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港湾二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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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港湾二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

武汉长绿佳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信阳世界城A区景观工程二期铺装及绿化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信阳世界城A区景观工程二期

2、工程地点:

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与滨河北路交叉口(世界城)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信阳世界城A区景观工程二期铺装(道路、入户铺装、标准围墙、水系、八角亭、停车位)及绿化绿化种植。

2、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园林绿化设计图(施工图)及苗木统计表所列种类、规格。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一)乙方采用包税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运输、包装卸、包成品保护、包种植、包施肥、包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包用水用电费、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包养护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方式承包本工程。

(二)结算办法:

本工程总价款一次性包死,工程量为施工图纸范围及招标说明内的全部工程量,若有变更,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变更部分工程。

乙方完全、充分理解图纸、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内容并综合考虑风险因素,若有少报、错报、漏报工程量和施工风险视为乙方让利,不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条工期

(一)施工工期为60天,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如开工日期暂时未能确定的,以甲方通知乙方正式进场施工的通知单为准。

本工程中,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按时开工。

乙方未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迟开工的理由,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本工程以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养护期满后的复检除外)之日为实际工期截止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法规执行。

2、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在设计标高30公分以内由乙方负责清理及换土,乙方平整绿化种植场地后,应通知甲方或监理验收后方可种植,种植程序应规范。

3、苗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法规及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

种植土应符合以下要求:

土壤疏松、颜色为自然的土黄色至棕褐色;不板结,易碎,土壤排水良好;土壤pH值应为6.5~8,土壤含盐量不得高于0.12%;土营养元素平衡。

4、乙方需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包括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结合现场情况编排)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5、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有效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给甲方存档。

工程变更较大时,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7、如需进行质量等级评定的,由乙方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量评定要求,甲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肆佰玖拾壹万圆整元整(¥4910000),价款组成详见附件。

此费用已经包括乙方运输、种植土的回填及整理、种植苗木及100%成活、后期养护、施工风险等相关费用。

(二)付款方式:

1、临建完成,材料进场付总价10%,以后每月付进度款60%,完工付至总价80%,验收合格付至总价90%,余10%质保金,质保期2年。

2、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保养金,保养期2年,甲方在保养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电汇或其他方式支付。

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必须需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没有合同或补充协议的部分甲方不予结算。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免费保养期为24个月,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包括甲方及绿委专业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出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绿化工程师)景观土建工程师祁贺、景观绿化工程师陈振波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水源、电源(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8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支付。

9、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蔡建国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于每月5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应保证绿化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绿化委员会验收及小区综合验收的绿化专业验收,且应在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后30日内领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

14、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8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项目经理、专业工程师、监理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补充协议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5、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

17、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甲方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仍未支付相应价款的,之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乙方进场后,未履行完合同中途退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含养护期内养护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乙方负责无偿修补或及时返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两次返工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根本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六条其它

1、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其它约定:

8、附件

附件一:

廉洁协议

附件二: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附件三:

报价单(包含苗木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附件四: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五:

乙方施工资质复印件

附件六:

区域园林范围示意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一

廉洁协议

在甲、乙方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方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或其他第三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附件二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一、进场管理

1、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缴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条件:

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3、项目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项目部要求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四、施工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交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订货。

(二)施工样板报验

1、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项目部验收。

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项目部验收。

3、具体单位工程由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项目部申请验收。

2、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部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

2、当工期拖延三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项目部将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工期违约处罚。

3、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4、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

六、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1、图纸外工程量签证必须以相关工程通知单证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作为依据。

2、如因变更造成已施工而必须返工的工程量,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

因图纸修改超出招标范围内的主材,其单价须由乙方在施工前提供三家报价报送甲方审核部门确定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及时在施工前报甲方审核的,以甲方审定的价格结算。

3、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半天通知项目部验收,并将工程量签证单据送项目部;对于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签证单据送项目部,逾期不予办理。

4、因图纸修改造成已备材料不能使用的,须在两天内将材料清单报项目部审查。

5、洽商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超过5%的部分必须事先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无论甲方代表是否签证),甲方不予认可。

七、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规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项目,应以经过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据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经审批后由项目部办理付款。

2、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已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施工单位将工程结算单据报送项目部,相关工程竣工验收单据办理会签后,与工程结算单据一起送相关部门审核,再由项目部办理请款。

八、工程验收

(一)验收条件

1、单位(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

2、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3、竣工资料完整,且审查合格。

(二)竣工初验

1、单位(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0天向项目部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提出初验申请。

2、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后组织有关人员初验,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施工单位应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

(三)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向项目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单据的签证日期或通过政府相关专业验收及取证日期为准。

2、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质量等级不满足合同约定时,项目部将追究施工单位质量及进度违约责任。

3、发包单位认为无需办理竣工初验手续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可直接办理竣工验收。

(四)政府主管部门专业验收

凡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方可通过小区综合验收的单项工程(如消防、化粪池、垃圾站、小区道路、园林绿化、路灯等),按谁施工谁负责办理验收手续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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