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30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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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编号23005
服务指南编号:
23005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
2017年5月26日
发布机构:
(武汉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四)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监管场所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手续。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海关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九、办结时限:
自出具《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
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各直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
http:
//pre
十七、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十九、咨询渠道: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
http:
//pre
附件:
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现我公司拟在XX省XX市XX区(镇)XX号设立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特提出申请。
请批准为盼。
附件:
(1)公司基本情况;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
(5)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
(6)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账册制度。
申请企业(公章)
年月日
公司基本情况
监管场所名称:
_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___
所属口岸:
___如实填写__________批准机关:
__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
___如实填写________企业名称:
_企业完整名称________
场所面积:
____如实填写________企业性质:
_如实填写__
申请业务范围:
_______如实填写___注册资本:
如实填写____(万元)
监管场所地址:
__XX省XX市XX区(镇)XX号邮政编码:
__如实填写__
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___如实填写__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
_____如实填写___
社会信用代码:
如实填写
《营业执照》编号:
____如实填写___《税务登记证书》编号:
如实填写__组织机构代码:
______如实填写___
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
有或无
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
__如实填写,若“无”则填“无”_____
场所所有权情况:
自有[]租赁[](所有人:
_如实选择并填写)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错误示例
(一)未完整填写公司名称及具体地点;
(二)未清楚填写监管场所类别及名称;
(三)“公司基本情况”中有漏填或不填的项目;
(四)未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填写日期。
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变更?
答:
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规定的范围。
2、经营企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0日,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是否受理?
答:
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