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规定03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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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规定0309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约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各种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实现安全监控系统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依据

本规定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02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河南能源新疆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等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等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过程管理。

三、组织机构

成立天欣煤矿监控信息中心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其他副矿长、科室负责人、监测监控技术人员

监控信息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监控系统负责人兼任。

四、管理体系及职责

1、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机电矿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

3、监控信息中心配备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1名,技术员1名,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1名,监控员4名;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负责系统全面管理,技术员负责系统技术管理,维护工负责设备的维护、线路改造工作,监控员负责监控主机管理及异常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因此,监控信息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体、管理部门,同时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的管理(维护)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

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管理、调校、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拆除;配合机电科对巷道内信号电缆统一规划,确保安全监控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指导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维修或更换受损的监控设施;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

机电科:

负责对巷道内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的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

安监科:

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

企管科:

根据监控信息中心材料计划及时提供要求的监控设备及信号电缆,负责对区队上缴电缆的考核工作。

生产技术科:

负责向调度室提供年度、月度采掘作业计划。

通防科:

负责审查和监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测的要求;负责各类传感器安装地点的设置;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的审核,保证满足“一通三防”的要求;负责对甲烷传感器的对比标校读数及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等传感器的维护。

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甲烷、开停、馈电/断电、温度、风速、一氧化碳、摄像头、液位、负压、风门等各类传感器及监控分站、缆线、控制装置、接地线等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维护,监控设备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的粘贴、维护。

五、日常维护管理

1、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监测维修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监控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上级资质单位或部门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和工种编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2、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结合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备用量情况及时上报各项材料计划,企管科根据材料计划及时采购相关的材料设备,若因采购不及时而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重大隐患时,对供应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并按影响范围大小或事故大小交由矿领导班子研究处理。

3、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实时浏览监控主机的数据信息,发现异常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维修人员,若有异常而未发现或发现未在5分钟内通知的,对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元/次,若因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罚款加倍。

4、监控维修人员接到通知而未及时处理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5、企管科应将采购到货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电缆存放在安全地点,不得暴晒、淋水,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供应负责人罚款100元,因存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价对相应责任人处罚。

7、企管科对回收入库的信号电缆长度进行测量、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调度室,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次。

8、若回收设备或信号电缆经验收认定为不可再用,则由责任单位按照采购价格赔偿。

9、安监科安检员应每班对各地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应发现而未发现时对当班安检员罚款50元/次。

10、在新建风门时,责任单位必须提供易于安设风门传感器及其附属信号电缆的便利条件(无框风门的墙体上要嵌入长宽厚不小于200×100×50mm的木块),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

11、在已经敷设信号电缆的巷道建设风门时,信号电缆必须单独且放在距离巷道底板最高的穿墙孔内,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1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否则罚责任人20元/次。

13、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处瓦斯浓度、比对两者数据,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测值班人员。

未进行对比读书、未汇报、无记录、记录填写不正确、地点数量记录不全,罚责任人20元/次。

14、当对比读数差大于检测设备允许值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

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甲烷传感器悬挂点悬挂瓦斯便携仪,并由监控信息中心在8小时内更换校准的甲烷传感器。

15、各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和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和布置图。

各单位应将经审批的系统图和布置图两天内报送监控信息中心一份,否则对责任单位技术队长(技术员、技术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

1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使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并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由监控信息中心在开工(投产)意见书上签字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因此影响开工或投产的责任和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17、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区队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否则对责任单位技术队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次。

18、井下新开施工巷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最上方,且和电力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施工巷道的照明电缆也应布置在通信、信号电缆的下方,保证电缆间距不小于100mm。

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区队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19、在安装(拆除)安全监控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3天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报监控信息中心,由监控信息中心统一组织或实施安装(拆除)工作,电源和分站以下(包括电源和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

严禁私自拆除监控设备,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

20、施工单位班长是传感器保护、挪移及按标准悬挂的第一责任者,凡因未尽到相关责任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1、吊挂各类传感器时,必须对传感器的航空插头、接线盒、连接电缆采取固定措施(三扎一固定),防止航空插头插针与插座松动、接触不良、接线盒内接线松动导致断线、误报警、误动作。

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

22、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主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使用单位有责任确保所辖区域内分支信号电缆的完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23、分站及以下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安装和管理,且保持所辖范围内的分站、传感器、标识牌外表、进气孔清洁、通畅。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次。

24、风筒末端必须设置风筒传感器(岩巷作业工作面的设置位置:

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50m处;耙矸机作业工作面的设置位置:

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设置位置:

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风筒传感器设置时必须将传感器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且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25、监控设备在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26、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现场监护。

安全监测工不在现场监护的,每次对安全监测工罚款100元。

安全监测工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27、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对私自更改的供电电源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8、相关区队根据生产需求需要挪移风机时,必须将开停传感器保护好,不得私自拆卸其信号电缆,若风机挪移后其电缆还在开停传感器的安装范围内时,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恢复传感器对风机状态的监测,否则罚款200元/次。

29、严禁任何人员甩掉瓦斯电闭锁保护,否则责任人按照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处理并处罚500元,跟班负责人罚款300元,技术负责人罚款300元,队长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500元,机电班组长罚款300元,区队罚款5000元。

30、责任区队必须保证井下监控分站的完好,不得存在失爆现象;设备必须安装完整,不得有缺少螺丝、平垫、弹簧垫等现象,电缆进线喇叭嘴、空喇叭嘴应符合防爆要求。

未按规定安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失爆的按机电科相关制度执行。

31、区队在摆放监控分站的本安不间断电源时必须按照监控信息中心通知,提前将电源防护箱运送至指定地点,严禁吊装电源箱,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处。

32、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监控信息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对单位主管队长和跟班队长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照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处理。

35、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10~15m。

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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