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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事项监管)

单位: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是否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3、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4、施工许可证是否伪造和涂改。

 

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内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及恢复施工前是否向发证机关报告。

8、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

2、全面检查:

对全区工程至少一次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

组织不定期的质量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

对违法违章突出的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指派执法人员对施工许可证批后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书》,移交执法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单位: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核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个项目一般每2个月不少于1次,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起重机械、保障房等应重点督查。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起重机械、保障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

由区质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

对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质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廉租房、公租房监管)

单位: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

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续租审核:

每年1-2次(以低保证有效期限决定),对在保的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房管、收入核定等部门核实。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年审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经续租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停止货币补贴发放或租金核减;对经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

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度1次,对全区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

每年不少于2次,会同区物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的市场联合执法,开展对全区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

每季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对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区住建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的检查组;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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