特点,选择机械化程度高、生产效率高、安全可靠、易于清洁、能耗低、噪音小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并适当考虑自动化水平。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2条

2.3

设备的型式必须结构简单、制造容易、维修方便、材质适合生产物料性质的要求。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4.3条

2.4

设备布置应根据已经确定的工艺流程及设备进行,保证流程顺畅,力求管线短捷。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1条

2.5

高大设备及散热设备,宜露天布置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5条

2.6

同类设备宜集中布置,便于操作和管理。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6条

2.7

底层设备避免布置在地坑中,以利操作、维修和清洁。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7条

2.8

根据操作和检修需要,对部分设备应设置操作平台。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8条

2.9

根据需要,车间内可设化验室、配电室和仪表控制室,这些操作室应布置在采光好、不潮湿、震动小和噪音少的地方。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10条

2.10

车间大门、方便门和楼梯的位置,应合理部置既要适应车间内外联系,又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12条

2.11

厂房每层净高度,应高于该层设备的最大高度,并能满足管线、灯具敷设和操作检修的需要。

《酒精厂设计规范》(QB6014-1996)

第4.5.14条

3

劳动安全

3.1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第2.3.7条

3.2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第3.6.1条

3.3

具有化学灼烫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第4.6.2条

3.4

具有化学灼烫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第4.6.3条

3.5

厂房内的钢制梁、柱、桁架等应防腐。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3.2.8条

3.6

车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保持畅通。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2条

3.7

大型设备应设操作平台、平台、升降口,预留口应设护栏,平台、护栏必须符合GB4053.4和GB4053.3的要求。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6条

3.8

地面平整,坑、沟、池口应有盖板或护栏。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5条

3.9

钢制直、斜梯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螺旋楼梯踏步高度以0.18-0.20m、梯宽以0.7-0.9m为宜,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4第4.1.7条

3.10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1.8.a条

3.11

生产设备应布局合理,设备之间、设备与墙、柱之间的安全距离,大型设备不小于0.7m,小型设备不小于0.6m。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2.1条

3.12

生产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酒精工业劳动安全技术规程》(QB/T1853-1993)第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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