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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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目录:

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2、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行政执法监督)

5、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重大案件查处)

6、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标准化工作监管)

7、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

计量工作监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单位: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开展抽样、检验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三)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四)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原则。

(五)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确认工作。

(六)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三)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五)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单位: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的企业、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重要工业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三)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撤回、撤销与注销手续。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单位名称: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资格情况;

2.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情况;

3.现行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使用法规规范标准、管理记录、产品档案等质量管理事项建立情况;

4.特种设备生产档案管理情况;

5.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情况;

3.特种设备档案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档案情况;

5.现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计划,由梧州市局制定,市局检查为主,县局配合的方法组织实施;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度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其中,对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检查:

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检查;

(三)做好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

(四)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通过“安全生产月”和举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特种设备专项整治行动;

(四)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要求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署、投诉举报制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二)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三)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四)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五)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查封扣押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行政执法监督)

单位: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本局是执法主体,各业务股室、稽查局在本局的委托权限内承担行政执法任务。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重点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使用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应经常清理,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文件。

(四)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执法监督。

(一)采取个案监督方式,主要是对群众反映、上级交办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二)进行专题监督,对在办和已办结案卷抽查和评审;(三)推行日常监督,对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案件初审,组织听证,处理案件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等环节进行案卷自查,及时报送对重大处罚案件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执法报表统计报表、备案;(四)强化年终监督,对各部门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成立专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点监督行政处罚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询、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其他材料,被监督检查对象应予以配合和协助。

(二)加强在立案、调查、审理、执行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的过程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对结案后的后续监督工作,督促执法人员对相关行政相对人进行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案件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办案流程;

2、建立行政案件立案申请目录、结案登记记录。

对在办案件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对已办结案件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3、做好年中和年终监督检查,对本单位执法工作自查总结,案卷自查评审,完成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通知被监督检查对象、督促整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重大案件查处)

单位: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县级质监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

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50万元(含30万元)或者处罚款10-30万元(含10万元)。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

屡查屡犯,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恶意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

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以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

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涉及广西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区)质监局在查实为重大案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30万元(含10万元)或者处罚款5-10万元(含5万元))之后3—5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3—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县(区)质监局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县(区)质监局办理。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标准化工作监管)

单位: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制定、备案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生产领域产品监管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检查文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查阅企业标准备案材料。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检查文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检查行动。

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要求开展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责令整改的单位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经责令整改未改正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立案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计量工作监管)

   单位:

苍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使用计量器具或提供计量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民用、贸易、生产等各类单位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使用、检定以及计量检定人员等情况开展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民用、贸易、生产等各类单位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使用、检定以及计量检定人员等情况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计量监管要求,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或检查文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查阅计量器具检定标识或检验报告;依法查证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二)根据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布置,转发专项检查文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检查行动。

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全年计划等情况制定量化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三)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责令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具体内容进行整改验收,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经责令整改未改正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要求,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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