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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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例题
案例一,欣欣花园小区是一个全部一户90-1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中档楼盘,前期物业管理到期后,新成立的业主大会选聘了天祥物业公司接替原有发展商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共有业主850户,其中23户业主以未出席业主大会,未投票选择该公司,也未与新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新公司服务水平尚不及老公司为由,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试分析这些业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解释.参考答案:
业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
(1)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类事项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即可生效,毋需每一位业主都同意.分)(1
(2)少数业主不出席业主大会,不赞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影响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每一位业主都有义务遵守,执行.(1分)(3)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分)(1因为,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与每一位业主签订.分)(2第二,物业公司为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以及提供安全,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已与欠费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欠费业主理当履行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并应承担欠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分)(4)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新公司服务水平不及老公司为由拒绝交费.因为不能以少数人的主观判断,作为否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依据.若物业公司的服务确实有严重问题,这些业主应联合其他业主共同提议物业公司改进或提请业主大会解聘不能提供合格服务的物业公司,但不交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是错误的.(2分)
案例二,业主王某在入住装修时,提出二次装修申请,物业公司经审查认为符合安全等要求,予以批复.后王某在装修厕所时擅自改动供暖管道位置,被物业公司检查时及时发现,责令王某停止施工,限期恢复.王某认为不影响物业使用,迟迟不予理睬.于是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但主管部门迟迟不予处理.于是物业公司在要王某写出一份"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的保证书后,向王某收取2000元罚款,未作其他处置.试就以上描述的情况对本案做出评析.(10分)
参考答案:
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业主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本案业主王某应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装修,物业公司王某装修时应将注意事项与禁止行为告诉他,王某应当遵守.(3分)王某必须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方可改动供暖管道位置.(1分)王某不能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物业公司应当制止装修继续进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装修管理协议追究王某违约责任.(2分)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主管部门迟迟不做处理,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催促或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2分)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不是行政管理,不能向业主收取罚款,本案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2分)
案例三,王大妈周六上午去小区会所健身,在会所门口台阶上摔了一跤,腿部摔伤.同伴扶其到医院检查医治共花去医药费1950元,并且有近一个月时间只能家小心行走.王大妈的儿子认为其母在会所门口台阶摔倒是因为台阶湿滑所致,故与管理会所的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试分析
(1)物业公司应不应该负担付这笔医药费?
(2)物业公司如何才能防范此类风险?
(10分)
参考答案:
(1)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该笔医药费应视情况而定.分)(1①如果王大妈摔倒是因为物业公司做保洁时造成台阶湿滑而致,物业公司未给出明显的提示,警示,也无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就应该给王大妈以赔偿.(2②如果确有湿滑,物业公司给出提示,警示不清,防范措施不得力,应给予王大妈部分赔偿.分)(1③如果物业公司给出的提示,警示清晰,防范措施得力,王大妈是因为自己不慎摔倒或其他人碰撞摔倒,物业公司则不用作出赔偿.分)(2
(2)物业公司要避免此类风险①一要认真对照服务合同,严格依约服务,妥尽注意义务,及时提醒防范;(2分)②二应投保公众责任险,将此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分)、
案例一:
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
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其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看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观点一:
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
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观点二:
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
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
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
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
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
以责定罚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车丢,需负责任。
5.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
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
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跑水搞得厨房、卫生间、客厅部分屋顶浸泡起皮。
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情愿配合检查问题。
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
案例分析:
1.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
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2.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跑水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
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费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
费。
案例三
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
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
但顾某认为自己购置的私有财产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问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为什么?
案例分析:
并非所有业主购置的财产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案例四:
业主入住拿钥匙,物业管理公司设障合法吗?
小王购买了一套期房。
住房建成后,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两个要求:
第一,签订业主公约;第二,签三年的物业管理协议。
小王发现业主公约中有些条款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样,同时他认为签订3年的管理协议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他拒绝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结果该物业管理公司却以此为由不给他房屋钥匙。
请问:
物业管理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小王该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在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于业主不签业主公约和管理合同而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的做法明显欠妥,也是不合法的。
原因有以下三个: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作为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购房款,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这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有关系的。
如果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没有签订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协议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2.逼迫业主签订3年的物业管理协议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也与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现实格格不入。
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把临时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改为3年的物业管理合同,这是荒唐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业主当然有权拒绝。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以上原因拒绝交付钥匙,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案例五:
某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做出如下规定:
1.车辆进出小区,一律收费2元;
2.车辆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地停放,收费1元/小时;
3.业主停放在小区停车棚内的车辆,自行车50元/
月,助动车150元/月,机动车300元/月。
车辆停放收益作为物业公司企业利润。
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及其收费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
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停车费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所以,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许可,自行确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规定及其收费标准,并且把车辆停放收费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停车费中扣除车辆停放发生的管理成本,所得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
案例六
2003年5月30日,某高校一棵靠近院墙的国槐的一枝枯枝自行掉落在院墙外,不巧院墙外有一位女同志和爱人经过,正好砸在女同志的身上,划破衣服,砸伤背部和手臂。
事发后,其爱人给物业管理中心绿化部打来电话,告知情况,主管绿化的副主任立即赶往现场,查看结果与所报事实相符,立即将女同志送往医院医治,经医院检查无大伤,住院休息几天即可。
其爱人向校物业管理中心提出了赔偿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约3400元)。
问题:
物业管理中心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析:
枯枝掉落砸伤行人系绿化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全部责任在于物业管理中心,应该赔偿。
对于受害者的一些无理要求,必须持慎重的态度。
同时物业管理中心要提高防范意识,勤修剪枯枝,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案例七楼宇玻璃掉落砸坏小车案
2003年9月10日,某高校一位老师将其小车停放在楼前,中午12时40多分钟,楼上的一块玻璃突然掉落,砸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将挡风玻璃砸碎,并划伤了小车的前盖。
该玻璃系过道窗户上的,窗户是铁皮钢窗,年久失修。
车主认为物业管理中心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对楼宇负有管理义务,楼宇公共部位的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应当予以修理车辆,恢复小车原貌。
问车主的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
第一要看物业管理中心是否对小车负有保管的责任.有的小区在管理中对车辆实行了保管的责任,与业主签订了车辆保管合同,收取了车辆保管费,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中心就形成了对保管车辆负有毁损、丢失的损害责任。
该物业管理中心没有与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因此,可以定为无偿停靠,可以不赔偿.
第二要看物业管理中心对掉落的玻璃是否负有管
理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置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规定中明确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该玻璃是公共过道窗户上的,系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场所,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尽到一个管理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有责任去消除这种隐患,尽快地对窗户进行维修,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坏小车前挡风玻璃和前车盖,物业管理中心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车主修理费用。
案例八
业主李某经过其所住的商住楼大堂时,因潮湿地滑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药费数千元。
李某认为其摔倒主要是因为地滑,因此物业公司应负担一定责任,物业公司应当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
请问此事物业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负责赔偿的关键是看法律有有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地面潮湿既没有警示性标志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否则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九
方圆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流连花园多层住宅小区的管理,做到了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无乱堆乱放,下水道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经过方圆物业管理公司一年的努力,小区内绿地覆盖由原来的20%提高到26%,园林绿化维护良好,增加了社区活动场所,开展了正常的社区文体活动,因此,方圆物业管理公司向流连花园业主委员会提出:
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4元提高到每平方米2.6元,但遭到业主委员会的拒绝。
请问:
方圆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你有什么建议?
案例分析:
1、要求是否合理应视其具体情况。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事先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和沟通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加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则要求提高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
但如果该公司事先没有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和沟通,自作主张增加各种投入来
提高小区的质量档次和服务水准,事后要求提高管理费就不合理了。
2、建议该公司真诚地与业主委员会商量,将每一个支出项目请业主委员会审定,看那些是必要的,那些是多余的,那些是可要可不要的,在得到业主委员会认可以后,才确定实际要增加的物业管理费的幅度和标准。
案例十
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房,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
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当选委员名单前,有部分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并要求进行重新选举。
请问:
1、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
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
2、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
案例分析:
发展商可以将末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
根据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任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取得都只有两种方式,就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建筑物的发展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开发建造了建筑物整体,从而取得了建筑物所有权
的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在建筑物原始取得的基础上,建筑物发展商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转移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方式。
因此,是建筑物发展商依法创设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未出售房屋的业主,与其他业主一样具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某小区的部分业主之所以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是侵犯了业主选举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这些都是由于其不清楚发展商作为未出售房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地位所造成的误解。
作为物为管理公司应该多给这些业主进行解释,使他们清楚了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发展商和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案例十一
某住宅小区108单元第6层单号住宅的外墙下水管渗漏,湿了以下三层沿管的大片外墙。
物业公司提出要对其维修,其维修费由谁出?
108单元单号8家住户,其说法不一,7、8层的住户说:
此事与他们无关,他们不出维修费;六层以下的住户说:
该维修费应由第六层的住户出;第六层的住户说:
该维修费应从维修基金出。
请问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案例分析:
水管渗漏,属一般维修,换根外墙水管即可。
因此,不应使用维修基金。
因这根水管修好以后,8户住户都受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应由8户住户共同维修,具体费用按份额比例分摊。
案例十二
某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将大厦底层大堂公共部位150多平方米出租给一个企业做电脑展台,大厦部分业主认为此面积已在购房时分摊到了各业主的头上,各业主对此部分共有使用权。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要侵犯业主权益,拆除展台或给予业主一定的赔偿。
案例分析:
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业主买房时,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共有面积和共有设备为全体业主所共有,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拆除展台。
如果不拆除,则利用业主共同财产赚的钱,理所当然也归全体业主。
并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将这笔收益用来贴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或直接纳入到维修基金之中,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按照业主所拥有的共有部分的持有比例向全体业主分配。
案例十三
黄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栋701室。
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
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
“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
”请问:
物业管理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第一,业主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筑物在空置着。
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
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
第二,当部分业主将物业建筑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
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
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分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空置而有所减少。
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筑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
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筑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虽然物业建筑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讲清楚上述道理,要二位老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案例十四
李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购买时开发商承诺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并有管道煤气、24小时热水供应等配套设施,且写进了购房合同中。
但李先生称入住已有半年,非但相关的配套设施没有落实,物业管理费反而涨到了2元/平方米。
物业公司说“开发商
说的不算数”,收费是依据有关标准。
而开发商则称物业管理已移交,自己无权过问。
谈谈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1、发展商无权承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从法律角度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2、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依据是有关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
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3、由于开发商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先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案例概述:
某小区的建筑面积近60000平方米,拥有住房400多套,分布在4幢大楼内,其中一幢为连体房,两个门牌号各有一部电梯,为11层12站,其余三幢分别为22层23站二部,28层29站四部,共8台电梯。
某电梯公司在免保期结束后,提出若由他们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每年维保费为29万元人民币,折合管理费开支0.413元/(M2*月),且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后2小时到现场。
可该小区业户委员会对类似设备免保期结束后新增加的管理费开支均不同意适当调高收费标准,要求物业管理费必须控制在原标准1.2元/(M2*月),且电梯出现故障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如此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管理处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理解业户既要好的服务却又不愿承担或少承担义务的习惯思维,努力为业户精打细算,降低维修保养费用。
管理处了解到该电梯公司保养电梯,在上海甚至中国属于垄断企业,出的价格偏高。
但这不是绝对的,应积极寻找其它有规模的、有质量的电梯保养公司参与竞争。
接着,先对电梯公司进行协商,讲清管理费的组成结构、业户和业委会的要求,及电梯保养公司同样面临市场竞争的事实,希望该电梯公司能将费用降到0.25/(M2*月),即总价下降10万左右,并按服务质量要求增派现场维保人员,确保电梯出故障在要求时间内到达。
由于这家电梯公司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放不下架子,一味追求其企业自身利益无意降价,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协商及谈判不成的情况下,果断将其逐出,同时积极寻找合作伙伴。
经过努力挑选,终于同另一家电梯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该公司的价格下降超过10万元,服务承诺优于管理处提出的条件,并派出2名电梯维保人员实行24小时蹲点服务。
最终取得了广大业户得支持,承担了相应得管理费。
案例概述:
某房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末立项开发浦东某地区的一个中高档商品住宅小区,随即便选聘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早期介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工程。
物业管理公司非常重视早期介入,本着做发展商“好参谋、好帮手、好朋友”的服务理念,专门成立了由公司物业管理部和工程设备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组,深入项目工地,查阅扩初设计方案和其它设计资料,与房产开发公司的项目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达成一致,很快拿出了早期介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开发商认可后迅速开展了工作。
项目组在早期介入的一年中,立下“两会一单”制度,坚持参加开发商的项目专题会议和工程例会,从保障未来业户的利益、有利于物业销售和售后物业管理出发,先后发出工作联系单25张,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了71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大部分意见或建议被发展商采纳,既提高了工程质量,又降低了工程成本,还避免了事后大量难以弥补的终生遗憾。
另外,项目组还配合发展商拟制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公约》、《业户手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等大量的文件,组织策划了《前期物业管理总体方案》、《业户入伙实施方案》、《物业管理处筹建方案》、《物业管理各项费用预算》等前期物业管理的准备工作。
由于开发商站得高、看得远,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理念正确、关系处理得当,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使得该项目如期完成了建设过程和竣工、接管验收;实现了边小区施工边业户入伙,物业管理服务从高起点出发,向着高标准方向努力。
两年后很快成为上海市物业管理的一个样板楼盘,各地前来参观学习的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络绎不绝。
切身的体验使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一致认为:
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