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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正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论我国司法公正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论我国司法公正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内容提要]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公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院代表的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价值,而做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本文首先从一般理论角度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论述了司法公正的涵义以及制约司法公正的两大主要因素——司法独立、司法公开。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司法公正的现状,并就我国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正现状对策

引言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公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

因此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院代表的司法公正是非常重要的价值,而做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然而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但由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件也很多。

例如:

2009年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邓玉娇案有了圆满的结局,还要归功于网络舆论的力量。

网民万人跟贴,一片援邓之声。

进一步诠释了向善、扶弱、仇恶的公众心理。

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总结当前中国的状况,以求在司法公正上作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与更切实的障。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与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曾经所过: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超过了十次犯罪一一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败坏了法律一一它如同污染了水源。

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涵盖了司法行为的整个过程,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

同时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

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实体公正使人们应得的权益得到了平等的保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

因此实体公正在本质上即是对利益的依法处分或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合理分配。

实体公正是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然而完全实现实体公正困难重重。

因为要做到实体公正,必须具备案件事实被准确认定和相关法律被准确适用两个前提条件。

(1)案件事实认定

显示中,由于当事人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掩盖、销毁、伪造证据和作歪曲事实的陈述;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变得模糊不清,至最后灭失,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往往不是事实本身的现象.其次因司法人员自身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往往对摆在眼前的案件事实也很难做到毫无遗漏的发现和把握,甚至有的事实根本就无从发现。

(2)法律准确适用

现实的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再完备的法律,都会有其抽象的一面,用抽象法律来涵盖不可穷尽的当事人行为,势必产生漏洞。

基于以上两难,全部案件的实体公正只能是个目标,在实际中只能不断接近它。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应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

适用法律必须严格依据一定的程序,只有在严格公正程序的规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确的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律的正义价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实现。

(三)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

1.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司法独立的前提,司法公正便只具有偶然性。

司法独立是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治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司法的独立性是由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

这既要求司法人员自身公正无私,更要求堵塞—切包括传媒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可见,司法独立的真正价值和最后的目标还是司法的公正。

司法公正,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新闻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司法应具有必要的透明度,对与司法活动而言,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有力形式。

所谓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都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将法庭应公开的所有司法活动置于当事人面前,而且要求司法所遵循的所有诉讼规则和法律规范都公诸于众,为当事人所了解和熟悉。

司法公开最重要的表现是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公开审判在当今世界各国诉讼制度中都得到了确认,成为现代诉讼制

二、我国司法公正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与司法公正的现状

应当承认,我国目前还存在多种形式的司法不公现象,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屡禁不止。

有的法官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吃原告的,喝被告的,拿律师的;有的法官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争管辖、乱扣押、乱收费;有的法官工作拖沓、办案拖拉,常常无故拖延审理期限,积压案件;有的地法官对当事人冷、硬、横、烦、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有的法官乱办案、办错案等等。

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一对孪生怪胎,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严重败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尽管司法腐败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是主要原因。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流于形式的监督也同样难以防止腐败的发生。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机制是存在的,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的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还有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从形式上看,构成了一种较完整的监督网络,但实际运作的效果不好。

(二)司法公正存在的问题

1.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存在各种障碍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具备的要素还达不到国际各国规定的条件。

突出表现在:

司法独立的程度十分有限。

长期以来法院的机构组织与管理几乎与行政机关一样,在财政上更是直接受制于行政机关,由于司法独立的物质基础并不存在,因此,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实际上困难重重。

还有,司法腐败现象也存在。

所以,要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难度大,但确实客观现实。

2.我国的传媒审判

传媒审判是指新闻媒介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审判的现象。

其特征为:

传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案、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

传媒审判逾越了司法,误导了舆论,对司法独立构成了威胁,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

像上文的网络舆论就是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的传媒审判。

3.司法不公案例增加说明司法公正存在的现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反映,2005年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司法人员9270人,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共同犯罪增多,其中窝案串案比例增大。

从涉案人员的工作性质来看,最高检称涉及司法工作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均有一些多发高发部位和环节,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法工作一线。

通过上面对司法公正在中国现状的分析,目前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来自司法体制内部的问题以及外来行政权力的干预。

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还是要靠司法机关自身和完善司法制度本身来实现。

三、对我国新司法公正的思考和对策建议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这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公正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一)加大新闻自由

从制度设计考虑,新闻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

孟德斯鸠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新闻监督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由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加以制约。

社会和公众有理由相信,仅仅靠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职能机构相互制约和监督还不足以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

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向监督层面,并比之为第四权力。

新闻自由的一项有效功能就是传播信息、形成公意、造就舆论,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

司法活动是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应被纳入新闻媒体的视野内。

(二)司法机关要提升队伍素质

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增强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要坦然面对新闻监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允许新闻记者旁听并做必要的采访和报道;同时也要看到正确的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所拥有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的特点,对新闻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即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

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

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

(三)坚持司法体制改革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确保司法独立,改善司法腐败的现状,努力促进司法公正。

除排除各种行政干预外,法官还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及修养。

此外可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可以让传媒监督,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也解决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关于法官正确处理与媒体关系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和透明。

 

【参考文献】

①高其才等:

《司法公正观念源流》,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②胡夏冰、冯仁强:

《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

《美国大众传播法:

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④杨光远,潘璠: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与平衡[J].唯实,2007,(07)。

⑤陈仲翔:

新闻舆论与司法关系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

⑥王秋:

网络时代报刊新闻观念的改变与坚守[J].东南传播,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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