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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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98
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forUrbanWaterSupplyEngineeringPlanning
关于公布国家标准«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
前言
1总那么
2都市水资源及都市用水量
2.1都市水资源
2.2都市用水厂
3给水范畴和规模
4给水水质和水压
5水源选择
6给水系统
6.1给水系统布局
6.2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7水源地
8水厂
9输配水
附录A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年2月1日
关于公布国家标准«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4号
依照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打算"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差不多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治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说明工作。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20日
前言
本规范是依照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公布。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体会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要紧对都市水资源及都市用水厂、给水范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期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体会,注意积存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
杭州保椒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要紧起草人:
王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百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
1总那么
1.0.1为在都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都市规划法»、«水法»、«环境爱护法»,提高都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都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都市给水工程规划的要紧内容应包括:
推测都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都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稳分析:
选择都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爱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都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都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都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都市远景进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爱护耕地。
1.0.7都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都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和谐。
1.0.8都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都市水资源及都市用水量
2.1都市水资源
2.1.1都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通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都市水资源和都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稳,以确保都市可连续进展。
在几个都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都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畴的水资源供需平稳分析。
2.1.3依照水资源的供需平稳分析,应提出保持平稳的计策,包括合理确定都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爱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都市应限制进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进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缘故,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都市用水厂
2.2.1都市用水量应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
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依照都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都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进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推测宜采纳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都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万立方米/〔万人·d〕)
区域
都市规范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一区
0.8~1.2
0.7~1.1
0.6~1.0
0.4~0.8
二区
0.6~1.0
0.5~0.8
0.35~0.7
0.3~0.6
三区
0.5~0.8
0.4~0.7
0.3~0.6
0.25~0.5
注:
1.特大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都市;大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都市;中等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都市;小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都市。
2.一区包括:
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
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专门情形的都市,应依照用水实际情形,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城(下同)。
4.用水人口为都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都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 (万立方米/〔km3·d〕)
区域
都市规范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一区
0.8~1.2
0.7~1.1
0.6~1.0
0.4~0.8
二区
0.6~1.0
0.5~0.8
0.35~0.7
0.3~0.6
三区
0.5~0.8
0.4~0.7
0.3~0.6
0.25~0.5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缺失水量
2.2.4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推测,应依照都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纳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区域
都市规模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一区
300-540
290-530
280-520
240-450
二区
230-400
210-380
190-360
190-350
三区
190-330
180-320
170-310
170-300
注:
综合生活用水为都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在都市总体规划时期,估算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推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以下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都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依照都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可采纳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 〔万m3/(km2·d〕
用地代号
区域
都市规模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R
一区
1.70-2.50
1.50-2.30
1.30-2.10
1.10-1.90
二区
1.40-2.10
1.25-1.90
1.10-1.70
0.95-1.50
三区
1.25-1.80
1.10-1.60
0.95-1.40
0.80-1.30
注:
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都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依照都市规模、经济进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纳表2.2.5-2中的指标。
3都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依照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纳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水量指标
C
行政办公用地
0.50-1.00
商贸金融用地
0.50-1.00
体育、文化娱乐用地
0.50-1.00
旅社、服务业用地
1.00-1.50
教育用地
1.00-1.50
医疗、休疗养用地
1.00-1.50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0.80-1.20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5-3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用地代号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M1
一类工业用地
1.20-2.00
M2
二类工业用地
2.00-3.50
M3
三类工业用地
3.00-5.00
注:
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都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纳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用水量指标
W
仓储用地
0.20-0.50
T
对外交通用地
0.30-0.60
S
道路广场用地
0.20-0.3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25-0.50
G
绿地
0.10-0.30
D
专门用地
0.50-0.90
注:
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进行都市水资源供需平稳分析时,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都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
各类都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纳表2.2.6中的数值。
表2.2.6 日变化系数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1.1-1.3
1.2-1.4
1.3-1.5
1.4-1.8
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都市用水量中,由都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都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依照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都市用水量中。
3给水范畴和规模
3.0.1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范畴应和都市总体规划范畴一致。
3.0.2当都市给水水源地在都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都市给水工程规划范畴。
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给水规模应依照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都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都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依照都市供水现状、进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都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给水水质和水压
4.0.1都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立方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都市、重点旅行都市,且由都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最高日供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不到100万立方米的其他都市,由都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都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都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水源选择
5.0.1选择都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都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都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选用地表水为都市给水水源时,都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依照都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纳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
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剂或调蓄等措施。
5.0.3选用地表水为都市给水水源时,都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
当都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都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
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承诺开采量。
5.0.5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他用水的水源。
5.0.6水资源不足的都市宜将都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岛都市宜将海水直截了当或经处理后作为都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给水系统
6.1给水系统布局
6.1.1都市给水系统应满足都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都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都市地势、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判后确定。
6.1.2规划都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都市已建给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3都市地势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畴广时,可采纳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6.1.4依照都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纳分质给水系统。
6.1.5大、中都市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纳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都市有地势可供利用时,宜采纳重力输配水系统。
6.2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埋住和内涝低洼地区。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固的地段。
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都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
当都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纳单管输水。
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给水系统要紧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5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6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
7水源地
7.0.1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爱护的地段。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爱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Ⅱ类标准。
7.0.3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7.0.4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废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7.0.5当水源为咸潮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
7.0.6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规定。
7.0.7水源地的用地应依照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
并应同时提出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
8水厂
8.0.1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依照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
宜选择在交通便利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点。
8.0.2地表水水厂应依照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
8.0.3水源为含藻水、高油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
8.0.4地下水水厂的位置依照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邻近。
8.0.5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8.0.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操纵指标应接表8.0.6采纳。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表8.0.6 水厂用地操纵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地表水水厂〔m2.d/m3)
地下水水厂〔m2.d/m3)
5-10
0.7-0.50
0.40-0.30
10-30
0.50-0.30
0.30-0.20
30-50
0.30-0.10
0.20-0.08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依照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专门水质处理工艺时,可依照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9输配水
9.0.1都市应采纳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
当采纳明渠时,应采取爱护水质和防止水量流失的措施。
9.0.2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期给水规模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宜沿现有或规划道路铺设,并应缩短线路长度,减少跨过障碍次数。
9.0.3都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依照都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
其走向应沿现有或规划道路布置,并宜躲开都市交通主干道。
管线在都市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9.0.4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
9.0.5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
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操纵指标应按表9.0.5采纳。
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并宜与都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表9.0.5 泵站用地操纵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m2.d/m3〕
5-10
0.25-0.20
10-30
0.20-0.10
30-50
0.10-0.03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剂水池时,可依照需要增加用地。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表A.0.1-1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一级指标项目
指标值
项目
指标值
色度
1.5Pt-Comg/L
硅
>3mgCaCO3
浊度
1NTU
溶解氧
0.01mgNO2/L
臭和味
无
碱度
0.5mgNH3/L
肉眼可见物
无
亚硝酸盐
5mg/L
PH
6.5-8.5
氨
总硬度
450mgCaCO3/L
耗氧量
氯化物
250mg/L
总有机碳
硫酸盐
250mg/L
矿物油
0.01mg/L
溶解性固体
1000mg/L
钡
0.1mg/L
电导率
400(20C)μs/cm
硼
1mg/L
硝酸盐
20mg/L
氯仿
60μg/L
氟化物
1.0mg/L
四氯化碳
3μg/L
阴离子洗涤剂
0.3mg/L
氰化物
0.05mg/L
剩余氯
0.3 末0.05mg/L
砷
0.05mg/L
挥发酚
0.002mg/L
镉
0.01mg/L
铁
0.03mg/L
铬
0.05μg/L
锰
0.1mg/L
汞
0.001μg/L
铜
1.0mg/L
铅
0.05μg/L
锌
1.0mg/L
硒
0.01mg/L
银
0.05mg/L
DDT
1μg/L
铝
0.2mg/L
666
5μg/L
钠
200mg/L
苯并〔a)芘
0.01μg/L
钙
100mg/L
农药〔总〕
0.5μg/L
镁
50mg/L
敌敌畏
0.1μg/L
乐果
0.1μg/L
对二氯苯
对硫磷
0.1μg/L
六氯苯
0.01μg/L
甲基对硫磷
0.1μg/L
铍
0.0002mg/l
除草醚
0.1μg/L
镍
0.05mg/l
敌百虫
0.1μg/L
锑
0.01mg/l
2.4.6-三氯酚
10μg/L
钒
0.1mg/l
1.2-二氯乙烷
10μg/L
钴
1.0mg/l
1.1-二氯乙烯
0.3μg/L
多环芳烃〔总量〕
0.2μg/L
四氯乙烯
10μg/L
萘
三氯乙烯
30μg/L
萤蒽
五氯酚
10μg/L
苯并〔b〕萤蒽
苯
10μg/L
苯并〔k〕萤蒽
酚类:
〔总量〕
0.002mg/l
苯并〔1.2.3.4d〕芘
苯酚
苯并〔ghi〕芘
间甲酚
细菌总数37C
100个/mL
2.4-二氯酚
大肠杆菌群
3个/mL
对硝基酚
类型大肠杆菌
MPN<1/100ml
有机氯:
〔总量〕
1μg/L
膜法0/100ml
二氯甲烷
粪型链球菌
MPN<1/100mL
1.1.1-三氯乙烷
膜法0/100mL
1.1.2-三氯乙烷
亚硫酸还原菌
MPN<1/100ml
1.1.2.2-四氯乙烷
放射性〔总α)
0.1Bq/L
三溴甲烷
〔总β〕
1Bq/L
注:
1.指标取值自EC(欧共体);
2.酚类总量中包括2,4,6-三氯酚,五氯酚;
3.有机氯总量中包括1,2-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不包括三溴甲皖及氯苯类;
4.多环芳烃总量中包括苯并(a)芘;
5.无指标值的项目测定和记录,不作考核;
6.农药总量中包括DDT和666。
表A.0.1-2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