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152983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docx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调研报告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第一篇:

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第二篇:

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工作调研报告第三篇: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调研报告第四篇: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第五篇:

人民法院关于拟任干部考察报告范文更多相关范文

为了进一步深化工作改革,促进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我院就干部体制分4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举措,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途径,但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院后勤部门对分类管理存在一定的忧虑心理,因为毕竟很多后勤部门的人员具备法官职务,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从事后勤工作,分类管理后不同人员心态不平衡,法官在综合部门不办案件有意见,办案法官任务重、风险大、待遇不高也有意见,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积极性难调动;

2、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息诉止争,化解矛盾是其中心任务,很多案件,均是烦琐的事实调查,有的并不涉及高深的法律知识,目前法院审判人员都比较紧缺,分类管理后,只有少数的人能被任命法官,这少数的法官能否承担如此大量的案件?

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如何调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由于法官助理的工作非常笼统,不好量化,最终又回到以前的审判模式:

法官审理案件和拟写法律文书,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和装订卷宗等,法官助理无所适从;如果让法官助理拟写法律文书,又因法官助理没有参加庭审,必然要通读卷宗,将会出现重复劳动;即使法官助理在法官授意下拟写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个责任心问题,因为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法律文书的优劣都由法官来承担后果,调动不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法官助理进行考核。

又由于法官助理的心理调适有个过程,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投入工作,以往与法官一样开庭审理案件,如今被剥夺了审判权,仅从事一些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工作,心理不平衡,工作带有情绪,不愿配合法官工作;而法官碍于情面,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做的工作现在都落在法官和书记员身上,法官助理形同虚设,法官压力大。

4、由于法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使法官管理也带有行政化色彩,从法官等级就可以看出,行政级别一定程度影响着法官等级的高低,这造成法官的晋升与其法律水平不挂钩,是由其年限、职务、职级决定的。

我们认为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长期落后的法制现状造成的。

任何一项改革无不受到本土法治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无不带有经济、历史、文化、意识的印记。

而一项改革必定要以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使分类管理可能造成当不上法官的人很难有工作积极性。

对于分类管理,我们建议:

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较详实的法官选拔条件,不以原来的行政职务、法官等级为依据,使选拔出来的法官确实具有比较高的素质,使人心服口服;

2、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及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

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3、建立合理的法官助理向法官选升的制度,使法官助理明确努力方向,充分调动他们的上进心;

4、法官取消行政职级,以法官等级为晋升的方向,彻底摆脱法官的行政化管理,使人员分类管理落到实处,具有实际意义,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干部体制的调研报告》。

二、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革措施和建议

由于我国长期的法治落后现状,使得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首先是政治地位的不高。

法官职业虽然在社会上比较让人崇敬,但事实上并未能深入人心,许多当事人对法官裁判不满意,随意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不能得到保护,常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和干预;其次法官经济收入偏低,使法官职业不能吸纳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影响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职业化就要求法官作为职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由于法院人、财、物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使得法官职业的保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

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我们建议:

1、建立更为有效的法院进人审核和出人通气制度,使得不经过审核的进人地方财政拨不了款。

现在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补充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制度和出人通气制度,但问题是这两项制度都是形同虚设,即无论上级法院是否同意,进人和出人都已定局,因为法院人员的工资是地方财政供养的。

2、尽早落实法官等级的津贴。

法官等级制度已经施行近8年时间,至今没有落实法官等级津贴,让广大法官感到失望。

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大幅度提高法官待遇的情况下,应尽快落实法官津贴。

三、改革完善初任法官选拔、任用的改革措施和建议

初任法官的选拔是严把法官进口的有效手段,我们建议:

1、严格初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官制度改革在新人上从严把握,加快改革步伐。

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大学教育不太注重实践,即使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审判案件,可以在担任法官助理若干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任命为法官。

从审判实践看,具有5年审判一线的经验,任命为法官较妥。

从年龄来看,《法官法》中规定的23周岁偏小。

23周岁的法官很难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应适当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

2、适当改变现有法官选任方式来提高法官的素质。

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尽量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能,客观上要求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于下级法院,故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选拔上级法院法官能有效保证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

初任法官则一般应从基层法院干起,不宜直接在上级法院担任法官。

同时广开渠道,在选任对象的确定上采取开放式制度,改变目前法官任命基本上都是从法院现有干部中选用的做法。

法官法第51条规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使法律人才选拔考试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也为法律人才今后的互动创造了条件。

基层法官的选任应完全面向社会,法官编制一旦出现空缺,应当允许一定地域的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参加竞职,不论现在是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师,以直接改变法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3、将法官招录制度从公务员制度中剥离出来,单独实行招考,由最高院统一组织,报考人员必须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

现在法院招录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使得当法官必须经过两次考试,这样做造成的后果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未必能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而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又未必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使得选任法官举步为艰。

四、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的方法和相应实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

”我市中院在xx年3月和xx年12月分两次从下级法院公开选拔了审判员1名,助审员3名,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从实践来看,上级法院选拔任用法官应通过以下途径:

1、公开选拔条件。

对选拔条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条件,使下面的基层法官明确努力方向,不能一年一个变化,一个领导人一个变化。

2、科学组织考试。

为了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必须采用科学的考试方式。

选拔法官的考试应单独组织实施,不再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

3、全面考察。

为了保证公开选拔的效果,要对考试成绩合格者进行全面的考察,从德、能、勤、绩几方面了解情况,重点是政治表现和法律业务素质。

4、公示人选。

每凡选拔,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确保选拔经得起监督和考验。

综上,由于法院并无完全的人事权和财权,所以,在很多问题的解决上更多地要依靠法院领导与地方组织部门协调,所以,要真正解决法院干部体制问题,还应该寄希望于完善法律规定,从立法层次上解决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工作,促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提高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永善法院近年来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做了如下调研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自xx年开始选任人民陪审员以来,永善法院经过海选、增免,现有人民陪审员34人,分布在永善12个乡镇,占全院审判员人数的62.96%。

从性别结构看,男性30人,占88.24%;女性4人,占11.76%。

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3人,占8.82%;31-40岁的7人,占20.59%;41-50岁的21人,占61.76%;51-60岁的2人,占5.88%,61岁以上的1人,占2.94%。

从文化程度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人,占14.71%;大专学历13人,占38.24%;中专以下学历16人,占47.06%。

从民族看,汉族27人,占79.41%;少数民族7人,占20.59%。

从职业看,党政机关人员10人,占29.41%;企事业单位人员10人,占29.41%;离退休人员1人,占2.94%;其他人员13人,占38.24%。

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29人,占85.29%;群众5人,占14.71%。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人员结构呈现学历不高、处理纠纷能力强,中年人员比重大,职业分布相对集中等特点。

二、人民陪审工作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特点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及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表1)

2、法庭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与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相比,逐年上升趋势明显。

由于人民法庭人手较少,有的最多只能组成一个合议庭,有的连一个合议庭的人手也不够,根本不能满足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需要,所以除少数疑难案件院机关派人参与审理外,多数为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

人民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比例较院机关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比例上升趋势明显。

(见图表2)

3、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数量情况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比例远远高于参审其他案件的比例。

(见图表3、4)

(二)人民陪审员管理情况

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xx年,永善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县委政府支持,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并将办公室主任高配为副科,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协调,进行规范化管理。

具体做法:

一是规范标准选任,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

xx年永善法院针对辖区内对基层农村人民陪审员迫切需求这一情况,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重新改选了一批基层农村第一线的人民陪审员。

xx年,根据“倍增计划”要求,本院连任了4人民陪审员,新任命了6名人民陪审员,二是狠抓业务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建设。

针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不高,业务知识不强的特点,永善法院采取集中培训、发放书籍、庭审观摩、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座谈等形式,强化人民陪审员熟悉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工作技能。

三是细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

(请关注:

)永善法院制定了《永善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表》等台账,通过明细记录人民陪审员所参审案件、参审次数、参审方式、是否拒绝邀请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行绩效考评,精细化管理。

同时按照统筹兼顾与“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一名陪审员有均等参审案件的机会。

四是规范着装上岗,强化人民陪审员主人翁意识。

为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角色意识,xx年以来,永善法院通过深入调研、研判,于5月初统一为人民陪审员量制了服装、制作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人民陪审员联系卡》,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时,必须统一规范着装,佩戴工作证。

五是扩展职责职能,促进和谐司法。

xx年以来,永善法院党组着眼于化解纠纷,将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专业知识过硬的优势扩展到案件的庭审、文书送达、案件调解、宣判、执行等审判活动中,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六是注重宣传学习。

xx年7月,永善法院创办了人民陪审工作专刊,用于刊载人民陪审员工作感悟、心得,人民陪审工作调研、工作动态、工作信息等人民陪审第一线的文章,以此强化陪审员与陪审员之间、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优势互补,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并主动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

七是规范考核工作。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会同审判庭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将陪审员

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

八是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对于无故不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电话提醒,强调人民陪审工作纪律,无故不参审案件次数排案数的2/3次以上的,将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纪律意识、身份

意识得到了强化,近年来,未发生人民陪审无故不参审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情况。

县财政局每年拨给永善法院六万元人民陪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开支、补助开支。

人民陪审员参与永善法院开庭的每案补助50元,参与开庭外的审判执行活动的,每案补助30元,补助每半年兑现一次。

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等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法院实报实销。

三、人民陪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陪审工作亦越来越受重视,笔者所在法院也加大了对人民陪审工作投入,强化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但纵观下来,人民陪审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平衡

一是地域原因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

受辖区内案件分布不均、人民陪审员居住地限制(特别是法庭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

比如:

笔者所在法院的莲峰法庭辖区内,莲峰法庭所在地莲峰镇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多于莲峰法庭其他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

二是案件性质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

受民商事案件法律专业性强、当事人难找、当事人开庭缺席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更愿意选择本院审判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对于邀请有其他本职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因为当事人无故缺席、贻误做工作的良好机会而显得有些为难。

由于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地点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比例更多一些。

三是少数承办法官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邀请人民陪审员手续麻烦,不愿邀请人民陪审员审案。

或者在邀请人民陪审员后,由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只是浅表了解,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得心应手,法律业务素质不如专业法官,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大都凭着朴素的良知、常理、道德规范和对民俗习惯的熟悉,作出判断或只随大流发表意见,极少数干警不能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淡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出现“陪审分离”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

(二)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存在困难。

由于人民陪审员皆为兼职,大多人民陪审员还有其本职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相对困难。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质量效果缺乏监管。

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仅只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庭填报的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为依据填写,对于案件审结后的情况很难了解,人民陪审参与案件的质量、效果难以监管。

(四)人民陪审统计工作存在困难。

一是缺乏一套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软件,现行的所有统计软件中,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都只有一个总的数据,无法进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筛选、统计。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统计在司法统计系统中存在瑕疵。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情况已突破了传统的参审情况。

如笔者所在法院院规定: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文书送达、调解、宣判和执行,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按本院规定参加人民法院简易程序案件的文书送达、调解、宣判和执行。

”但在司法统计系统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活动的情况不能记录,导致人民陪审员实际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情况与司法统计数据不一致。

(五)人民陪审补贴标准不统一。

各地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补贴标准不一。

(六)人民陪审员培训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培训力度。

要跟上法律法规更新的步伐,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确保人民陪审员跟上法律步伐,真正提高人民陪审员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是建立新任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由上级法院统一对新任命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

二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年度培训工作。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法律业务培训。

(二)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工作人员的学习力度。

结合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民陪审工作人员的学习,让人民陪审工作人员能自觉参与集体学习,强化个人自学,切实提高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本领。

(三)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人民陪审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转变个别干警对人民陪审工作的认识误区,将人民陪审员的优势进一步扩大。

(四)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情况报送。

建立一套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排案系统,完善现有司法统计系统,使人民陪审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反映。

同时,业务庭室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准确填报各类数据信息。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司法统计员要进一步细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统计。

(五)强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的监管。

建议将人民陪审员案件质量纳入人民陪审员工作考核中,审监庭在审查案件质量时,对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要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审查,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要及时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接,及时指正。

(六)统一人民陪审员补贴标准。

建议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补贴标准,每半年兑现一次补贴。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茂县法院党组、院支部在县委、县人大、机关党委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学习上身先士率、带头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则,带头苦干;廉政上率先垂范、带头秉公执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带头艰苦奋斗;作风上不主观臆断、带头发扬民主。

事事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工作大局、求实创新、锐意进取、不断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干警队伍立下了汗马功劳,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一、机构名称及党员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中共茂县人民法院党组。

中共茂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

茂县人民法院党组现由三人组成,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大49岁,最小的41岁,三人均为法律大专学历。

茂县法院支部现有党员33人,其中退休人员11人。

在职干警33人,党员干警22人,占干警总数的67%。

其中本科3人,专科17人,中专(高中)2人;26至30岁3人,31至35岁1人,36至45岁12人,46至50岁4人,50岁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今天,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上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也有所抬头,不断冲击和侵蚀法官队伍。

因此,当前做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党组、支部一班人充分认识到:

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丝毫削弱,应当加强。

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担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

没有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肩负起神圣的使命;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风冲击和侵蚀下一些干警就可能丧失职业道德,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为此,党建工作紧紧抓住思想政治工作这根“生命线”不放。

近几年,茂县人民法院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

院里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号文件中,对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作出规定,并制定与之配套的文件,使这项工作全年有安排、阶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

其次是院党组书记亲自挂帅抓此项工作,其他院领导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互相配合、协同抓好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是政治部设人专门抓。

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种空洞的政治说教,积极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层层抓、层层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三、抓学习、提高素质、紧密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搞好支部工作

法院党组、支部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有关文件和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坚持每周五的政治学习制度,规定学习时间概不安排其他工作。

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开展“百题党的知识问答”竞赛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将干警带出去过组织生活的作法,把学习教育活动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既丰富了干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达到了相互沟通、加深了解、促进工作的目的。

结合年轻人的特点,开展谈心活动把政治学习教育与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党组成员、支委们不但根据干警的思想实际,与一般干警、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个别交心谈心,而且提倡干警上下之间、相互之间经常开展谈心活动,不断沟通思想、融洽相互间关系。

干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

为此,向党组织递交申请的人不断增多,党员队伍不断壮大。

特别是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

院支部坚持对干警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为内容的“三职”教育,制定了“三职”教育的具体内容。

职业道德要求做到六个一样,即接待要热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个样;听诉要专心、不烦燥,对生人熟人一个样;教育疏导要耐心、不厌烦,来谈次数多少一个样;调查要细心、不草率,案件影响大小一个样;调解要诚心、不敷衍,当事人态度好坏一个样;处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对远近新疏一个样。

职业纪律要坚持贯彻《人民法院干警十不准》和公安部五条禁令。

职业责任着重强调办案要及时、调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实、方法要灵活、处理要正确。

“三职”教育有效地规范了广大干警的职业行为,改进了审判作风。

四、抓廉政、拒腐防变、提高司法机关的崇高声誉。

茂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热点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抓拒腐防变、教育干警过好“金钱关”。

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抬头,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倾向的侵蚀,曾使个别干警思想产生波动。

为此,党建工作始终把干警的廉洁执法教育作为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干警在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上金钱意识很浓的情况下,保持清醒头脑,在执法中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拒腐不沾、决不拿法律当商品作交易。

利用全省、全国政治系统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干警时刻绷紧廉洁执法这根弦。

其次抓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过好“权力关”。

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来抓、教育干警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杜绝权钱交易。

引导干警摆正两个关系:

一是摆正审判工作与为人民服务的关系。

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对法官的信任。

人民法官只有忠于职守,为人民

用好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没有以权谋私,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特权。

二是摆正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

教育干警必须以人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