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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新准则会计科目操作说明

 

银行

新准则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二00八年十月

 

(资产类科目)

1001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的库存现金。

二、本行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存款”等科目;支付现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库存现金。

四、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1003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通过中央银行领缴现金、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行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XX存款”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

1011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于境、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行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013存放同业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同业款项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存放同业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放同业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计的金额,借计“资产减值损失——存放同业减值准备”,贷计本科目。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存放款项价值以后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存放同业减值准备”科目。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存放同业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同业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是“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备抵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存放同业款项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1031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按保证金存放的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行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本行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已确认的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余额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买入返售资产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应收买入返售资产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111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计的金额,借计“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计本科目。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价值以后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存放同业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四、本科目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

1124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应收未收的各项手续费及佣金。

二、本科目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确认应收手续费及佣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及佣金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尚未收到的手续费及佣金。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应收手续费及佣金”项目。

113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股权投资时,按其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二)交易性股权投资、可供出售股权投资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借方,反映本行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

113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的贷款、买入返售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应收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按金融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发放的贷款,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二)本行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三)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照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四)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尚未收回的利息。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项目。

1221其他应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除应收利息、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职工差旅费借款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的退票或待提出票据、通存通兑业务中的代理收付款项、结算业务中的待查结算款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应收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借方,反映本行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

123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是“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

1301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按贴现类别设“面值”和“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办理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尚未收回的资金。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

1302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借给境、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出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行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借方,反映本行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拆出资金”项目。

1303个人短期贷款1306个人中长期贷款1307对公短期贷款1308对公中长期贷款1309银团贷款1310信用卡贷款

1312垫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

二、本科目按客户类别,分“本金”、“利息调整”和“已减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发放金额,贷记“XX存款”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贷款利息收入”,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教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贷款利息收入——已减值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进额,借记“XX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借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XX存款”等科目,按原核销的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已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

1304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下设“单项评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和“组合评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本科目。

(二)已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的贷款科目。

四、本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已经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

1305拆出资金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拆出资金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拆出资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拆出资金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计的金额,借计“资产减值损失”,贷计本科目。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拆出资金价值以后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拆出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拆出资金”。

四、本科目是“拆出资金”科目的备抵科目,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拆出资金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拆出资金”项目。

1311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按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本行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五、本科目应与“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轧差,余额在借方归属于资产负债表下“其他资产”项目,余额在贷方,归属于资

产负债表下“其他负债”项目。

1321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

二、本科目按代理业务的类型设“本金”、“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收到委托人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XX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二)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时,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借计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

(三)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XX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XX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进行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贷款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收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五、本科目应与“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二级科目项轧差后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项目下反映。

 

1431贵金属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黄金、等贵金属的公允价值。

二、本科目按贵金属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贵金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同业”等科目;卖出贵金属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定期进行损益重估,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贵金属的公允价值。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贵金属”项目。

1441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和非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二、本科目按抵债资产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减值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应的贷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借方,反映本行取得的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的成本。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

1442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对抵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抵债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将抵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不做账务处理。

(二)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计提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金额,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抵债资产出售或处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抵债资产”科目,抵债资产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本科目属抵债资产的备抵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

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二、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本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本金),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三)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五、本科目归属资产负债表“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

150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再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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