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指南编号23005服务指南编号:23005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7年5月26日发布机构:(武汉海关)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四)“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管场所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手续。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
3、三)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七
4、)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海关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二)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海关监管场所进行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批准设立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
5、入运营,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九、办结时限:自出具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十三、决定机构:各直属海关。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十八、行政相
6、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十九、咨询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附件: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附件1“海关监管货物
7、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 XX 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中华人民共和国XX 海关:现我公司拟在 XX省XX市XX区(镇)XX号设立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特提出申请。请批准为盼。附件:(1)公司基本情况;(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4)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危险品、爆炸品装卸存储证明、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等);(5)场所平面图及电子文件;(6)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账册制度。 申请企业(公章)年 月 日公司基本情况监管场所名称:_XX公司XX类监管场所_所属口岸:_如实填写_批准机关:_如实填写_批准文号:_如实填写
8、_企业名称:_企业完整名称_场所面积:_如实填写_企业性质: _如实填写_申请业务范围:_如实填写_注册资本:如实填写_(万元)监管场所地址:_ XX省XX市XX区(镇)XX号邮政编码:_如实填写_场所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_如实填写_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_如实填写_社会信用代码:如实填写营业执照编号:_如实填写_税务登记证书编号:如实填写_ 组织机构代码:_如实填写_除本申请场所外有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有或无经营其他海关监管场所名称:_如实填写,若“无”则填“无”_场所所有权情况:自有 租赁 (所有人:_如实选择并填写)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
9、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错误示例(一)未完整填写公司名称及具体地点;(二)未清楚填写监管场所类别及名称;(三)“公司基本情况”中有漏填或不填的项目;(四)未加盖单位公章;(五)未填写日期。常见问题解答1、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变更?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规定的范围。2、经营企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0日,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是否受理?答: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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