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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政建设监督工作程序

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程序》的通知

鄂建[2006]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原《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鄂建文[2001]26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下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设施,类型多、投资大,其工程质量的优劣,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程序》的颁发施行,对于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程序》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指导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5]44号)的要求,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术水平和监督执法能力。

同时对尚未纳入监督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尽快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程序》及时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监督程序、监督计划、监督记录、监督报告等基础资料的完善和更新,按照《程序》的规定,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附:

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

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市政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受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监督检查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3、监督检查市政工程实体质量;

4、监督检查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5、监督检查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

6、记录、公示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经调查核实需要处罚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监督市政工程质量验收;

8、提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市政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市政工程质量发展目标。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市政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二),并按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发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缺漏文件通知书》(见表三),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并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小组不少于两名具备资格的监督人员),具体实施量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名单应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监督负责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项目的特点,制定《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见表四)。

监督计划书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方式,确定该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点。

项目监督小组应适时召开有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的监督会议,依据质量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向参建各方书面提交监督计划。

(五)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督小组应进行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文件制订情况;

2、参建单位的资质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与其所承揽工程和承担责任的符合性,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3、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审批情况,相关技术标准的配置情况;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等。

监督检查后,填写《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见表五)。

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监督小组应进行整改复查。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的情况;

3、组织图纸绘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的情况;

4、是否有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标准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组织质量验收的情况;

8、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其承担的任务是否相符,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交底;

3、参与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有关重要部位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4、签发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洽商文件的情况;

5、在竣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查报告的情况;

6、参与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的情况。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监理人员资格应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项目监理机构内应当专业人员配套,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所采取的监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并按监理规划和细则实施监理;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的情况;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6、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建筑材料的取样、送检情况;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质量评估报告的出具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

2、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分包单位管理的情况,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行为;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现场施工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

6、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检验试验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8、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9、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六)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

2、检测单位技术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情况。

(七)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见表六)。

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并复查通过(相关表格见表七至表十)。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实施行政处罚。

(八)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定期将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

三、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监督检测,同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验收进行监督;

  2、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实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3、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使用检测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测试(称为监督检测,相关表格见表十一),监督检测的具体工作按省厅相关规定执行;

4、加强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遵守《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监督机构进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可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监督机构应定期将实施的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行政处罚等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预验收。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向监督机构申请验收条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工程正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见表十二)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同时报送该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

(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按工程合同、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

(四)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竣工条件的符合情况;

2、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情况;

3、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验收程序的符合情况;

4、竣工验收过程中,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5、实物质量及参建各方提供的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的符合情况;

6、验收组对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的总体评价和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

(五)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把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做好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见表十三)。

(六)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质量监督报告

(一)监督机构应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见表十四)。

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行为及检查到的实体质量情况。

(二)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后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

(三)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政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号、监督注册号;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2、监督检查情况: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质量行为检查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项目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质量问题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工程质量文件、质量控制资料的抽查情况;

3、验收监督情况:

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的监督情况;观感质量检查意见;对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4、监督结论及备案建议。

六、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它备案文件后,对照质量监督报告审查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核发《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相关表格见表十五至表二十一)。

对违反有关规定、备案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备案具体工作按省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市政工程监督资料应与监督工作同步,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及时、准确、完整。

监督小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向监督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所监督工程的监督档案资料。

监督档案应逐步推行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

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监督注册登记资料:

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通知书等;

4、监督检查资料:

质量监督计划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质量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历次监督抽查、检测记录,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质量监督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通知,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资料等;

5、验收监督资料:

验收监督通知,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

6、质量监督报告;

7、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国家及省、市重点市政工程、特殊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特大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档案应长期保存;其他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保存。

(四)监督机构应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五)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市政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市政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六)市(州)级以上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建立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七)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附件一:

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一

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总则

1.0.1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工作。

1.0.3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1.0.4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抽查工程技术资料。

重点抽查关系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工程实物质量。

采用目测、检测仪器设备等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

3监督质量验收。

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的验收;监督竣工验收。

4在重要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以及监督机构认为必要的时候,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实施监督检测。

1.0.5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为:

重点抽查,一般抽查,监督检测。

1.0.6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2重点抽查

2.1基本规定

2.1.1本细则中所称重点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采取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核查质量控制资料、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等方法进行。

2.1.2质量监督控制点是指监督机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为掌握工程质量而设置的,是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质量监督控制点应列入“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时,监督人员应向建设各方说明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情况。

市政工程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进行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验收前,或质量监督控制点的下道工序施工前,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2.1.3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环境质量、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和构配件100%实行见证取样检测情况的检查。

2.1.4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为:

1地基、基础(含桩基和地基处理);

2主体结构(验收);

3重要设备安装(验收);

4重要结构(隐蔽前);

5功能性试验或检验(进行时);

6重要工艺及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设置的部位和工序。

2.1.5监督机构重点抽查时,主要核查的质量控制资料是:

1原材料/半成品/设备/构配件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抽检报告;

2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其相关文件;

3监理的平行检验资料;

4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2.2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

2.2.1市政工程重点抽查的范围应遵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第2.1、3.1、4.1、5.1、6.1、7.1、8.1条的规定。

2.2.2道路工程重点抽查的项目、内容和频率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频率

1

主要材料、混

凝土

水泥、钢筋、砂石、砖、石灰、土工合成材料等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

抽查30%

2

路基

(路

床)

复合路基承载力试验

承载板试验

压实度检验

弯沉检测

抽查30%

填筑层厚

现场随机抽查*

路基(路床)验收

监督验收

3

基层

承载板试验

压实度检验

弯沉检测

基层混合料饱水抗压强度

抽查30%

结构层厚度

随机(取芯)抽查

基层验收(主要控制指标:

强度、刚度、平整度、拱度、高程、干燥收缩和温度变形、稳定性)

监督验收

4

面层

混凝土面层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

厚度

抽查30%

沥青

面层

沥青混合料质量指标

压实度

厚度

弯沉检测

路面(纵、横断面)高程

平整度

宽度

纵坡

抗滑性能

现场随机抽查

(单项工程抽查长度一般为200米,且不小于3000平米)

面层验收

监督验收

5

质量

控制

资料

质量控制资料

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现场(核查)检查

*说明:

表中所示“现场随机抽查”项目的抽查量一般为10—30%,实际抽查量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决定,列入监督计划书,下同。

2.2.3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重点抽查的项目、内容和频率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频率

1

主要材料、构配件、

混凝土

水泥、砂石、钢筋和钢绞线、结构钢材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送检)

抽查30%

锚夹具

支座

伸缩装置

核查供货商提交的检测报告

抽查30%

2

基础和下部构造

桩基检测(检查项目:

基桩的完整性、承载力、桩长、桩径、桩头混凝土质量及高程、混凝土强度)

混凝土强度

抽查30%(基桩完整性、混凝土强度抽测100%)

钢筋制作安装

承台、墩(柱)身、桥台轴线

承台、墩(柱)身、桥台钢筋制安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质量

现场随机抽查

基础工程验收

下部构造验收

监督验收

3

上部构造

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

钢筋焊接

钢构件焊接及无损探伤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钢结构漆膜厚度

梁、板结构性能检验

抽查30%

构件(钢构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

预应力构件张拉、孔道注浆

主要受力钢筋型号、数量和位置

支座、伸缩装置、锚具安装

现场随机抽查

支架验收(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架、拱桥支架)

上部构造验收

监督验收

4

桥面铺装

沥青面层压实度、沥青混合料质量检验

混凝土面层强度

结构厚度

抗滑性能

抽查30%

桥面(纵、横断面)高程

平整度

宽度

现场随机抽查

桥面铺装验收

监督验收

5

成桥鉴定(大中型桥)

动静载试验

评估报告

查阅鉴定、检测、评估报告

6

质量控制资料

质量控制资料

监理平行检验资料

现场(核查)检查

2.2.4隧道工程(盾构法与明挖、盖挖法)重点抽查的项目、内容和频率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频率

1

主要材料、构配件、混凝土

水泥、钢筋、砂石、半成品、预制管片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制作试件送检)

抽查30%

2

基础

地基处理

混凝土强度

抽查30%

基础工程验收

监督验收

3

基坑支护

基坑开挖及支护稳定性

(主要检查项目:

支护结构的位移和沉降、坑底回弹量、支撑轴力和挠度、立柱变形量、降水)

现场随机抽查

支护工程验收

监督验收

4

主体结构

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

钢筋焊接

钢筋保护层厚度

抽查30%

防水层、施工缝、结构尺寸、外观

现场随机抽查

盾构

施工

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保护层厚度

抽查30%

管片制作精度、安装质量、单片检漏

结构防水、隧道抗渗堵漏

横向联络通道

现场随机抽查

钢结构施工

钢结构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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