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130909 上传时间:2023-02-0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docx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安徽省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申报书

 

申报人(中文)(英文或拼音)

申报单位

重大专项

专业方向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手机)

 

填表日期年月日

 

安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请按照填写要求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二、申报人。

指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单位。

指用人单位。

四、重大专项。

请填写重大专项或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名称。

五、专业方向。

须填写具体的专业方向。

例如,药物分子设计。

六、联系人。

指具体负责申报工作的人员。

七、照片为近期小两寸正面免冠证件照。

八、出生地。

如在国内出生,请按“**省(区、市)**市(县)”格式填写;如在国外出生,请填写出生国家、地区。

九、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

请按照时间顺序,简要、完整描述申报人的教育和工作经历,具体到月份。

工作经历中无需描述工作业绩。

十、本人承诺。

由申报人亲笔签字,不得代签。

如申报人在国外无法签字,可单独传真承诺书和签字。

十一、用人单位意见。

请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推荐理由及提供的支持条件,并请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推荐理由应避免简单重复申报人在“专长及代表性成果”栏的内容。

支持条件应具体,避免笼统。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

由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填写,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姓名

中文

性别

照片

外文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出生地

国籍

毕业院校

及专业、学位

中文

英文

回国前单位及职务

中文

英文

拟(现)任职单位名称

职务(岗位)

拟(现)任职单位地址

邮编

教育经历(从本科填起)

学位(加注英文)时间国家院校专业

工作经历(兼职请注明)

职务(加注英文)时间国家单位(加注英文)

专长及代表性成果

1、个人专长(包括本人的研究领域、方向,及取得的成就):

 

2、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

起止时间

项目性质和来源

经费总额

参与人数

申报人的具体职位和任务

3、主要成果(每类均不超过20项)

(1)代表性论著(论文)

发表时间

论著(论文)名称

发表载体

全部作者

(通讯作者用“﹡”注明)

(2)专利

专利保护期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

专利所有者

(3)产品(请注明目前的产业化程度):

 

4、其他(包括获得的重要奖项、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在国际学术会议做重要报告等情况)

 

工作设想(包括回国后的工作目标、主要方式、预期贡献及现有基础、团队等)

您是否和其他任何单位签订过仍然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如果有,请列出。

本人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

本人郑重承诺,自被批准纳入“百人计划”半年内全职到岗工作,在皖连续工作不少于三年,且每年在皖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申报人签字:

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1、推荐理由(重点是申报人对本单位的不可或缺性):

 

2、支持条件(包括工作和生活等方面):

申报人有关信息属实,本单位承诺予以上述支持,特推荐申报“百人计划”。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意见

1、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2、推荐理由:

 

3、支持措施: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省“百人计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月日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中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