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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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
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初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规范使用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健全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及时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定等工作;
(七)上报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按时上报基建报表;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方向和原则
第十条 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财政投入为主;半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以业主投资为主,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财政一般不予投资。
一些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能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财政贴息或政府以参股的方式注入一定的资本金,项目建成后,将财政贴息资金或政府投入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参与企业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政府的政策性投入,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折合成价值量。
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政府的政策性投入转为国家资本金参与收益分配;对于纯公益性项目,该投入作为政府投入资金来源之一,计入总投资。
第四章 工程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建立概算会审制度。
计委和财政应对工程项目概算进行会审,力求工程项目概算的全面、准确、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必须经过招投标。
凡初步设计漏项超过原概算10%,施工图设计漏项(或变更)超过原施工图预算5%的都要相应扣减设计费。
因设计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增加的投资,设计单位要按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概、预、决算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
第十六条 凡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必须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共同下达。
投资计划一经安排,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的追加:
(一)在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的,超过原概算投资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经同级计委、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否则,不得追加工程投资计划;
(二)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施工而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凡能从土建和安装工程中分离的单项设备购置,应按规定进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凡政府出资的项目,财政不支付优良工程奖和文明工地奖。
第二十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凡由县区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属中省下达的建设资金及市级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本级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帐户,通过政府采购的设备购置资金,直接拨付政府采购专户。
(三)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按《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建设(国债)项目拨款程序的通知》(汉财办建〔2004〕18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项目由单位自筹的非财政性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拨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的通知》(汉财发〔2004〕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季度报表及财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 建设单位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重点项目前期费的支付办法: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初步设计、地质勘探等前期费,协议签定后拨付1/3,出据报告、结论、资料、图纸后支付1/3,报告、结论、资料、图纸等通过评审、鉴定、批准后支付1/3;
(二)质检、检测等前期费用,协议签定后拨付1/3,项目开工建设支付1/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3;
(三)工程设计费签定设计合同,设计经专家审定支付1/3,工程开工建设支付1/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1/3。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在未经批准开工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再经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经领导核签后方能支付。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预算列支待摊投资,严禁将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支出。
第二十九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
第三十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工程监理结论予以结算。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应在项目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签定,并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建设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项目资金得到位情况;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本办法执行日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汉中市财政性重点建设资金投入与监管办法》(汉政办发〔2000〕18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