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运营服务项目合作运营协议(讨论稿)_JZJ_20160907清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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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合作运营项目

合作运营协议

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

【合作运营商】

2016年【】月【】日

签订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

目录

1定义和释义 4

2文件构成及解释顺序 9

3项目概况 10

4运营模式 10

5运营范围 10

6运营内容 12

7运营期 13

8项目公司 14

9运营原则和目标 17

10运营筹备 24

11项目运营前移交 30

12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31

13物业管理 32

14维修维护 35

15对政府事务的配合 39

16考核和考察 39

17补贴 42

18收支及管理 43

19项目资产及融资 45

20知识产权、域名、商誉及衍生开发权利 46

21保险和税费 47

22履约担保 48

23排他及优先保障条款 49

24本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49

25项目终止后移交 55

26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56

27法律变动 57

28不可抗力 57

29违约责任 58

30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60

31其他 60

附件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65

附件2:

《项目公司章程》 66

附件3:

《运营筹备方案》 67

附件4:

《首演方案》 68

附件5:

《演出运营方案》 69

附件6:

《公益演出活动、教育普及与惠民服务方案》 70

附件7:

《商业空间运营方案》 71

附件8:

《上下游产业开发方案》 72

附件9:

《管理方案》 73

附件10:

《设备设施检修保养方案》 74

附件11:

《运营考核评分标准》 75

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合作运营项目

合作运营协议

甲方一:

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甲方二:

长沙梅溪湖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乙方:

【合作运营商】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双方”,“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一、甲方二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鉴于:

1政府投资建设了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预计于2017年6月竣工并投入运营。

2政府希望引入具有丰富资源和经验的运营商共同运营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将大剧院打造成为湖南省顶尖、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大剧院,弘扬高雅艺术、推动国际文化交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艺术殿堂,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民众文化艺术修养,让民众共享高雅艺术。

3政府授权甲方一作为业主代表,负责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合作运营服务的采购及运营监督;授权甲方二作为业主运营代表,具体负责与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并通过项目公司共同运营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并授权甲方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表政府享有和行使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的业主权利】。

4乙方已经合法程序被确定为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合作运营项目合作运营商。

5甲方、乙方同意开展合作,按市场化、专业化模式共同运营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实现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共赢。

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就共同运营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协议:

指《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合作运营项目合作运营协议》。

(2)本项目/项目:

指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合作运营项目,即甲方授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和条件与甲方合作运营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

(3)艺术中心:

指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暂定名,具体以届时政府确定名称为准),位于湖南省湘江新区梅溪湖国际新城节庆路和梅溪湖路交叉口西南角,预计总投资约27.6亿元,占地面积约8.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6万平方米。

详见附件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4)大剧场:

位于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内、用于大型演出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建筑总高度约52.12米(以最高点计),共设置1800个座位。

详见附件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5)小剧场:

位于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内、用于中小型演出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0.6万平方米,建筑总高度约21.05米(以最高点计),共设置500个座位。

详见圈净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6)艺术馆:

位于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内、用于艺术品收藏和展览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0.97万平方米,建筑总高度约42.50米(以最高点计)。

详见"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7)艺术馆主体部分:

指艺术馆除地下停车场外的主体建筑及其所有附属配套用房及设施设备等。

(8)大剧场的商业空间:

大剧场内除演出空间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外、设计用于商业运营的商业空间,如餐厅、咖啡厅、花店、音像店等,建筑面积约2900m2,详见圈净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之大剧场“商业区

(9)小剧场独立商业空间:

小剧场内除演出空间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外、设计用于商业运营的商业空间,如餐厅、咖啡厅、花店、音像店等,建筑面积约3800m2,谍R附件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之小剧场"商业区域”。

(10)艺术中心停车场:

包括艺术中心的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其中,室外停车场共有29个地上停车位(含9个大巴车停车位及1个室外转播车位);地下停车场(包括艺术馆地下停车场和大剧院地下停车场)共有422个停车位。

详见游净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11)室外广场:

指艺术中心规划红线范围内除大剧场、小剧场和艺术馆、室外停车场外的室外空间,面积约53449.8m2o详见附件1:

《本项目运营范围图示》。

(12)大剧院:

指大剧场、小剧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和相关公共物业。

为免歧义,本协议项下“大剧院”不含艺术馆主体部分及小剧场独立商业空间。

(13)甲方二自留场次:

甲方二每年保留的用于自行运营的场次,每年的具体场次安排以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年度运营方案为准。

(14)公用场次:

政府每年保留的用于政府主办的大型文化艺术类活动等的场次,每年的具体场次安排以提交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年度运营方案为准。

(15)合作运营场次:

除“公用场次”、“甲方自二留场次”外的大剧院所有场次。

(16)公益活动:

全场免费的艺术讲座、戏剧、音乐会等社会公益活动。

(17)艺术盛会:

指每年一次的、由项目公司在大剧院主办或承办的、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艺术演出活动。

(18)全部演出:

指除公用场次、甲方二自留场次、室外广场演出外的大剧院的所有演出。

(19)租场演出:

指由第三方作为举办方或合作举办方并承担全部演出成本、享有除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租金外的全部演出收益的演出。

(20)自营演出:

指项目公司作为举办方或合作举办方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演出成本、享有全部或部分演出收益的演出,不包括艺术盛会、公众开放日、公用场次、甲方二自留场次演出及租场演出。

(21)室外广场演出:

指在室外广场举办的演出。

(22)年度运营总场次:

指大剧院每个年度内包括甲方二自留场次、公用场次、租场演出场次、公益活动场次等所有场次在内的全部场次,不包括公众开放日、艺术盛会和室外广场演出场次。

(23)演出票:

指每一场次演出的所有入场观演凭证,无论是否已经出售或赠送。

(24)出票:

指每一场次演出已实际出售或免费赠送的所有入场观演凭证。

(25)己售出票:

指每一场次演出已实际出售的所有入场观演凭证,不包括免费赠送的入场观演凭证。

(26)政府:

指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或其职能部门、所属机构。

(27)集团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为本项目监督考核机构之一。

(28)湘江新区财政局:

湖南湘江新区财政局(金融办),为本项目监督考核机构之一。

(29)甲方一:

指经政府指定,代表政府负责本项目合作运营的采购以及运营监督的国有企业,即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30)甲方二:

指经政府指定,具体负责本项目合作运营事宜,与运营商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国有企业,即长沙梅溪湖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31)乙方:

指【经合法程序被选定的本项目合作运营商,即】(注:

以成交结果为准)。

(32)项目公司:

指由甲方二与运营商共同投资设立,具体负责本项目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33)考核小组:

负责对本项目进行考核的非实体机构,由湘江新区财政局代表、集团公司代表、甲方一代表组成。

(34)特聘顾问委员会:

为本项目考核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及就特定事项进行仲裁的非实体机构,由具有剧院工作经验的外部专家组成。

(35)资质和许可:

指为了使乙方及/或项目公司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应从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依法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36)生效日:

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37)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8)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9)法律变动:

指本协议签订前有效的法律在本协议签订后被废止、变更或修订,或在本协议签订后新的法律实施。

(40)成交日:

指甲方一向乙方发出本项目成交通知之日。

(41)成交结果:

指甲方一和乙方就本项目相关事宜经竞争性磋商达成的最终一致意见。

(42)首演开始日:

本项目首演开始的日期,暂定2017年6月底,最终以届时甲方确定日期为准。

(43)首演结束日:

本项目首演结束的日期,具体以届时甲方确定的本项目首演开始日及首演持续期间推算得出。

(44)首演持续期间:

本项目首演开始日至首演结束日的期间。

(45)运营筹备期:

本项目运营开始前的筹备期间。

从运营筹备开始日至首演结束日当日(含当日)止,暂定为4个月。

(46)运营期:

本项目试运营及正式运营期间。

自首演结束日次日(含次日)起计,暂定为10个运营年。

(47)运营期开始日:

即首演结束日次日。

(48)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

(49)某一年实际运营天数:

指某一日历年实际运营的所有天数,包含中国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因不可抗力而停工、停运营的日期。

(50)运营年:

从首演结束日次日(含次日)起计,每满12个月为一个运营年。

(51)日历年:

除非特别说明为“运营年”,本协议所指“年”均指日历年,从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但无论实际天数多少,为便于计算,在本协议项下,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一按365天计。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表示日期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元;

(3)“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4)“以上”、“以下”、“达到”、“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不少于,,“不晚于,,均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均不含本

数;

(5)任何条、款、项、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项、附表或附件。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便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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