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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代建协议书

甲方(业主):

乙方(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施工工期:

工程拟定于20年月开工,总工期初定为个月,拟定于200年月工程全面建成,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

建设规模及内容: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批准文号:

二、建设模式:

全过程代建

(1)项目前期阶段

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计划

1)建设项目立项: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组织相应的评审工作,取得立项批文,并承担相关费用。

2)负责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办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批。

(2)报建:

负责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征地拆迁、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复文及图纸。

(3)办理用地手续

1)用地选址: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3)申办建设用地许可: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4)办理用地测绘,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5)负责组织工程征地拆迁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接收工程用地并办理有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

(4)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管理

1)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初步设计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协调甲方组织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并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5)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6)其他设计管理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

7)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的编制进行审查和修正;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5)项目实施阶段

1)进行工程发包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所规定的质量终身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3)乙方对各类合同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甲方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

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

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

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

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

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

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目标成本内,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

乙方完成从开展办理用地手续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代建统筹管理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

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

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

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元(含乙方应缴纳的税金,含乙方管理费,代建服务费),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业主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

但发生合同变更或终止情形时,项目代建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执行。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附件

5、招标文件及附件

6、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十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副本七份。

九、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邮编:

             账号:

电话:

                  银行行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

(2)“甲方”本合同具体为。

(3)“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单位”是指。

(5)“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6)“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年”:

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

(11)“缺陷责任”:

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

(12)“批准”:

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3)“书面形式”:

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4)“外部关系”: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15)“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二条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第四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代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甲方有对乙方所做出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

第五条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

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

甲方有权审批本项目的所有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甲方可按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追究乙方的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有权约请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

第九条甲方有权参与设计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合同不力而严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乙方未经项目业主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项目业主支付违约金。

其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并由乙方责令限期改正。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

(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

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审批。

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作主张。

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

乙方有权审核认可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

乙方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减、工期影响等)报送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

第三章   双方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

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

第十六条 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服务费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甲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答复(含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设计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协助乙方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进行投产后的运行管理培训(如需要)。

第二十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约定,认真负责履行甲方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甲方负责组织实施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程。

乙方应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方案和投资进行论证后报甲方审核。

第二十二条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三条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并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

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

乙方负责做好与规划、国土、征地拆迁、市政管理、电力管廊、环保、环卫、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各部门的检查和考核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接受使用单位专业意见,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派出满足本工程服务需要的机构及人员,主要人员的资格应报甲方批准认可,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派出人员名单与工作计划,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委托服务各项业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

第二十九条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查后报事财政部门;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如乙方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现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条乙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和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并接受甲方监督。

第三十一条乙方向市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乙方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6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乙方负责在代建期间对项目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照管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工程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维护;乙方须按甲方或使用单位要求保持对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的整洁干净。

工程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 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三十七条 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十二条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第四十三条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乙方采取措施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四章 双方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双方均须按照本代建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规定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四十八条本项目也不允许各专业工作单位将其承担的建设任务转包和分包。

第四十九条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赔付。

第五十条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完毕。

第五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代建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同乙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五十三条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

工程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承包商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考核标准。

乙方是工程验收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

(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

(2)验收程序:

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

(3)乙方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4)乙方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5)甩项工程:

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业主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理验收手续。

乙方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

(6)负责组织工程结算编制和送审工作。

(7)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五十四条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1)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使用。

(2)作为国家规定的工程审计主体一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3)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

(4)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

乙方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第六章 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

第五十五条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

(一)建设资金(不含代建服务费)

(1)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最终结算价的90%。

(2)保修期届满后30日历天内,结清项目最终工程结算价的5%。

(3)产权证领取后30日历天内,支付剩余资金。

(二)代建费的支付:

代建服务费拨付报审报批程序、步骤、方法和原则与建设资金相同。

代建单位按如下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

1、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20%。

2、签订施工合同后14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30%。

3、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起14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服务费金额的40%。

4、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14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5%余额。

5、产权证领取后14日历天内,向甲方申请拨付5%余额。

(三)节余资金奖励的计算方法如下:

节余资金奖励计算办法:

节余资金奖励金额=节余资金金额×10%。

注:

“节余资金金额”指经过评估的,乙方在全面履行代建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质量、标准等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管理,而使项目财务决算批复投资额低于代建合同约定控制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合理节余金额。

乙方节余建设资金时,应向甲方提出代建奖励申请报告,由政府部门批准后给予奖励。

(四)上述

(一)、

(二)、(三)中规定的拨款计划乙方应充分考虑到因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所需的时间,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因此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工期和质量安全等。

第五十六条签订代建合同7天后,乙方需在有效的工程期限内对本工程项目代建工作进行工作分解,合理编制工作清单,制定项目详细进度计划,科学、准确地列出各主要(关键)工作的持续时间,建立完善的横道图与时标网络图,确立关键节点与关键线路,制定里程碑计划,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

第五十七条乙方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施工周边地界的协调,负责办理临时供水供电、通讯,负责进场道路的建设(如需要)、使用和维护,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处置及保护不当导致的相关损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对办公和生活条件的环境卫生工作。

同时乙方也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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