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151243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18.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建设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煤矿建设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煤矿建设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煤矿建设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煤矿建设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煤矿建设项目.docx

《煤矿建设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建设项目.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建设项目.docx

煤矿建设项目

煤矿建设项目

序号

监察项目及标准

监察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现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原则

执法依据

处罚标准

1

项目开工

(1)、新建、扩建项目,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批复;具有安全设施审查设计批

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等

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始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项目承包合同及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与施

工监理单位签定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有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施工单位的工商登记、施工资

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的资

1

项目开工

质,有效并于工程级别相符。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责任

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等

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始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和安全评价。

(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

1

项目开工

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施工期间一般规定

(1)、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有重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审批;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有重大设计变更时没有及时进行变更审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煤矿不允许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不得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不得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

施工期间一般规定

(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建设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签署的安全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责任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实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包括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等。

煤矿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明确安全责任;没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安全协议,或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责任不明确;

要求限期改正,主要负责人逾期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停产整顿。

没有建立健全和执行包括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等。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等。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等。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立井开凿期间

(1)、矿井建设期间,在未形卷成永久电源前,必须保证具有两路临时供电电源,变电所设两台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电时,备用变压器应能保证矿井正常安全供电。

对主要通风设施、立井提升人员绞车设两回路供电,主副立井施工期间,两绞车房可采用环行供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三十七条等

违反相关矿井供电的规定

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2)、凿井井架的选用应能满足:

安全承担施工中全部负荷;保证足够的过卷高度;跨距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井下施工材料、设备运输,提升、悬吊天轮的需要。

利用永久井架凿井时,应演算井架强度和过卷高度并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井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开凿或延深立井时,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及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

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采用吊桶提升人员时,必须遵守吊桶提升人员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3

立井开凿期间

(4)、井筒施工用盘要保证足够的强度,其各种设施满足施工安全;施工用各种稳车必须固定牢固;吊桶应有安全标志并每年进行一次连接装置的探伤;吊泵和井筒管线的悬吊符合施工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用盘、吊桶等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不具有安全标志,逾期未改正或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5)、矿井建设期间的临时提升机安设后应进行技术测试并符合相关规定;改绞后采用临时提升罐笼应有安全标志,如无防坠器时,必须有防止断绳坠罐的安全措施;安全门与提升信号实现闭锁,罐笼内装设阻车器;提升用钢丝绳和井筒中各种悬吊钢丝绳应有安全标志,并按规定进行检验并满足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提升机、罐笼钢丝绳等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不具有安全标志,逾期未改正或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6)、采用不同方法凿井时,应根据凿井方法的不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防止井壁片帮、冒落等的安全措施;冬季或冻结施工应有保暖防范、清除冰凌的措施。

4

井巷施工期间

(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新建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对主要含水层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患严重的矿井,施工单位应配置必要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井巷施工期间遇有可能发生水患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排除水患后,再行施工;新建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涌水量观测制度,设立必要的防止水患的安全装备。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井期间防水、通防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仍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井筒施工时,穿越主要含水层,必须有采取探、堵水的施工措施;立井井筒施工到底后,临时改绞前,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在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前应及时设立井下临时中央变电所和临时排水系统。

(3)、矿井建设期间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建井期间临时风机及电动机应设置两套;也可以设置一套风机和一部备用电机,但备用电机必须能在10秒种内启动。

  主要建井风机因通风阻力过大,

4

井巷施工期间

供风不足,需在井下设置辅助风机或主要建井风时,必须供给扇风机房新鲜风流,确保停电后安全恢复运行。

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做为主要建井风机用。

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开拓采区时,可要进风大巷设置建井风机,向施工采区巷道正压供风。

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内容;建井二期、三期应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并经审批;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建井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一通三防”、爆破材料及放炮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井期间防水、通防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仍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矿井建设联合试运转必须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复并经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后方可运行。

5

联合试运转期间

(2)、矿井在进行安全设施联合试运转时,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各主要单位工程经过质量认证;

二、矿长和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资格证书,生产人员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具备资格证书且数量满足规定;

三、已按生产矿井需要建立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

联合试运转的条件不具备

责令停止试运转,待条件具备后方可继续。

(3)、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或预验收没能通过

责令停止生产。

(4)、凡联合试运转到期,矿井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预验收没能通过的,矿井不得继续生产。

6

竣工验收

(1)、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2)、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九、二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十条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其他

本监察表格未涉及的其他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