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131862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0.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docx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改稿

凯悦酒店消防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本合同于二O一一年月日由法定地址设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欧阳海大道96号的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与法定地址设于的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双方共同签订。

发包人愿意以总金额RMB元(即人民币),(以下简称合同价),将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调试、施工图报建并通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证书等)交由承包人承包。

此合同价已包括:

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图优化及深化设计、施工安装完毕、竣工验收申报及保证合格及备案的一切费用(注:

各项消防设施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责任及其费用。

双方同意以下条件:

1、本合同中各词语的意义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相同。

2、下列文件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a.合同签约书

b.工程承包合同条款

c.合同附件

d.签约前补函

f.工程报价书

g.工程规范

h.合同图纸

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并按合同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及档案备案手续,按要求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不包括质量保修期)交付使用。

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二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印鉴:

单位印鉴:

日期:

2011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发包人:

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郴州市云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现场:

郴州市桂阳县翡翠南路凯悦国际酒店

2、工地现场

承包人被视为已经踏勘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的环境,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域,并已检查现有的设备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的资料。

承包人以不知道现场的情况为籍口而作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将不获接受。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郴州市凯悦国际酒店

2)工程地点:

郴州市桂阳县翡翠南路

3)建筑总面积:

约48000㎡

4)建筑总层数:

21+1层

5)建筑功能:

五星级酒店

6)分包工程内容:

消防工程

4、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

4.1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湖南省郴州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2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5、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授权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6、雇员赔偿保险

6.1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6.2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为其雇员、代理人及劳务合作人等购买及维持所需的工伤、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

保险须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是无限的。

7、发包人授权

发包人可将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和权力,随时授予总承包人、设计师、监理师、估算师或其他人士,该项授权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说明授权的工作和权力范围,发包人及其授权人可对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即予以执行。

8、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是指从消防及通风工程的优化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到安装调试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的总日历天数,不包括工程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工期为28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正式开工通知为准。

合同工期满足总承包工程进度计划,并在总承包工程要求时限内竣工。

9、进驻工程现场

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第5天,为承包人全面进驻工程现场日期,即日总承包人必须将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及相应堆放场地交予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开工,并正常地按合同文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起计工期日历天,且必须在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成本工程。

10、合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0.1本合同承包范围为图纸中所载明的范围及内容为准。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1)喷淋及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优化设计并出图盖章送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调试。

①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调试及管道试压:

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泵、消火栓、压力表、消防箱(含DN65的铝质直流水枪及相配套的长衬胶消防龙带和消防水泵启动按钮)、水泵电力电缆及线槽(从消防双电源柜出线端到水泵)、水泵接合器、试水栓及各功能阀门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

②室外消火栓栓体的安装和系统调试及管道试压(市政给水主管由甲方施工);

③喷淋系统安装调试及管道试压:

喷淋系统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泵、水泵电力电缆及线槽(从消防双电源柜出线端到水泵)、湿式报警阀、喷头、水流指示器、压力表、水泵接合器及各功能阀门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及综合布管吊架安装;

④高低压配电房S型气容胶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调试:

气体灭火控制主机、声光报警装置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

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主机(设备采用海湾或北大青鸟)、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电梯迫降等的安装以及系统综合布线(包括线路套管预埋、穿线、桥架的安装)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

⑥防排烟系统(含地下室通风)安装调试:

防排烟系统风管、防火阀、百叶风口、风机、控制箱、电力线缆及线槽(包含从双电源箱出线端经控制箱到风机)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室外所有外露部位必须做防雨保护盖。

⑦地下室防火卷帘不在本范围但必须配合安装单位进行调试,酒店大堂防火分区高空水炮位置必须与装修相配合。

⑧不包括灭火器配置、防毒面具配置;不包括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配置。

⑨包括大空间消防水泡灭火系统施工安装;

⑩包括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水泵房所有消防设备安装调试;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报审工作和配合室内装修消防报审工作(室内装修报审工作由甲方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负责),并保证消防工程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所有申报验收的费用已包含在此合同总价内(注:

各项消防设施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3)提供所有技术资料及对发包人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之日起两年质保期的服务。

5)负责与发包人指定的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密切配合,保证本项目相关系统的衔接、联动、调试的正常进行。

6)负责提供本工程系统正常运作所必需的零配件、辅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管路管线、电气、自控系统及安装材料和安装辅助材料等。

7)负责完成本工程连带应完成、发生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

即使在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数量不足,不属本合同范围,其价款亦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需签证后才能作结算依据。

8)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本身和日后经营使用的需要对工程合同设备的具体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予以适当的增减,并按调整情况和相应合同单价调整合同总价;承包单位不得要求任何额外费用、工期的索赔。

9)发包人提供民工宿舍、存放材料的仓库等临时设施用地,其它办公场地由承包人承租民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

10)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进行转包与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对所转包分包工程款不予支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赔偿其损失(工程延误等)。

11)承包方式:

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乙供送材料)送检及费用、包文明安全施工及费用、包资料整理及费用、包赶工费、包暂住证费、包报建及验收合格、包安检及费用、包工程施工人员保险费、包税金。

乙方必须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本承包工程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合同总价款已包含承包人完成第10条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工作和服务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技术措施费、调试费、报建费、验收费(注:

各项消防设施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安全文明施工费、风险费、税金、材料的运输、保险、仓储等费用,亦已包含保修期服务费、知识产权费、劳动社保基金、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切批准、许可手续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因素。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除设计变更增减工程范围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外,按合同总价结算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调整。

双方特别约定:

1)本合同总价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等影响价格因素变化(含市场变化)而有所调整。

2)承包人不得因在执行本合同时,因需要突然克服某种困难而要求发包人增加因克服该困难所产生的附带费用。

3)若有漏项、使用的材料与图纸不符,均被视作承包人已将漏项之造价和按照图纸施工所用材料与工程造价书所载明材料之差价以及其他未包含完全之项目的费用考虑在本合同总价之内了。

+

4)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实施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①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②承包人承担各种由承包人采购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送检费用。

③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

合同执行期间,因原材料、成品紧缺等原因产生的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造成的风险,承包人不向发包人索取或索赔任何增加费用。

因此而提出的工期延长申请亦将不被批准。

④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已到工地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费用索赔(增补)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付款

12.1.1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工程款均由承包人申请,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统一表格和程序办理工程款申请手续和质量保修金的退还手续,并提供全部工人工资已发放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退还质量保修金。

12.1.2乙方进场一个星期,甲方应拨付材料设备预付款60%,再次付款按月进度工程量的80%付款,乙方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及工程形象进度表,甲方14天内审批完毕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注:

乙方收取工程进度款时先提交收据,到收取工程竣工结算款时一并提交发票);

12.1.3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乙方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同时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一个月内审核完毕,于14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工程款。

12.1.4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12.1.5合同总价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增减工程范围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外,按合同总价结算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调整。

12.1.6工程更改计价方法

除非另有约定,工程更改的计算方法如下:

12.1.6.1与本承包合同内项目性质相同或相类似、施工环境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则套用投标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

12.1.6.2若性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以下规定计算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12.1.6.2.1对于材料设备品牌要求,合同已经有约定的,则按合同的约定品牌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发包人确定品牌,以书面通知签证作为计价、结算依据。

12.1.6.2.2材料设备单价如果投标书中有相同的规格、型号、品牌的材料设备单价的,则按投标书中相同规格、型号、品牌的材料设备价格计算。

12.1.6.2.3投标书中没有相同规格、型号、品牌的材料设备单价的,则按照相应时期的东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相同的规格、型号、品牌的指导价格下浮15%计算。

如果郴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中没有相应规格型号品牌的,则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按市场价格协商确认后执行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12.1.6.2.4综合单价按照201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税前下浮10%(材料设备价不参与下浮)计算,管理费按三类地区计算。

12.1.6.2.5措施项目费只计算预算包干费(费率为0.5%)、脚手架费用。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措施项目费则可按实际、经确定的施工方案计算。

12.1.6.2.6利润率按人工费的20%计算,价差及规费按照定额的规定、以及相应时期的郴州市定额站的相关文件要求计算。

12.1.6.3工程更改涉及工程量变化的,按2010年《湖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12.1.7发包人扣除的权利

不论本承包合同文件怎样说明,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抵销承包单位按本承包合同应付给发包人或应由其承担而发包人已予垫付的任何款项或赔偿。

12.1.8税种与税率

无论本承包合同如何规定,承包人如何填报价格、如何分析单价组成,本承包合同总价如何确定,合同总价已包含承包单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承包本工程所应承担的该项目工程的所得税不承担其它任何税费。

本承包合同总价亦不因承包人交纳的税收与其投标或合同签订时材料的有所不同而调整。

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政府收费。

13、施工图及竣工图

13.1承包人必须按第26.2条规定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予发包人。

1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提供给与本承包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否则应赔偿损失方的损失。

13.3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承包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其中包括材料设备供应的详细日期、以及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若该“进度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未能按时落实,则承包人必须随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交一份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表,并明确说明该进度经何等的措施调整后仍能控制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工期期限内。

14.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发包人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5、设备的检验

15.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5.2承包人应保证其采购的发包人指定的设备是原产地生产的、全新的、各个方面技术性能及质量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为此,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提供下列单据作为发包人付款的依据:

制造商出具的设备质量证明原件或设备原产地证明文件原件等。

15.3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约定,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5.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5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须经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要求使用代用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多出原设计方案或本合同明确规定材料设备部分的费用支出;承包人要求使用代用材料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无论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要求改变,减少的费用按实扣除。

16、材料设备的运输、仓储及保护

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若发现设备、材料之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文件及施工图要求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对于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必须负责本承包工程所有设备、材料的运输、仓储及保护,其中设备材料运输应负责运至施工现场。

总承包人应提供存放地点及运输通道。

甲供材料运到仓库或施工现场,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签收,并负责其保管,承担其毁损灭失的风险。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

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17、标高和定位放线

承包人必须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和定位放线工作。

任何因标高和定位放线不准确所导致的错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自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且不得延缓竣工期限。

总承包人(总包单位)负责核对本承包工程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基准条件。

18、承包资格

承包人须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在当地承包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相关资质证明和开工证明,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本消防工程设计、施工有关之批准,并在开工10日内将办妥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交发包人备案。

19、质量、调试和验收,安全,文明施工

19.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本行业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19.2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即使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发包人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②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③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负责承担质量保证期的工程保修。

④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3调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承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准备调试记录。

发包人应按时参加调试,调试合格,发包人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本消防工程施工具备联动调试条件,发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调试合格,双方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由于设备制造或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或拆除、重新施工,重新调试。

并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9.4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在开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0、双方责任

20.1承包人责任

20.1.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接受总承包人(总包单位)及发包人的管理。

20.1.2必须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20.1.4承包人必须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优化设计工作,保证本消防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根据施工工期要求及时通过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竣工后按时通过相关部门施工质量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按规范填写有关质监资料,不得后补。

20.1.5消防工程承包人必须精心组织施工,保证本消防工程质量达到主体工程整体质量等级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

为此,承包人应提供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20.1.6按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0.1.7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应有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与第三者的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以及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1.8承包人必须保证本消防工程工期及进度计划符合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20.1.9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周围已完或未完工程(建筑物、园建、园林、电缆和各种管道等),如造成污染或损毁,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20.1.10承包人必须对总承包人(总包单位)所埋管进行验收且办好验收手续,方可进行系统设备的安装(指室外消火栓部分)。

20.1.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清理现场并及时清运本工程施工垃圾。

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0.2发包人责任

本合同中发包人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1、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地与其他承包人进行配合施工,遵从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区域、临时设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等协调使用的指令,该指令在不违背本承包合同规定条件下,承包人必须予以接受。

而当该指令虽未在本分包合同内被规定,但其又为整个工程的进展所必须,则承包人同样必须予以接受,且不得为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22、项目经理

承包人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常驻工程现场,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管理。

所有发包人向该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人。

另规定:

1)承包人任命范木宝为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报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的,每人次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5万元。

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发出。

3)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