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度综合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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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度综合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规定

厦门大学2003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各项事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机制,2003年度我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认真研究后,由校长批准执行。

现将综合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综合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3年度我校综合财务预算是根据我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并参考2002年度我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的。

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

1、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2003年度我校综合财务预算以“量入为出”的方针为指导,在对我校年度内各项收入进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区分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2、“一要吃饭,二要建设”。

综合经费安排时,在扣除各项专项经费后,首先安排人员经费、水电经费和维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在有余力的前提下再安排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经费,以稳定学校教职工队伍,确保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3、以《预算法》为依据,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综合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动,也将按照《预算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二、综合财务预算收入情况:

2003年综合财务收入预计81823万元。

具体包括:

㈠本年度财务收入预计80625万元。

具体来源情况按财务制度规定项目分别测算如下:

1、财政补助收入预计53600万元,包括:

⑴教育部教育费拨款31131万元(含财政部特区补贴1826万元,“行动计划”中央专项资金14000万元,“十五”“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700万元);

⑵基金委拨基地班经费预计160万元;

⑶省市重点共建经费10000万元;

⑷福建省其他经费拨款预计1118万元;

⑸厦门市共建医学院拨款1000万元;

⑹两江学院拨款预计190万元(其中:

晋江学院70万元,瓯江学院120万元);

⑺科研经费拨款预计6792万元(其中:

专职科研人员工资经费436万元,课题经费6356万元);

⑻政府特殊津贴、资深院士津贴拨款预计30万元;

⑼厦门市拨特区补贴、院士博导津贴等各类补贴及专项经费预计3179万元。

2、事业收入预计23626万元。

具体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预计20023万元:

①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入8057万元;

②高职学院收入1004万元;

③委培收入4085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④函授夜大收入937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⑤研究生课程班收入1000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⑥进修教师收入50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⑦海外教育学院收入650万元(根据海外教育学院收入情况测算);

⑧成教脱产班收入338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⑨各类短训班收入600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⑩旁听生收入15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学位申请费100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本专科生收入58万元(根据各单位创收情况测算);

远程教育收入2500万元(根据远程教育学院收入测算);

软件学院收入629万元。

2)科研事业收入预计3603万元:

⑴横向课题费收入3590万元;

⑵实验室开放收入等13万元。

3、资产经营公司上缴利润及托管资产收益预计700万元;

4、其他收入(包括奖学奖教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拆迁补偿费等)预计2032万元。

5、住房基金收入667万(含房改经费拨款410万,教职工房租收入257万)。

㈡动用以前年度售房款弥补房改经费300万元: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以前年度售房款结余中安排300万元补充2003年房改经费开支,纳入2003年预算。

㈢动用上年预算结余898万元,纳入2003年预算。

三、综合财务预算支出的安排情况:

根据动用上年度结余及本年度综合财务收入预计情况,本年度可用于安排支出的经费合计为81823万元。

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㈠专项经费预算支出46164万元,占总支出的56%;

1、“十五”“211工程”专项经费支出1560万元(其中:

中央专项拨款700万元,学校自筹860万元);

2、“行动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和省市重点共建经费支出24000万元(具体经费项目安排,待教育部批复“行动计划”经费预算后,另行下达);

3、医院门诊楼建设专项支出1437万元;

4、漳州校区运行专项1000万元;

5、漳州校区办公楼家具专项300万;

6、后勤服务支出专项450万元(含漳州校区学生公寓管理费);

7、奖学奖教金支出45万元;

8、教育部事业费专项支出160万元;

9、人才引进250万元;

10、学校科研专项600万元;

11、院系创收分成支出5742万元;

12、专项科研经费支出9620万元;

13、医学院经费支出1000万元。

㈡正常经费预算支出35659万元,占总支出的44%;

1、基本工资6052万元(含离退休人员),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7%;

2、特区补贴2718万元(含离退休人员),占正常经费支出的7.6%;

3、职务津贴补贴754万元(含离退休人员),占正常经费支出的2%;

4、岗位补贴523万元(含离退休人员),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5%;

5、厦门地区补贴3146万元(含离退休人员),占正常经费支出的8.8%;

6、政府特殊津贴、院士博导补贴144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4%;

7、防暑降温费354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

8、校内津贴、教师节补贴等557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6%;

9、工会经费、福利费282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8%;

10、17个单位(含图书馆)工资总额包干及流动编制人员工资,年需963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2.7%;

11、外聘教师、借调人员、兼课教师、保安员工资补贴等436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

12、各类社会保险240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7%;

13、其他人员经费295万元(含夜餐、交通、保健、公安干警津贴、教护龄补、加班费、安全奖、返聘工资、退职金、丧遗补、探亲旅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抚恤金),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8%;

14、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含特需费、交通费、公务费、护理费、电话补、归侨补、回国补、购房补、高龄补、安家费等)131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4%;

15、学校改革配套出台的几项津贴政策需3385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9.5%;

16、医疗改革单位支付的医保费用750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2%;

17、住房改革支出2006万元(其中:

提租补贴支出1369万元,公积金补贴支出637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5.6%;

18、大集体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231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6%;

19、年终一个月奖金468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3%;

20、学生奖贷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及补贴2762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7.7%;

以上1-20项人员经费合计26197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73%。

21、特支费及大型活动费250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7%;

22、校长预备金200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6%;

23、水电费及水电材料经费1350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4%;

24、公务费482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4%;

其中:

行政办公费及邮电费195万元,行政差旅费108万元(含民主党派及政协委员旅费),派车费84万元,设备维持费10万元,宣传费(含其他宣传材料印刷费)30万元,行政印刷费10万元,财务帐证表册费20万元,其他杂项25万元。

25、业务费3985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11.2%;

其中:

教务及院系办学综合专项1365万元,军训经费35万元,研究生业务费480万元(含研究生教材出版经费及学校博士后配套经费),体育维持费45万元(含全民健身、竞技体育费用),教学设备维持费168万元,招生经费100万元,南强讲座10万元,师资培养经费100万元(含建行捐款利息10万、施子清捐款利息6万),研究机构、全国性学会及刊物经费147万元,其他单位专项43万元,机关业务印刷20万元,毕业生分配专项40万元,学位及各类证书经费24万元,基地班配套经费189万元,高职院办学专项250万元(按高职院实际收入核定),网络学院办学专项250万元(按网络学院实际收入核定),软件学院办学专项629万元(按软件学院实际收入核定),其他零星杂项10万元。

26、设备及图书购置1353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4%;

其中:

图书购置费1013万元,一般设备购置费190万元,宿舍及教室家具用具150万元。

27、修缮费761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2.1%;

其中:

房屋及室外工程维修206万元(含教学、科研、办公、宿舍及所有教职工房屋、道路维修及改造),家具及行政设备维修10万元,凌云学生宿舍维修545万元。

28、其他费用938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2.6%;

其中:

外籍各类专家经费244万元,校际交流25万元(含校领导出国访问费),学生活动费83万元,校园文明建设经费20万元,教育及培训经费30万元(含干部、职工转岗培训等),团体经费25万元,部处专项177万元,曾厝垵教学区经费200万元,省国债利息费用46万元,其他杂项88万元。

29、留学生经费82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2%;

30、高等业余教育经费43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1%;

31、机动费18万,占正常经费支出的0.1%。

以上21-30项公用经费合计9462万元,占正常经费支出的27%;

四、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

2003年度我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校长签署发布后,即成为我校2003年度办理财务收支活动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为保证预算的全面执行,现就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预算法》及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我校今年依旧全面实施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各类经费财务处发给相应的经费结算IC卡,按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分次下拨,类内经费由各单位财务主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对于各单位的创收收入,财务处仍按照班级、年级或收入类别分别发给IC卡,以方便各单位缴交及核对收入。

(二)根据《厦门大学校院二级管理体制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作为学校的财务预算单位,为便于各学院、直属系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及创收分成经费,校拨经费将直接拨入学院,创收收入将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分成。

为进一步落实学院的办学自主权,2003年学校将按本科生学费收入总额的20%作为教务及院系综合办学经费,由教务处考虑各种因素,分配下拨给各院(直属系);学院、直属系的创收收入由学校按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后,不再划分公用经费与劳务酬金。

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校拨经费及创收收入情况,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按学费比例下拨综合办学经费后,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教学实验材料、实习及论文、教材及教学印刷、教学耗材、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修、教学差旅及行政办公费等,一律取消。

为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齐,下拨院系的综合办学经费将与各院(直属系)学费收取情况挂钩。

(三)为方便各学院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各院应指定财务经办人、票据管理员统一办理本院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票据领用、核销等财务手续,并加强财务收支和票据管理。

为便于各单位领导及时了解经费限额的开支,加强经费支出的控制,各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设置备查簿,完整、详细记录本单位每一笔财务收支,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各单位应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重大财务开支及劳务分配应集体讨论,定期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为完善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学院及直属系的财务自主权,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财务运行效率,方便教职员工报帐,学校拟定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试行校院两级报帐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学院(直属系)设立财务岗位,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本院(系)的相关报账业务。

为便于经费指标控制,在试行阶段,二级报帐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学院(直属系)的校拨综合办学经费、学生活动费、创收留成经费、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各类科研课题经费、指定用途的捐赠款项等财务支出。

其他专项经费如“211工程”、“行动计划”、“修购专项”、学生奖贷学金、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支出,各项收入(含院系单位的创收收入)的核算及外汇核算仍在学校财务处办理。

财务处将根据各院(系)业务活动和财务开支情况核定备用金定额。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持院(系)财务主管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已签名审批的有效发票、经费报销单(购置材料或设备需附材料进库单或固定资产增加表)或经费暂付款凭单,直接到院(系)财务室办理报账手续。

各单位应严格管理制度,并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五)为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各单位领导在各项经费使用中进行统筹计划和控制,各单位应按财务“一支笔”(财务主管)审批制度,集中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不能有“多支笔”审批,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未经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的财务开支,财务处将拒绝付款或报销;各单位财务主管若有更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并留下新财务主管人员签名字样。

各单位财务主管应按《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及《厦门大学经济责任制暂行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所管理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为此,要求各单位财务主管在审批经费开支时,应认真审核,做到报销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开支标准、开支范围符合规定,报销单据大小写金额正确。

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必须写明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经费报销必须使用有效、合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非法票据报帐。

经费报销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签章,购买设备、材料等要有入库手续。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各种报销票据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票据开出至报销日超过两年的,均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六)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预算经费,不得安排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和超范围的财务开支。

财务处对各单位经费开支的报销应按照《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确保依法办理财务收支。

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厦门大学关于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适应校院管理体制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出差及旅费报销审批程序修改如下:

院系教职工、学生出差由院财务主管审批;科研课题组成员出差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出差由院分管科研的院长审批;各部处副处长以下人员出差由部处长审批;院长、部处长出差由分管的校领导审批。

(七)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及时结清财务挂支事项,防止票据丢失,压缩暂付款规模,今年财务处将坚持按“前借未清,一律不再挂款”的原则,控制各单位挂支款项。

出差挂支款必须在返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其他业务挂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不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不予挂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八)为确保2003年度我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圆满完成,各单位应积极创收,并认真执行《厦门大学教学、科研及其他服务收支管理暂行条例》(厦大财〔1999〕21号)的有关规定;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项目开具,不得越权审批收费减免,也不得超标准或另立收费项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21号)中关于票款分离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各单位组织的各项创收等活动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到银行缴款(开户单位:

厦门大学,开户行:

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厦大分理处,帐号:

4100021709024904620),各单位财务经办人或票据管理员凭缴款凭证开给相应票据,并及时或定期(但不得跨月)到财务处核对并办理进帐等相关财务手续。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厦大财〔1999〕45号)的规定,一切创收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分成,不得将创收款及其他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若发现有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将予以处罚。

单位创收收入款额上缴学校后,原则上不予退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退款的,需经业务主管部处及财务处审批后,按一定比例酌情退还所交费用,但退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其所交款额的80%;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对各类教学服务创收活动分门别类记录完整,发放毕结业证书前,应负责核对费用是否全部缴足,如有未缴足费用的,各单位应负责催收,然后将拟毕、结业学生名单及具体缴费情况(以班为单位)报财务处审核签字后,业务主管部门方能办理证书,凡未缴清费用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证书扣压,直至费用全部缴清为止。

各单位向校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科研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应使用内部结算单,由提供服务的单位登记、使用单位和个人签字确认后,定期进行汇总,由财务处根据汇总表从使用单位和个人科研课题经费中划转。

(九)根据《厦门大学教学、科研及其他服务收支管理暂行条例》(厦大财〔1999〕21号)的有关规定,各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不得为本单位搞创收,其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偿使用费、服务费或其他规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项目开具,不得超标准或另立收费项目,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作为学校收入。

各机关部处下属单位(如电影俱乐部、学生活动中心等)应将其年度收支预算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下拨必要的服务成本及劳务费用,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其服务创收的收入。

(十)“行动计划”及省市重点共建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教〔2001〕214号)的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用于项目建设,不得开支各种罚款、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各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十一)“十五”“211工程”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厦门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211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经教育部批复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支出以及著作出版资助、成果认定、学术交流、国际学术会议等业务费支出。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投资、餐费、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费用以及与“211工程”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十二)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尚未修订前,仍按《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各课题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熟悉掌握学校的财经制度,对课题开支的费用项目负责。

“863”、“973”重大课题、国家基金、省基金及其他纵向课题经费,按照国家有关专项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横向课题经费在保证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对课题经费的开支,在课题经费额度内由课题组长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合同书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办理。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返聘工资、临时工工资及研究生助研补贴,凭科研处、社科处发的《厦门大学返聘教职工工资卡》、《厦门大学临时工工资领款单》、《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补贴领款清单》及科研经费卡办理。

科研经费购设备5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批后,由资产处代购;在科研经费开支的出国签证费、体检费等由课题组长审批后全部报销;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由科研处、社科处审批。

校级自选课题、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等视同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但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开支本课题组成员的人员支出及餐费。

(十三)各单位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开支的零星基建、修缮改造等费用,根据《厦门大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厦门大学关于基建、修缮工程开工前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的试行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程序,办理立项、招投标、审计、报账等相关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需自行议标、招标的,应上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基建处审核预算造价并参加工程验收,方可到财务处具体办理资金预付及决算手续(按规定需进行预决算审计的,应提供相应的审计意见)。

(十四)设备图书购置、维修及水电、师资培训、干部职工培训等各项经费已统一归口并下达到有关职能部处,各单位除正常经费外,其余专项经费需求向各职能部处提出,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的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并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校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下拨经费,各职能部门不得超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经费。

(十五)根据厦门地税局的有关规定和征缴要求,各院系单位发放的劳务酬金、奖金、科研劳务费及其他未列入工资表的个人所得,财务处将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十六)根据财政部规定和教育部的要求,高等学校组织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和函授夜大收入及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界定为预算外资金,并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因此这部分收入需按财政部规定的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待教育部返还后,再按返还具体数额和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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