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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模板.docx

南京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模板

南京大学

南字发〔2019〕180号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续聘、奖惩、培训、解聘以及待遇调整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南京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南京大学

               2019年9月23日

附件

南京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续聘、奖惩、培训、解聘以及待遇调整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考核范围包括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全职非事业编制教职工、统招博士后。

第四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由教育部考核。

中层领导干部由校组织部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人员由校人力资源处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经学校批准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其余新补充人员于10月1日前来校报到者,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级;10月1日后来校报到者,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定等级。

(二)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退休人员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经学校同意挂职、到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在挂职、借用期间由其所在的挂职、借用单位提供工作表现鉴定,学校进行考核和确定等级。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学校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级,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级。

(五)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学校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六)援教人员,由学校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其援教工作的情况,由所在援教单位提供。

第七条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校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受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的待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大问题者,一般确定为合格等级。

第九条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

德:

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情况,具体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

主要考核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教职工的考核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

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在教学科研中的成果、成效等情况。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

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是:

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工人考核重点是:

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五)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二)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管理业务熟练,工作积极,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三)基本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业,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四)不合格:

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存在违纪违法情况且影响恶劣的,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服务对象不满意。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水平高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二)合格: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三)基本合格: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专业技术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四)不合格:

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专业技术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存在违纪违法情况且影响恶劣的,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服务对象不满意。

第十五条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级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勤技能能力强、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二)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工勤技能水平较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较为满意。

(三)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工勤技能能力水平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

(四)不合格:

组织纪律较差,工勤技能能力水平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存在违纪违法情况且影响恶劣的,服务对象不满意。

第十六条凡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全年旷工5天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二)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

(四)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或社会秩序者;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者;

(六)其他受党纪或政纪等处分处罚,或其他规定处理,应给予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以内。

对于单位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比例可略有上浮,但不超过15%。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系列岗位的人员中合理确定。

四、考核组织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组织人事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组成。

各党委(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由院系部门党政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二十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订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复核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各党委考核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各党委(单位)要根据被考核人员的不同类型和专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本单位年度考核的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与要求。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根据被考核人日常表现确定,内容包括:

出勤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类型、数量和质量等;工作差错和绩效。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述职、结合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办法,对教职工一年中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应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做出书面总结,填写《南京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

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并形成群众测评意见。

(三)各党委考核小组在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提出对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并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

无特殊情况的党委年度考核情况可以由人力资源处统一汇报。

(四)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党委年度考核情况,并确定每个人考核等级。

(五)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学校考核结果反馈至各党委,各党委负责反馈至个人。

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的使用,要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聘(晋升)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七、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积极解决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以考核为主要环节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违反考核规定,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工作。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南京大学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2019年9月5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原《南京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南字发〔96〕13号)即日起作废。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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