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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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

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实施范围: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青海省民政厅(监制)

项目申报表

编制单位: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C□,D□

申报单位名称

业务主管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成立

时间

通讯地址

2015或2016

年检结论

评估等级

项目实施时间

自年月至年月止

项目实施范围

(××村或社区)

曾承接过何种

购买服务项目

户名

开户账号

开户行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资金预算支出明细

项目

单位

数量

标准

(单价:

元)

金额(万元)

 

 

一、社会服务支出

(一)开展服务支出

(二)发放款物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合计:

二、项目执行费用

1.交通费

2.印刷宣传费

3.其他费用

执行费合计:

项目资金预算合计:

项目实施方案(包含所在村(社区)基本情况、数据调研分析、居民服务需求、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服务标准、预期实现目标等)

限不超过500字

 

受益对象类别

预计受益人数

社会组织承诺

我单位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如期完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接受项目监管、审计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村(居)委会确认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

初审

 

盖章

年月日

市(州)民政局

复审

盖章

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此项目已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现予以立项,立项资金为万元(大写:

)。

(市、州民政局代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

项目一经评审立项,合同即告成立。

二、项目名称:

须明确项目实施内容。

如“留守儿童救助关爱项目”。

三、项目类别:

须注明项目是社会工作服务类(C类)或社区便民服务类(D类)

四、实施范围:

须注明项目实施的村或社区名称。

五、申报单位:

须与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登记名称吻合,不能写简称。

六、申报表各项内容按照说明填写,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填写内容请勿超过要求字数。

七、申报表一式三份,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申报单位各1份。

八、此申报表由青海省民政厅监制并解释。

附件1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

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立项评审办法

(试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

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立项评审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工作,根据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主体

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其成员应当包括:

1—2名会计或审计专业人员,1—2名从事公共管理或法律事务的专家教授,1—2名从事专业社会工作的专家教授或实务工作者。

二、评审原则

评审过程中须把握好三项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评审工作由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科学制定评审内容及标准,规范评审工作流程与方法,评审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特殊群体、面向基层,居民急需,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能够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三、评审内容

评审委员会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社会组织资质条件。

主要包括: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情况、年检结果、财务制度、工作队伍、专业资质和相关经验等;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

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地域、受益对象类别及数量,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执行进度安排,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等;

(三)项目预算编制。

主要包括:

项目预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方案》和《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财务指引》等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

四、评审程序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执行单位简要陈述。

围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要素,对项目设计、实施内容、预期成效、经费预算等有关内容进行简要陈述。

(社会组织需制作PPT,时间5分钟以内)。

(二)评审质询。

评审委员会针对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组织提问,社会组织负责解答。

(时间10分钟以内)

(三)评审打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社会组织陈述、提问和答辩情况,按照立项评审指标(见附件)进行打分。

(四)评审结果。

根据评审委员会打分结果形成年度立项建议名单。

民政局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评审结果运用。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即可正式立项,并由市(州)和项目实施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通知社会组织启动项目。

 

评审委员会立项评审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得分

备注

社会组织

资质条件

(10分)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情况

(2分)

在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法人(需提供登记证副本)

财务制度(2分)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年检结果(2分)

2016年度年检合格(2016年度未完成年检的,需提供2015年度年检报告),且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工作队伍(2分)

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专职人员

专业资质(2分)

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项目必要性

(20分)

需求调研分析(10分)

有科学的需求调研分析及可具操作的实施方案

服务对象明确(10分)

服务对象界定准确,面向老、弱、病、残、贫等特殊困难群体,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项目示范性(20分)

项目目标明确,方案科学,效果可评估(10分)

项目目标清晰、合理、可量化:

受益人数/人次数合理;社会影响可预知,有明确的预期目标;项目实施计划清晰,进度、活动安排合理

项目运作可持续、可复制(10分)

项目具有可持续性、可复制性和较强的示范推广意义

项目可行性

(20分)

项目有专业的执行团队

(10分)

项目执行团队分工合理,人员数量、结构能满足工作需要

宣传方案

(10分)

有较具体的项目执行宣传方案

项目创新性

(5分)

体现社会组织特色(5分)

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能体现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

项目经费预算

(20分)

预算合理(10分)

资金预算与项目内容一致,资金预算合理

财务规范(10分)

经费预算规范、科目明细清晰,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开支范围和《财务指引》

 

加分项(5分)

上年度曾承接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可加分(承接过中央财政项目的,每个加2分;承接过省级以下项目的,每个加1分);

执行团队成员中有取得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资质证书的可加分(每个加2分)。

评审总分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

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财务指引

(试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财务指引

(试行)

为规范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民发〔2016〕1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指引。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用于开展与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相关的开支,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范围为依据,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济合理:

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做到经济、合理、高效,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二、项目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立项单位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保证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编制预算时,国家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行业执行标准。

编制预算时,立项单位在“项目简介”和“项目预算”中应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进行明细列报。

(二)预算编制的方法

1.社会服务支出

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社会组织开展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工作中形成的与受益对象有关的活动支出,包括开展服务支出和发放款物支出。

开展服务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类别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款物支出按实际发放款物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

(1)劳务费。

指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支付给在社会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包括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

不包括给受益对象发放的救助款和补贴。

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编制预算时,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要求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次(人、人次、天)数、支付标准等。

具体标准如下:

①专家咨询费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

②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

一般不超过100元/人天。

③志愿者补贴标准:

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支付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天。

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报销餐费和交通费。

(2)发放款物支出。

指开展购买服务活动中对受益对象给予的生活性救助开支,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补贴和实物性救助。

发放款应列明预计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2.项目执行费用

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印刷宣传等执行费用,开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5%。

(1)交通费。

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是指与执行项目直接相关的立项单位项目执行人员的省内差旅费和市内车辆承租交通费。

应列明预计发生交通费的事由、起始地点、交通工具和资金预算。

省内差旅费应按照青海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印刷宣传费。

指项目执行中必须的印刷、宣传费用。

应列明费用开支的种类、数量和金额。

(3)其他费用。

除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与开展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外,不得列支项目执行单位的房租、水电费、折旧等机构运行费用。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审核(复核)人员的职责权限。

(二)规范资金支出程序。

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列明支出事由和用途,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单笔支出超过500元以上的不得支付现金,应当以转账或银行卡方式支付,并留存与支出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资料。

1.劳务费。

劳务费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及标准,在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工作内容工时记录,并填制劳务费支付表(签收单),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职务或职称情况、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专家咨询费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

2.印刷宣传费。

依据预算据实列支印刷、宣传费。

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3.发放款物支出。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按照预算列明的种类、数量、标准、金额进行发放,保留有接收人签字的款物发放清单或接收记录、受益对象确认书、款项拨付记录。

四、项目会计核算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进行核算,将开展购买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资金纳入本组织合法账簿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做到核算清晰。

五、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财务、受益对象确认、监督、评估等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的资料如下:

(一)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内部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

包括选择并确定受益对象的资料、受益对象汇总表、购买物资或服务的资料、款物发放及签收资料、开展服务活动的过程资料、《受益对象服务协议书》、《受益对象确认书》。

如:

专业社工服务项目,应保留服务人员名单、工作和工时记录,费用分摊表或费用支付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费用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

(三)项目评估和后续监督资料。

项目执行完毕后,社会组织应向县(市、区)民政局及时编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具体包括:

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收支明细表和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宣传资料。

六、违规行为及处罚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财务指引》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按时完成项目,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不得分包、转包项目,不得列支或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办公设备等,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不得与社会组织内部人员(包括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员工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项目或向其购买服务(或物资),不得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和发生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针对在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执行单位做出限期整改、不予支付剩余资金、收回先期拨付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购买服务项目资格的处理。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1.申报单位应当在了解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支出的基础上,确定项目资金预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应当分别编制项目社会服务支出资金和项目执行费用资金的使用预算,项目支出包括社会服务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支出。

3.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款物、开展服务支出;申请单位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支出预算,在项目方案列明的服务种类或受益对象的基础上,填列“资金预算支出明细表”,列明拟开展服务活动和发放款物的具体种类、数量、标准和金额。

具体编制时,“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列所开展活动或发放款物的计量单位,包括次、人、天、个、人天、人次等,“数量”是指具体服务活动、受益对象等的数量,“标准”是指开展服务或活动的、发放物品的单价等。

4.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需的交通、印刷和宣传等费用,编制预算时,申请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预计执行项目所需费用,所列费用不得超过申报资金总额的15%。

5.编制预算时的相关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请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无规定的,费用标准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6.申报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列支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办公设备、汽车等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附件3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

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和社区便民服务,确保购买服务资金安全运行,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根据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青海省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一、绩效评价的目标

(一)社会组织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购买服务资金,使之发挥最大效益。

(二)社会组织是否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社区便民服务,受益对象是否满意,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三)评价结果作为拨付项目后续资金及今后年度继续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绩效评价应当准确反映服务项目在投入、运作、产出以及成效方面的实际情况,考核标准和结果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点突出,讲究实效。

绩效评价应当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社会组织改进服务,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三、绩效评价的主体

(一)绩效评价的组织。

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机构。

绩效评价机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其成员应当包括:

1—2名会计或审计事务所专业人员,1—2名从事公共管理或法律事务的专家教授,1—2名从事专业社会工作的专家教授或实务工作者。

四、绩效评价的内容

对照《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见附件),主要从机构建设、项目运作、服务质量以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

(一)机构建设。

主要评价社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业人员资质、专业队伍建设和年度检查等情况。

(二)项目实施。

主要评价服务项目总体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项目运作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宣传、资料保管等情况。

(三)服务质量。

主要评价社会组织围绕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提供相应服务的质量,包括提供服务的次数、服务人次、具体成果以及受益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

(四)社会效益。

主要评价项目实施的舆论宣传和标识使用情况。

五、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社会组织自评。

服务项目结项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组织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送项目实施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

(二)考核评价。

市(州)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主要采取查阅《受益对象确认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看、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三)满意度测评。

受委托的第三方采取入户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对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抽查测评,抽查比例应不少于项目受益对象的30%。

(四)出具评价报告。

受委托的第三方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含财务审计报告)。

评价结果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六、评价结果的运用

绩效评价实行量化百分制。

85分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社会组织,全额拨付剩余资金并在下一年度可优先申报项目。

(二)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社会组织,全额拨付剩余资金,下一年度可继续申报项目。

(三)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不予拨付剩余资金,收回先期预付资金,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七、申诉与复核

社会组织对绩效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绩效评价结果发布7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或第三方提出质询,民政局、财政局或第三方应当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社会组织,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

评估考核

项目

序号

评估考核

内容

评估考核标准

量化分值

评估考

核方法

标准分值

自评分

评估小组考核分

机构建设(10分)

1

机构设置

社会组织依法成立,运行正常

1

 

 

检查登记证副本

2

专业资质

具备购买服务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

 

 

检查资料

3

专业队伍建设

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本行业的专业人员

2

 

 

检查资料

4

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健全,执行制度严格

2

 

 

检查资料

实地查看

5

财务管理

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范

2

 

 

检查资料

实地查看

6

年度检查

2016年度年检合格(2016年度未完成年检的,需提供2015年度年检报告),且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2

 

 

检查资料

项目实施

(50分)

 

7

组织领导

成立项目工作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4

 

 

检查资料

8

实施方案

制定有符合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

5

 

 

检查资料

9

受益对象

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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