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98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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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989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2011年6月1日,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年息10%,借期二年(不计算复利),无担保。

此后,甲于2012年6月1日又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年息20%,借期一年,以丙的汽车设立抵押担保。

2013年6月2日,甲向乙的账户打入70万元,但未指明如何清偿所负债务。

此后,甲未向乙支付分文,甲、乙就甲支付的70万元如何清偿两笔债务发生争执。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的本金按比例各被清偿35万元

B、先清偿负担重的债务,第二笔借款的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均已被清偿

C、若甲不继续履行,乙无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D、若甲不继续履行,乙有权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3节>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D

【解析】:

①本题涉及法定抵充。

截止到2013年6月2日,甲向乙借的第一笔钱已经产生利息10万元;甲向乙借的第二笔钱也已经产生利息10万元。

②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1条的规定,甲于2013年6月2日汇给乙的70万元应先抵充两笔借款已经产生的利息,共计20万元。

如此,还剩50万元。

③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0条,因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的主债务均已经到期,故应优先抵充无担保或者缺乏担保的主债务。

因此,剩余的50万元应优先抵充第一笔借款的本金50万元(第一笔借款债务因此消灭)。

如此,甲所付70万元全部抵充。

2.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

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

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

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无权代理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

3.甲、乙两公司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

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13题,单选)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无名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

因双方并没有约定乙公司完成研发后直接交付研发设备,故不属于承揽合同。

同时,双方只是约定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再订立买卖合同,而没有直接约

4.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后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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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1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

选项A,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拍卖,王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王某的所有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选项B,法院判决房屋为李某所有,则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

选项C,赵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

选项D,孙某的孙子孙亮在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孙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

故答案为A项。

5.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

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

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

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

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

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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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

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

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

选项B、C错误。

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

选项C正确。

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6.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

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获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一个论述是正确的?

A、甲如取消委托,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B、甲如取消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

C、甲如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

D、如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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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D

【解析】:

①《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以人身信任为基础,因此《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②《合同法》第96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合同属于有相对人

7.17岁的林某有唱歌天赋,其与某直播平台签约,约定林某在直播平台上获得的收入与平台五五分成。

林某在直播一个月后如约收到了1万元报酬,平台在支付第二个月报酬时发现林某是未成年人。

平台以林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拒绝支付第二个月报酬,并要求林某返还1万元报酬。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应当返还1万元报酬

B、该合同自林某法定监护人追认时生效

C、虽然该合同未生效,但林某可以平台不当得利为由取得报酬

D、该合同成立且生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中,林某17岁且可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直播平台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根据合同约定,林某有权享有第一个月的1万元报酬,有权请求直播平台支付第二个月及以后可能的报酬。

选项A、B、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D。

8.郭抗美(孤儿、现寡居)有一子郭抗,一女郭美。

郭抗有独子郭抗抗,郭美有独女郭美美。

2001年郭抗美立自书遗嘱言明自己积蓄的600万美元由郭抗抗继承。

2002年郭抗美又立自书遗嘱称前述600万美元由郭美继承。

2003年5月郭美死亡,2003年6月郭抗美死亡。

郭抗抗、郭美美对这600万美元应如何分配发生争议。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郭抗抗600万元

B、郭抗抗300万元

C、郭美美600万元

D、郭美美300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7章>第2节>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答案】:

D

【解析】:

①《继承法》第20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据此,第一份遗嘱(郭抗抗继承600万元)已经被撤销。

故A选项错误。

②《继承法》第2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因此,第二份遗嘱(郭美继承600万元)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故C选项错误。

③因此,郭抗美的遗产600万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

9.甲石油公司的司机钱某在执行单位的运输任务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正常驾驶汽车行驶的丙发现润滑油后因不能制动,撞上公路护栏遭受损害。

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B、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路段承担连带责任

C、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路段承担按份责任

D、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路段承担补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1章>第8节>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

C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甲公司与乙公路段承担按份责任。

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0.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

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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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3节>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题中张三并未根本违约,也无约定解除情形,故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11.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

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

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

于是乙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

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

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拆旧盖新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

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②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故B选项错误。

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并要求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故C选项错

12.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

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答案】:

D

【解析】:

①“假一罚十”是格式条款。

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法律对格式条款有特别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须注意:

《合同法》第40条的字面含义过宽(构成“隐藏漏洞”),应予目的限缩(司法考试出题人就是这样理解的!

),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如:

本店销售的手机一律没有三包;若出售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本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

13.阎芙蓉限男友宋公明于3个月内购买结婚住房,否则分手。

宋公明无力购买,十分苦恼。

朋友武松在Soho地产公司任售楼经理,为宋公明设计了一个万全之策:

让宋公明和Soho公司签一个假的购房合同,骗阎芙蓉领取结婚证,则木已成舟,覆水难收。

宋公明依计行事,经武松之手和Soho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迅即和阎芙蓉领了结婚证。

结婚10个月后,宋公明买彩票中奖400万元,加之一年内房屋的价格翻了一番,于是翻出这份假合同,要求Soho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Soho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交房义务

B、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Soho公司享有撤销权

C、因结婚未满一年,阎芙蓉有权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D、即使结婚已满一年,阎芙蓉依然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5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A

【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一款,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宋江和Soho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根据《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遭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形,因遭受欺诈而结婚的,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

故C选项错误。

③同样,婚姻无效的事由必须法定,《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因欺诈结婚的情形。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4.甲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仅有的继承人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继承了该房屋。

因甲未留下遗嘱,乙、丙约定该房屋暂时由乙居住,至于如何分割,以后再说。

在乙居住期间,该房屋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丁。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死亡后,乙、丙须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甲死亡两年后,丙才请求分割继承的房屋,乙可主张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C、若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丙对乙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则视为丙在甲死亡之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D、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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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行为

【答案】:

C

【解析】:

①《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通过继承和受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故A选项错误。

②《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甲死亡后,乙、丙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乙并未实施侵犯丙继承权的行为,丙的继承权之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未开始计算。

故B选项错误。

③《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15.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7题,单选)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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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1节>债权让与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权利质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乙追偿,即反担保。

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

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的债权消灭,此时,银行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

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则债权质权也随之而消灭,故A项错误。

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如

16.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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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C

【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医院的行为属于盗用朴某的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医院未经朴某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的规

17.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

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

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

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

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

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责任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18.甲、乙订立的赠与合同约定:

"若乙通过法考,甲将一辆去年购买的BMW汽车赠与乙。

"甲、乙为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

一个月后,甲将该BMW汽车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交付了汽车,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三个月后,乙通过法考。

关于甲、乙、丙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该BMW汽车

B、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交付该BMW汽车

D、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4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

B

【解析】:

①台湾地区民法第100条规定:

"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赔偿损害之责任。

"这是对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权利人,于所负条件成就前之期待保护之规定。

我国民法尚无此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可经由法律漏洞填补之作业,援引台湾地区民法前述规定,填补该漏洞。

②甲、乙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甲、乙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甲将约定赠与乙的汽车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买卖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赠与

19.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4题,单选)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间接代理。

《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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