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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附件1: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电网公司

 

2008年××月

 

 

 

第1条为了增强云南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第3条云南电网系指云南省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组成的整体。

第4条

第5条云南电网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与电力调度工作。

第6条

第7条云南省内与云南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的调度系统人员须遵守本规程;其他人员,凡进行涉及云南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时,也须遵守本规程。

第8条

第9条云南电网内各单位颁发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10条

第11条本规程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12条

电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13条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集控站(包括电厂远程集控、变电站集控等)属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形式。

第14条

第15条下级调度机构必需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需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16条

第17条云南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从上到下依次为:

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或“中调”)、地域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云南省调属于中国南方电网四级调度机构的第二级,上级调度机构为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

第18条

第19条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与其相适应的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等专业部门或职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按照需要设立水电调度部门或职位。

并网发电厂也应做好相应职位设立,保证调度相关专业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20条

 

第三节

第四节

第21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操作与事故处置,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尽力实现下列大体要求:

第22条

1.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知足电网的用电需求。

2.

3.依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持续、稳固、正常运行,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5.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有关合同或协议,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色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6.

7.遵循国家节能、环保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8.

第23条省调主要职责:

第24条

1.同意南网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

3.肯定省调调度管辖范围,明确省与地调、地调与地调间的调度管辖界面划分。

4.

5.组织制定电网调度运行的规程、规定及考核标准,并监督和考核。

6.

7.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电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

8.

9.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10.

11.组织编制和实施云南电网的年、月、周、日运行方式,制定并监督实施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参加编制云南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12.

13.负责流域水电发电优化调度、水电站群联合优化调度和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

14.

15.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置,参与事故分析。

16.

17.指挥并考核电网的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络线潮流。

18.

1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

20.

21.参与电网计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22.

23.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24.

25.组织编制云南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6.

27.负责节能发电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办法并催促实施。

28.

29.负责管辖范围调度信息发布。

30.

3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32.

33.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职责。

34.

第25条地调主要职责

第26条

1.同意省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肯定地调、县调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制定和落实本地域电网调度管理的规程、制度、办法。

4.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水电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

5.组织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6.组织编制和实施地域电网的年、月、周、日运行方式,制定并监督实施地域电网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

7.负责管辖范围内水电的发电调度,监督和指导县调做好水电发电调度。

8.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置,参与事故分析。

9.负责地域电网的调峰、调压。

1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计算。

11.参与电网计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12.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的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13.编制地域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拉闸限电序位表,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上报省调。

14.负责地域电网节能发电调度。

15.负责管辖范围调度信息发布。

1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17.行使上级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27条县调职责

第28条

同意上级调度机构的指挥和专业管理,负责县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五节

第六节

第29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调度管理的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第30条

第31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省调肯定。

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地调肯定。

第32条

第33条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大体原则为:

第34条

1.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以220kV及以上电压品级接入电网的电厂,由省调负责调度管辖。

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下电压品级接入电网的电厂,原则上由省调调度管辖。

未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下电压品级接入电网的电厂,由相应地调负责划分。

电厂内设备的调度管辖划分和管辖模式由相应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肯定。

及以上变电站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设备由省调管辖;220kV变电站和站内设备由省调按照电网调度运行需要划分;110kV及以下变电站由地调负责划分。

3.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220kV及以上联络线和电厂并网线由省调管辖。

220kV直馈线路、110kV及以下线路由相应地、县调管辖。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及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电网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5.厂、站内除相关调度机构管辖之外的设备由厂、站管辖,一般为厂用电系统,站用电系统,直流系统,监控系统,水工和热工等辅助系统。

第35条调度机构应明确划分具体设备的调度管辖权。

第36条

第37条省调调度许可设备一般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行状态的改变须经省调同意的设备。

第38条

第39条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需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接线变更等必需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

(注:

放到后面)

第40条

 

第七节

第八节

第41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置的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需依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42条

第43条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可接令人”的职位技术培训由本单位负责,受令资格的培训及考核由相应调度机构负责。

第44条

第45条值班调度员变更,应在其变更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46条

第47条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更,须在变更前书面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第48条

第49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可接令人”为下列人员:

第50条

1.地调调度员。

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及同样职位职责的值班负责人。

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值班长。

4.新设备投产联系人。

第51条“可接令人”在值班期间受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同意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的正确性负责。

第52条

第53条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有权拒绝各类非法干与。

上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第54条

发电、供电、用电单位领导的指示或命令,如涉及到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权限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执行。

第55条未经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形,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置,处置后应当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56条

第57条在发布、同意调度指令时,两边必需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回令制度,利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品级和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同意调度指令时,必需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当即回令。

第58条

第59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同意调度指令时,如以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需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第60条

第61条属于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按照需要,在与有关下级调度机构或厂站协调后,可长期或临时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进行调度管理。

上级调度机构在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有效时段,并通知被委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第62条

第63条因上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上级调度机构应与下级调度机构事前协调。

因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电网运行方式改变而影响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电网、设备运行时,下级调度机构应事前征得上级调度机构的同意。

第64条

第65条必要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能够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调度对象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行,执行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第66条

第67条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样或故障时,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当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形,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置、作好记录。

第68条

第69条一个运行单位同时接到多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其中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协调处置。

第70条

第71条运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汇报电网运行信息、异样和事故情形,并对汇报情形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72条

第73条运行单位原则上应保证在任何时刻都有“可接令人”在主控室(集控室)内。

第74条

第75条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调度管理规定:

待集控调度管理规定定稿后补入。

第76条

第77条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规程及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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