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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禁令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

第三部分公司规定

第一部分国家安监总局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3.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4.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5.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6.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1.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2.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7.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8.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9.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3.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4.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5.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6.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7.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8.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9.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1.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2.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管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3.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4.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5.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6.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1.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2.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3.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4.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5.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第二部分山西省煤炭厅、集团规定

山西省煤炭厅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10.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山西省煤炭厅水害治理“十条规定”

1.未编制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的。

2.未建立煤矿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主要煤矿防治水制度不全,存在重大缺项漏项的(除《煤矿防治水规定》之外,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主要制度的)。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超过3年期限或事故后1年仍未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的;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严重不符的煤矿充水性图等基础图件。

4.未实行“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古空、老空、采空积水的。

5.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低于省厅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要求的。

6.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的。

7.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虚造探放水台账、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8.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或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的。

9.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10.未制订强降雨期间和采掘工作面有透水征兆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应急预案的;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未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地面水体下采煤的。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

1.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矿井停产(工)整顿。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

(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3)矿井总风量不足;

(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

2.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否则,责令矿井停止建设,停产整顿。

3.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通风设施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保证系统稳定、通风可靠,坚决取消风障、皮带帘、木板(杠)密闭等临时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救灾应急除外)。

否则,责令矿井停止建设,停产整顿。

4.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5.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中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开工前,建设中的突出矿井必须在揭煤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6.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并严厉处罚。

7.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

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8.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

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揭露基岩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停产(工)整顿。

9.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根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不少于两种措施),并能实际运行;按规定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矿井已有火区采取得力措施治理,无一氧化碳、浓度、温度超标的。

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10.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按照集团公司六大阶段性目标要求,建立地面静压水系统,各采掘工作面、专用回风等地点管路、设施要安设到位,并保证水压符合规定,矿井无煤尘堆积。

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

1.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4.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6.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7.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动。

8.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0.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第三部分公司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1.严禁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脱岗、睡岗、替岗、代岗、酒后上岗和带病、带情绪上岗。

4.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5.严禁执行无专门确保安全作业的措施,严禁无专门安全人员监督从事的危险作业。

6、严禁乱动机电设备,严禁破坏各类机电设备和通风安全设施。

7.严禁在工作中嬉耍、打闹、打架等不良行为。

8.严禁违反作业程序施工和检修工艺蛮干、瞎干。

9.严禁违反规定运输、存放、使用爆破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含各类油脂)。

10.严禁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刚性措施

1.生产组织措施

(1)必须组织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超时超能力生产。

(2)必须按批准的人数从事采掘活动,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3)必须执行《规程》的单翼采区“一面两掘”规定,严禁超“头、面”,超强度组织生产。

(4)必须保证全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5)凡违反上述四条的,对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2.带值班监督措施

(1)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集团和公司有关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2)严格执行井下视频交接班制度,并留有视频资料可查。

(3)带班领导在跟班期间,必须做到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执行情况清楚。

带值班领导在跟值班期间,必须掌握瓦斯情况、探放水情况、顶板压力情况,并记录在跟值班记录中。

(4)凡严重不负责任,在突查、执法网抽查中出现不按交接班有关规定执行的,就地免职。

(5)凡违反上述四条的,对跟班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3.瓦斯防治措施

(1)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厅、集团、公司的禁令和红线制度,决不允许突破红线制度违规生产。

(2)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不生产制度,一旦瓦斯超限,先停产撤人。

凡违反规定,先追究当班队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的班组长免职,责任队长停职检查或免职处分,同时加倍执行“三违”处罚规定。

(3)严格执行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生产、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制度。

(4)严格执行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不生产,停电停风瓦斯排放不到位、启封密闭无措施不生产制度。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总工程师、通风助理、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4.顶板管控措施

(1)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掘进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好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2)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回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进溜、不漏顶、重接顶、防片帮、超前护”的规定,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再行作业。

(3)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先开工后补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装、收尾、过地质构造带和处理冒顶片帮。

(4)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煤矿顶板管理规定》和公司《顶板管理十条红线》制度。

(5)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免职处分。

5.水患防治措施

(1)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和公司《防治水管理“十条红线”》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一定两查三专四探五保障”制度、公司“一图一牌一板三单两表”制度和王庄煤业“一查一震两电一钻”防治水管理经验。

(3)必须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制度。

(4)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流程和质量验收,必须对重点区域加强探水验收工作。

必须执行公司“有掘必探、探掘留痕、见痕掘进、班班确认”制度。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执行“三违”处罚,对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科科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6.提升运输管控措施

(1)皮带运输必须确保机头机尾的运转部位全面防护,必须严格执行《皮带运行期间安全管理六条禁令》制度。

(2)绞车管理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小绞车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确保防护、保护、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安全有效,否则不得进行运输工作。

(3)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执行《斜井(巷)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十一条禁令》,必须实行绞车岗位持证上岗,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制度。

(4)胶轮车运输必须做到司机持证、车辆合格、操作规范、听从指挥、服从调度。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执行“三违”处罚,对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运输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运输科长、运输队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7.小窑管控措施

(1)每月必须地面走访、调查、不间断摸底,收集第一手资料,严禁资料不清组织生产。

(2)雨季前要对废井、古井、塌陷坑、裂隙等认真填埋封堵,每月至少检查观测一次,大暴雨期间及雨后,要进行一次全面观察,严禁假检漏检及检查记录不详细。

(3)重点管控区域必须建立观测站点,防止地面灾害威胁井下安全。

(4)必须保证井田范围内和周边反映古空区的图纸真实、全面、可靠,过古空、旧巷、老井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作业;严禁随意进入古空区,进入作业前必须经专业人员通风、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探放水和巷道加固工作,严禁随意进入老巷。

(5)凡违反上述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倍执行“三违”处罚,对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防治水科科长或生产技术科科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以警告直至免职等处分。

通风瓦斯管理十条禁令

1.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必须在通风部门、通风助理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高瓦斯矿井启封密闭安全措施,要上报公司进行把关,报请矿山救护队参与。

严禁无措施和违反规程,违章作业。

2.通风系统必须合理。

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等必须为独立通风。

低瓦斯矿井如特殊情况需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且最多只准串联一次。

严禁采用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合理的扩散、串联、角联等通风。

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CH4≥1.0%)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降瓦斯措施,掘进工作面风筒口距迎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保证生产过程中按规定续接该段风筒进行调整。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风筒口距掘进面迎头超规定距离或故意破坏风筒,造成工作面风量不足等现象发生。

4.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同等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供风。

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必须真正保证专用双电源。

备用风机必须正常供电,定期(原则为一月)进行切换运行,要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严禁高瓦斯矿井局部通风采用抽出式、混合式通风方式,严禁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分接其他负荷,严禁局部通风机吃循环风。

5.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执行抽采安全规程,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

掌握抽放规律,建立专门队伍或专门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严禁无监测报警装置和记录,严禁无专门人员管理,严禁一般人员随意替代抽采人员或专门管理人员。

6.井下所有用风作业地点,风量必须满足要求。

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必须消除不合理通风,包括循环风、扩散风、角联风、向上隅角采空区压入通风等。

必须消除通风盲区,对通风盲区和通风不良的地点,必须进行封闭和警戒管理,必须设置完全能够阻碍人员进入的设施,严禁任何人员私自拆除密闭和栅栏闯入禁区。

7.通风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在通风设施上或附近有专门工程时必须报请通风部门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任何人员破坏或未经审批在通风设施上及其周围进行其它工程,造成系统紊乱,产生安全隐患。

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进行三对照,并做好记录。

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段、特殊地点、瓦斯相对不稳定的区域,加大检测的频次,杜绝盲时、盲区的发生。

严禁空班漏检。

9.停电作业影响矿井或井下局部通风时,必须提前由责任单位提出停电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门、机电部门同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按停电停风措施,依计划停电停风。

严禁因停送电造成无计划停风。

恢复通风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排放瓦斯措施,严禁不检查瓦斯和不排放瓦斯而随意恢复送电和通风,必须执行先恢复通风后送电的制度。

10.紧急避险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要按要求建立完善CH4、CO、CO2等监测监控报警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列入矿井正常的动态瓦斯检查范围进行管理。

严禁破坏或放置不用,确保随时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的。

执行说明: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

执行说明:

(1)瓦斯排放无措施是指:

未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或者编制了瓦斯排放措施,但是未进行审批或未贯彻学习。

(2)一风吹是指:

未调节风筒出口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超限。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擅自调整监控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执行说明:

(1)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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